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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侵權提供網路下載 最高可處2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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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十四日電)為法制化網路下載行為,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著作權法,新增意圖透過網路,公開提供著作給大眾傳輸或重製,只要涉及侵權與受有利益兩項要件,業者最重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樑(基隆市)表示,提供點對點(P2P)下載服務的網路平台,例如雅虎奇摩、KKBox是合法業者,都有取得相關著作權;但有些違法業者並未取得著作權就供網友下載音樂或電影檔案,並獲取利益,損害著作權人權益甚鉅。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新增若未經同意或授權,意圖提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的電腦程式、技術,而受有利益者,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違反規定並經法院判決有罪,應積極負起停止侵權行為的義務,條文規定,判決有罪後若不改善,經過主管機關邀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權行為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可限期一個月內改正,若不改正可以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此外,非意圖提供網友違法下載或傳輸他人著作的軟體或技術,則排除在上述規範之外,比如即時通訊、網路電話、網路新聞台、拍賣、網上碟、部落格、家族、相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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