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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会建议购屋者要求业者制作不动产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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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韦枢台北七日电)房地产交易热络,购屋纠纷跟着增加,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建议购屋者,了解目前购屋纠纷的问题,以及要求业者制作“不动产说明书”,是避免重蹈他人覆辙的第一堂课。

消保会统计,2007年第1季全国各县市政府受理的不动产消费申诉案有315件,较去年同时期增加6.42%,主要问题有“定金返还”、“品质争议”、“契约审阅权”及“隐瞒重要资讯”等。

消保会指出,所谓“定金返还”争议,是指不动产买卖交易,通常买卖双方就标的物及价金表示合意,买卖契约成立后,尚须完成税捐、证件用印及过户登记等后续的程式。

通常卖方会要求买方先支付定金,以赔偿毁约。但建商或代销业者为达成绩效,经常口头承诺“先付订金,不买可退定金”,催促看屋者立即下订,事后消费者要求解约退还订金时,却以“退定金要扣手续费”、“钱已入总公司账户,退钱要花时间”等方式刁难,希望消费者打消解约的念头。

因此最重要的就是购屋者要求业者将各项口头承诺均清楚记载于缴付订金的预约当中,否则不签约。 另外,“契约审阅权”争议是指依消保法第11条之1 规定,企业经营者须提供合理的契约审阅期,让消费者有足够时间考虑是否订定契约。另依公告的“成屋买卖契约书范本”及“预售屋买卖契约书范本”,契约审阅期间至少 5 日。

不过业者常常以“现场看屋,来就送好礼”、“现场签约就送奖品”、“今天不签约就没机会”、“不签约就不能看契约”等行销手段吸引人潮,以买气旺盛氛围,变相压缩消费者的冷静期。因此消费者应主动要求依法先确实审阅契约内容,不可轻率签约。

而不动产最多的“品质争议”部分,消费者购屋后发现建物品质与原签订契约的内容不同或认知有落差时,争议从此产生,例如地板材质、地面高低落差等。其中又以“房屋漏水”、“施工瑕疵”最典型。所以最好事先注意建物品质,货比三家,特别要了解瑕疵处理及赔偿相关规定。

“隐瞒重要资讯”争议,房屋是否曾为凶宅、发生过火灾、被建管单位列为危险建筑等,消保会甚至曾接获消费者投诉房屋中介业者及卖方隐瞒标地物曾经被判定为“九二一地震”半倒户的重要资讯。因此在购屋前不妨向邻居了解房屋出售的原因,并实地了解邻近房地状况,才不会吃亏。

消保会提醒,消费者委托房屋中介业者购屋时,应要求业者制作“不动产说明书”,记载建物相关的瑕疵。因为“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规定,“不动产说明书”也是买卖契约的一部分,消费者千万不要让应有的权利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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