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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會建議購屋者要求業者製作不動產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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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七日電)房地產交易熱絡,購屋糾紛跟著增加,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建議購屋者,了解目前購屋糾紛的問題,以及要求業者製作「不動產說明書」,是避免重蹈他人覆轍的第一堂課。

消保會統計,2007年第1季全國各縣市政府受理的不動產消費申訴案有315件,較去年同時期增加6.42%,主要問題有「定金返還」、「品質爭議」、「契約審閱權」及「隱瞞重要資訊」等。

消保會指出,所謂「定金返還」爭議,是指不動產買賣交易,通常買賣雙方就標的物及價金表示合意,買賣契約成立後,尚須完成稅捐、證件用印及過戶登記等後續的程式。

通常賣方會要求買方先支付定金,以賠償毀約。但建商或代銷業者為達成績效,經常口頭承諾「先付訂金,不買可退定金」,催促看屋者立即下訂,事後消費者要求解約退還訂金時,卻以「退定金要扣手續費」、「錢已入總公司帳戶,退錢要花時間」等方式刁難,希望消費者打消解約的念頭。

因此最重要的就是購屋者要求業者將各項口頭承諾均清楚記載於繳付訂金的預約當中,否則不簽約。 另外,「契約審閱權」爭議是指依消保法第11條之1 規定,企業經營者須提供合理的契約審閱期,讓消費者有足夠時間考慮是否訂定契約。另依公告的「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契約審閱期間至少 5 日。

不過業者常常以「現場看屋,來就送好禮」、「現場簽約就送獎品」、「今天不簽約就沒機會」、「不簽約就不能看契約」等行銷手段吸引人潮,以買氣旺盛氛圍,變相壓縮消費者的冷靜期。因此消費者應主動要求依法先確實審閱契約內容,不可輕率簽約。

而不動產最多的「品質爭議」部份,消費者購屋後發現建物品質與原簽訂契約的內容不同或認知有落差時,爭議從此產生,例如地板材質、地面高低落差等。其中又以「房屋漏水」、「施工瑕疵」最典型。所以最好事先注意建物品質,貨比三家,特別要了解瑕疵處理及賠償相關規定。

「隱瞞重要資訊」爭議,房屋是否曾為兇宅、發生過火災、被建管單位列為危險建築等,消保會甚至曾接獲消費者投訴房屋仲介業者及賣方隱瞞標地物曾經被判定為「九二一地震」半倒戶的重要資訊。因此在購屋前不妨向鄰居了解房屋出售的原因,並實地了解鄰近房地狀況,才不會吃虧。

消保會提醒,消費者委託房屋仲介業者購屋時,應要求業者製作「不動產說明書」,記載建物相關的瑕疵。因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不動產說明書」也是買賣契約的一部分,消費者千萬不要讓應有的權利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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