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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電動自行車免考照可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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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家俊台北十四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法,賦予合法騎乘電動自行車、電力輔助自行車法源,嘉惠菜籃族及銀髮族。這些慢車不必考照、掛牌,只須經審驗合格並核發認證標章,即可上路。

至於三輪客貨車、手拉(推)客貨車、牛車與馬車獸力車等,則必須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未登記即行駛道路者將被取締,對所有人處罰款新台幣三百元,並禁止通行。

立法院上午院會三讀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並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一,決定將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歸類為慢車,明定不必考照、掛牌,以利電動休閒車業。

但為區隔小型輕型機車,特規定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等,時速必須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的兩輪車輛(不含電池)。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因應自行車失竊率提高,請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研議增設辨識碼,並請交通部檢討自行車路權及配戴安全帽措施,六個月內向立法院專案報告。

現行法規定,慢車未依規定登記並領取證照行駛者,處慢車所有人新台幣三百元罰鍰,禁止其通行,並限期登記,領取證照。

提案的親民黨籍立委劉文雄(不分區)表示,行政院鼓勵廠商研發電動車產業,作為二十一世紀零污染交通工具,卻未賦予明確法源,致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不能合法上路,否則警察會以無照駕駛取締。

他說,修法後賦予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不須考照上路法源,可望解決老年人口、菜籃族等騎乘問題,也助益電動機車產業產值。

修正條文中也規定,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的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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