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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修姓名條例補新修民法第1059條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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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七日電)新修三讀通過的民法第1059條修正案規定父母可在子女出生時約定從父姓或母姓,但未規範約定不成的爭議如何解決,婦女新知基金會今天指出,單親監護人可直接到戶政機關改子女姓氏的措施退步到必須走司法途徑,建議儘快修訂姓名條例允許父母約定不成時可經戶政機關公開抽籤決定。

婦女新知基金會同時建議,未來子女姓氏的爭議,必須告到法院做司法處理時,由於法官的行政裁量仍有公權力的空間,建議法官把兩性平權納入考量的思維,審慎考慮「尊重子女從姓的意願」,並維持成年子女的姓名選擇權,讓法律面的兩性平權得以真正落實。

民法第1059條修正版上週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再經總統公佈實施即生效,子女姓氏不再強制從父姓,不過,婦女團體「婦女新知基金會」以「好事作到底,平等不打折─民法第1059條子女姓氏修正條文還差一大步」為題召開記者會,由基金會董事長、台灣大學政治系副教授黃長玲主持,基金會副董事長張菊芳律師、董事尤美女律師、董事兼世新大學助理教授陳宜倩出席說明。

她們說,婦女團體對這次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修正內容都有異議,懇請公部門及立法委員儘速尋求彌補方案,研擬妥善配套措施,審慎考慮「尊重子女從姓的意願」,讓父母自由約定子女姓氏,不再非從父姓不可,且應維持成年子女姓名選擇權,落實法律面兩性平權。

尤美女指這次修法為德不卒,關鍵在立法院修法進行黨政協商時欠缺性別觀點考量,不是無法參加黨政協商的婦女團體未監督把關。黨政協商認為父母約定不成可由戶政機關處理,但戶政機關往往依往例登記父姓,若不服,就要打官司,由母親承擔司法成本不合理。

張菊芳指出,成年子女從不可以變成可以改姓氏,是新修法案的進步,但又規定須經父母同意,會產生很大的問題,有些單親家庭、遭性侵或家暴案、找不到父親書面同意的個案仍無法處理,由於姓氏是人格權的一部分,這次修法等於法律不當限制人格權行使。

她又表示,目前父母離婚的子女,依現行姓名條例,子女姓氏與監護人不同時,監護人可直接向戶政機關申請改子女姓氏,依照新修民法第1059條第五項規定,要去法院提告,才有機會改姓氏。

不過,新修條文第五項列舉父母離婚者、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或生死不明滿三年者、或父母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且有事實足認子女姓氏對其有不利的影響時,父母一方或子女才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的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張菊芳指出,列舉項目未增列重大事由的規定,對於特殊個案如被直系親屬家暴或性侵害的子女,就無法獲得改姓氏的機會,可說是新修法案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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