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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天然氣業者隨意漲價可罰款廢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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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二日電)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天然氣事業法草案,明訂公用天然氣事業售價及基本收費應報請核定,業者若隨意調整售價或基本收費,最高可處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將被廢止營業執照。草案也明訂業者應建置可即時切斷供氣的區域性供氣系統,供防災救災之用。

經濟委員會今天排定審查行政院版天然氣事業法草案,會議主席、親民黨籍立委柯淑敏(台北縣)表示,天然氣(即天然瓦斯)在台灣工業與家用比例愈來愈高,僅依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與「煤氣事業管理規則」已不敷管理,確有訂定專法必要。

雖然出席委員對部分條文有爭議,但經協商,委員會決議初審通過,並保留爭議條文送黨團協商。

柯淑敏表示,業者對限制或規範的條文當然會有意見,但維護公共安全更為重要。

她以2003年發生在台北縣蘆洲市「大喜市」社區火災,造成十三人死亡、七十一人受傷慘劇為例,當時因無法緊急切斷天然氣外洩,必須透過總公司控制阻絕天然氣供應,延誤火災救援工作。

因此,草案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在其輸儲設備建置可即時切斷供氣之區域性供氣系統;為確保用氣安全,草案還規定天然氣必須加入足資人類嗅辨之「嗅劑」。業者違反上述規定,可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且可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得廢止設立許可及營業執照。

草案明訂,業者有定期檢查通往用戶輸氣管線的義務;但用戶若拒絕接受檢查,業者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會同相關機關人員強制檢查。

草案規定供應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的天然氣業者,非經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不得隨意調漲售價及基本收費;另外,中央主管機關得實施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違反上述規定,將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設立許可及營業執照。

至於草案規定公用天然氣業者應有充裕資金,業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現有輸儲設備原始取得成本百分之七十;若有不足,應於三個月內辦理增加實收資本額。柯淑敏表示,業者普遍認為條件過苛,因此保留協商。

柯淑敏說,草案規定業者向用戶收取安裝瓦斯表費用,應報主管機關核定,即統一瓦斯表收費標準;草案也規範業者停止供氣的程序,及草案三讀後一年內換照的「日出條款」,但都因在場立委有不同意見,經討論後保留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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