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金管會:內線交易人頭戶氾濫 銀行應加強篩選

人氣: 4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5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文忠台北十五日電)內線交易人頭戶日益氾濫,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主委胡勝正今天說,銀行應加強篩選人頭戶機制,人頭戶罪責也應視犯案情節予加重,但主要刑責仍然認定內線交易的最終受益人。

法務部和金管會下午主辦的第二場「企業內線交易防範暨法律遵循座談會」中,出席人員除法務部及金管會相關人員,尚包括工商協進會理事長、50餘位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親自出席,加計上市上櫃公司代表及證券期貨相關單位人員等共逾160 人參加。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王捷拓表示,內線交易檢舉案件增多,查緝股市不法行動已有加溫現象。

所謂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是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的12小時內,有關人士 (內部人或準內部人)獲悉重大消息,先行買賣公司股票或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

內線交易案件的主要涉嫌對象,也就是一定要偵辦的對象,通常為公司派大董監 (大概都是負責人)、市場的炒作者、投顧配合者等。

此外,人頭帳戶的氾濫,成為內線交易日益嚴重的問題。

胡勝正表示,針對人頭戶問題,銀行要加強篩選人頭戶的機制,而人頭戶的罪責也應視犯案情節來加重,不過主要的刑責仍然認定內線交易最終受益人。

金管會證期局局長吳當傑表示,依規定,公司有合併或收購等重大消息的成立時點,即為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交日、過戶日、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日,以日期在前者為準。

但在場人士提出質疑,在公司取得重大資產時,若是公司和交易對象口頭約定和簽約完成日有一段的時間差,究竟那一個才是重大消息成立點?

吳當傑認為,取得重大資產對股價有重大影響,認定標準要看是否雙方簽定備忘錄,有交易對象及金額明列在內的話,備忘錄即可確認重大消息時間點。

此外,護盤是否牽涉內線交易?吳當傑表示,在證交法裡面並無此字眼,要看是否違反證交法第155條規定。

神通集團董事長苗豐強表示,最令他困擾的是,很多是媒體的消息引用錯誤,9成錯誤的訊息其實都未經查證,主管機關卻要公司來澄清,但為什麼消息最後證實是假的時,媒體卻沒有犯罪的行為呢?

中信證券董事長陳沖表示,如果內線交易已觸犯刑責,但所謂重大消息在他國並非重大訊息,在台灣卻是重大訊息,是否可請大法官釋憲,可不可以用行政命令來規範刑責。

司法院大法官賴英照表示,為避免爭議及模糊的灰色地帶,公司應採保守審慎的立場,在消息成立時點,最好在事實發生日前不要有買賣行為,現在的內線交易法律都是概括性約束,未來應有細緻性規範,在公司內控流程上也要有較安全管控辦法,才能避免產生爭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