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蝦 : 中華人民共和國 顛覆於1954憲法

草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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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8日訊】本文比較 1949共同綱領vs1954憲法,1954高崗案vs1957反右案,分析毛劉周的火拚,探尋中共的禍亂根源。我們先看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就是言論自由。一本書一部法,開頭是最重要的,讓人記住讓人辯論,以至憲法法院的審判。所以美國人談起憲法,開口就是言論自由,這是公民權利的首要,因為人一出生就哭。

[1]高崗之死1954,憲法顛覆了共同綱領

假設[1949共同綱領]是一個合法的建國文件,它的結構是先有公民權利,後有政權機關,體現了民重君輕的建國思想。其第1章總綱的前3條政治軍事經濟,第4、5、6條是公民權利條款,第2章是政權機關。[1954憲法]則把第1章總綱篡改為20條共產主義廢話,第2章連篇累牘的全國人大、共和國主席、國務院、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第3章第85條之後才是公民,結構是先有國家機構後有公民權利,已經把建國思想篡改為君重民輕[篇末附有條文對比]。其第85條之前都讓所有的公民頭昏腦脹,第85-90條的公民權利實際被各個行政部門包括村書記都可以剝奪,從未以憲法法院的判例來昭示,公民義務卻是強制的,於是憲法在公民眼裡,只剩下最後的升國旗、掛國徽、我愛首都天安門。

所以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54年就被顛覆,中國民主同盟已經全部淪為不可饒恕的罪人,與中共同謀顛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假設1949共同綱領的簽訂是可以諒解的行為,他們可以代表當時的社會中立力量。他們一致投票贊成偽法,不僅該死還連累了基層民眾。1954年是中共政權定型之年,當年發生的大事包括:建國戰爭[包括韓戰]全部結束、第一次洪水、第一屆全國人大及第一部憲法,還有具有顛覆意義的高崗命案。

高崗當時職務: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中央軍委副主席、中央計劃委員會主席、東北行政委員會主席、東北人民政府主席、東北軍區司令員兼政治委員、[中共中央東北局書記]…。這麼一位偉大的無產階級革命家、軍事家、政治家,地位高過周恩來[政府副主席職務高於政務院總理,計劃委員會與政務院平級],在非法囚禁中自殺了,竟然無人為他討還公道?他儘管死於中共內鬥,但畢竟是一位公民—「非經人民法院決定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不受逮捕。」寫有這一條文的[1954憲法]以高崗的腦袋祭過。

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討論憲法草案,第六副主席高崗已經失蹤,第四副主席張瀾[中國民主同盟主席]說:「…只有現在我們的憲法草案,才是真正按照國家的需要,保證人民應享受的權利來制定的,是符合中國當前實際情況和全國人民共同願望的。」,8月17日高崗自殺身亡,9月16日張瀾又在一屆人大會上讚許「這個憲法是用民主的方式產生的」,「真正做到了字斟句酌,盡善盡美」,「所以這個憲法是符合廣大人民的共同願望,而為全國人民所一致贊成和熱烈擁護的。」 9月20日在北京,一屆一次全國人大全票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盟諸公怎麼沒有怵惕之心呢,高崗的身家性命比他們顯赫的好多倍呵!

[2] 毛劉權爭,絞殺高崗

高崗是在松花江上發家的最大惡棍,替補建國前病入膏肓的任弼時,成為黨內老五。按照延安整黨的教科書,黨的三大股份是武裝鬥爭、組織建設、統一戰線,亦即毛澤東是第一大股東指揮軍隊,劉少奇是第二大股東掌管黨務,周恩來是第三大股東負責間諜作秀。朱德是個象徵性的廢物,可以忽略。所以高崗實際位居黨內第四,還有國際地位,他所負責支援進軍全國以及支撐韓戰後勤的東北根據地,等於蘇聯的第十七個加盟共和國。

高崗之死,是中共三大股東毛劉周的火拚結果。高崗得到毛的唆使,攻擊劉少奇的親信彭真、薄一波、安子文,拉攏周恩來的親信陳雲、鄧小平,意在聯周倒劉。按照延安說法–中共有紅區黨與白區黨,劉少奇不僅平分毛澤東的江山,還奪佔了周恩來的白區地位。雖然握有無人取代的間諜系統,兼挾民盟以自重,周恩來對劉難免極為忌恨。不過周看穿高伎倆拙劣,不足以共謀大事,毅然聯劉打高。劉向毛誣高裡通外國、周唆使陳鄧出頭舉報高陰謀組閣。毛難以抗拒劉周聯手,更兼高做事過火,只好偽托起草憲法躲在杭州,用意是圖自保,讓高苦熬過關,以觀後效。可惜高心性不高,想不起來自己的公民權利,絕望自殺,於是毛劉周把所有罪名推給死人,通過憲法假裝高潮。

記得小學老師帶領我們「狠狠批判建國後十七年的修正主義黑路線」,可見1949—1966年間,毛劉矛盾是中共黨內的主要矛盾,並且是一切社會禍亂的根源。毛劉矛盾的前因,一是劉少奇主導延安整風把毛捧為第一,毛也必須把劉拉為第二;二是所謂中央人民政府的前身是劉少奇的華北人民政府,再往前是1947年延安分兵後的中央工作委員會。毛一直讓劉掌管黨務和行政,以此法術排擠周恩來的勢力範圍僅限於間諜作秀。韓戰徹底結束後,毛處於失業狀態,毛刻意提拔高崗,以求形成劉周高三國鼎立,自己凌駕其上。

[3] 反右、罷彭以至文革

高崗死後,劉周兩派分享了倒高成果,鄧小平左右逢源。劉是地主家庭、木匠出身,曾在東北、華北、華東組織過根據地留有班底,佔有天下的重要一半,精通黨務和經濟。和平時期操弄權柄就靠這些,毛都不能沾邊,別人也不屑向這個農民領袖請示匯報。毛感覺自己在黨內極為孤立,所以希望插手經濟事務,併發動黨外力量幫助整黨。1956年4月25日,毛澤東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論十大關係》,提出了一句空話「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的總路線」,5月2日,毛澤東在最高國務會議第七次會議上提出「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我想毛當時希望的是黨外力量「只反貪官,不反皇帝」,比如章伯鈞羅隆基等人能夠說「劉少奇違背毛主席的教誨,包庇資本家」「毛主席的路線是好的,就被劉少奇走樣了」之類的話。

不料章羅諸癡忘記了自己投票贊成的,1949共同綱領和1954憲法都規定了共產黨的壟斷地位,而且不懂得抬毛打劉,竟然說出「黨天下」之類的昏話,又把毛劉逼到一條船上。這一來劉等傻眼了,毛則說「事情正在起變化」,讓劉等全黨看到,只有我才能黑心狠手,我不領頭鎮壓還不行,你們離不開我,所以毛劉團結達到高潮一致反右。周只好打碎自己的統戰牌坊,被鎮壓的右派屬於他的勢力範圍,其後的民主同盟以及政協,僅僅作為見證中共政權合法來源的歷史盲腸而存在。同期的斯大林鞭屍以及納吉事變,我想並不重要,外因只是條件而非根據。

反右之後的大躍進,實質是毛搶奪劉的經濟主導權,打破他的統治秩序。毛是農民出身,豈不知畝產多少、煉鋼需要礦石煤炭?但不如此何以打破劉的一統天下?所以我想毛的動機是把天下攪亂,擺脫自己的孤立感。彭德懷這個兵痞不懂毛的心術,作為毛的軍中盟友而反毛,讓劉周看笑話。毛不知道彭的八萬言書是否已有抄本流入劉周手中,假如劉周笑話「你怎麼不敢公開八萬言書?」那樣就在內鬥中陷入被動。毛敢於公開彭書,乃是藉機變被動為主動的險棋,順便洩了太子絕命之恨。彭也是該死,韓戰時催逼士卒送命,又以國防部長身份干預行政。

毛損失了唯一能為他內鬥的高崗,剁掉了不該出馬的彭德懷,避居冷宮之後只有寄望於林彪。鑒於高崗之死,林彪對劉少奇是烏龜不出頭,至少要毛自己打出第一拳。毛於是潛心培育了江青集團,作為文革先鋒。等到紅衛兵與工作組的矛盾打亂了劉少奇的統治秩序,毛澤東就可以渾水摸魚。文革的實質是,毛澤東聯周倒劉,周助毛殺劉報仇,再讓鄧小平反彈。經過文革,林彪江青華國鋒相繼滅亡,鄧小平上台的實質是劉少奇政權的復辟。

[4] 反右六條與四個堅持的復辟關係

看看1957年10月15日,鄧小平作為中共中央總書記主持制定的6條《劃分右派份子的標准》:(1)反對社會主義制度;(2)反對無產階級專政、反對民主集中制;(3)反對共產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領導地位;

(4)以反對社會主義和反對共產黨為目的而分裂人民的團結;(5)組織和積極參加反對社會主義、反對共產黨的小集團;蓄謀推翻某一部門或者某一基層單位的共產黨的領導等;(6)為犯有上述罪行的右派份子出主意,拉關係,通情報,向他們報告革命組織的機密等。

其中後3條是落實前3條,也是中共中央教唆它的基層組織如何給他們不喜歡的人加上罪名,核心就在「蓄謀推翻某一部門或者某一基層單位的共產黨的領導等」。假如某單位書記得知某人說自己的壞話,就可定為[蓄謀推翻基層單位的共產黨的領導];提到該書記的靠山是某局長某部長,那麼就是[蓄謀推翻某一部門的共產黨的領導];可以定個反黨小集團,找兩名與他來往的人,同辦公室的,同路上下班的,同鄉,同喝酒,同下棋,通信…;不同意書記對於某事的盤算,就是反對社會主義;該小集團如果向本單位的同仁們作些解釋,痛罵書記的狗腿子,就是[分裂人民的團結];會計或者司庫如果透露了書記吞沒公款公物的事情,就是[為犯有上述罪行的右派份子出主意,拉關係,通情報,向他們報告革命組織的機密等。

再看前3條,加上馬列主義毛思想,[1956年中共八大取消了毛澤東思想],就是後來臭名昭著的四個堅持,鄧小平公佈於1979年3月30日的理論務虛會。可見鎮壓七九民運之時,鄧小平的思想境界與反右是一樣的,甚至早就退到1956年之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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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9.29第一屆全會]
序 言第—章 總 綱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第二條 …解放中國全部領土,完成統一中國的事業。第三條 …取消帝國主義…特權,沒收官僚資本,…農民的土地所有制…穩步地變農業國為工業國。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依法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五條 …有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人身、居住、遷徙、宗教信仰及
示威遊行的自由權。第六條 …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七條 …鎮壓一切反革命…並強迫他們在勞動中改造自己,成為新人…。第八條 …國民…的義務。第九條 …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第十條 …武裝力量…是屬於人民的武力… 第十一條 …聯合蘇聯…以保障世界的持久和平。第二章 政權機關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國家最高政權機關為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人民政府為行使國家政權的最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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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9.20第一屆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序 言
第一章 總 綱第二章 國家機構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三節 國務院第四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第五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第六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十六條 年滿十八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婦女有同男子平等…。
第八十七條 …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八十八條 …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第八十九條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法院決定或者人民檢察院
批准,不受逮捕。  第九十條 …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
……
第四章 國旗、國徽、首都(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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