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何:浙江高級法院的無恥嘴臉

——評力虹虛構「六四屠城」

蕭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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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8日訊】在「六四」十八週年紀念日的前夕,我歷盡艱難,拿到了浙江詩人力虹(張建紅)先生的刑事判決書和二審裁定書。我在浙江省高級法院的這份維持原判的裁定書中讀到了這樣足以流傳史冊的文字:張建紅「在網上發表的《坦克履帶下的帝國惡夢》等大量文章,捏造了『六四屠城』等虛假事實,大肆誣蔑和詆譭中共政權是「整個人類不共戴天的死敵」……等等,公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原來,「六四屠城」這麼震驚中外,讓全球痛徹心肺的慘案居然是詩人力虹可以隨便捏造出來的?

一位跟我談論此事的記者無奈地說:黨國真是老邁,怎麼連自己幹過的事情都不記得了?

自己不記得了,而且還有人故意幫腔,比如最近香港的馬力先生就對教科書記載「六四屠城」的說法公開表示質疑,鬧得輿論大嘩,至今不得平息。

記得「六四」剛剛結束時,一位黨國發言人對著外國記者就公然否認屠殺的事實,並堅稱沒有殺死一個人。外國記者說,我們有上萬公尺的錄像帶記錄了整個事件。這位發言人竟然就臉不紅、心不跳,倒打一耙地說:「在高科技條件下,甚麼東西製造不出來?」這種無恥讕言與強辯讓外國記者目瞪口呆。

當時我剛上初中時,電視機前我和父母一樣,為這副無賴嘴臉感到深深羞愧,這個對著全世界公然撒謊的鏡頭,雖然已過去18年了,但至今仍深深印在腦海。後來我上了大學,每年的「六四」,我都和同學們聽美國之音的節目,收音機裡傳來的哭訴、那些追憶、那些沉悶的槍聲常常讓我淚流滿面,而度過一個個的不眠之夜。再後來就有了網絡,我在網上看到了血和火的真實錄像記載,那殺氣騰騰的士兵猛烈掃射的場面,坦克呼嘯而過的場面,那血跡斑斑的廣場、馬路,以及屍骸縱橫的停屍間,等等,我就止不住地呻吟和悲鳴。

眼睜睜看到的都可以徹底的否認,更何況像力虹提到的蘇家屯這樣死無對證的事件了……

中國有句古話,人要是不要臉,鬼都害怕。可是當一個法院、一個政府都可以睜著眼睛說瞎話的時候,除了氣詰,我真不知道還有甚麼語言去和這樣的法院、這樣的政府去對話!

苟且活著的我們,仍然睜大著我們的雙眼,因為,我們相信,我們的內心絕對的相信:善惡必有報!

僅在今天,我將浙江法院對力虹的二審判決書公開在互聯網上,讓世界在一次目睹丑角連台好戲,靜觀善惡終有時……@

2007-6-8

(大紀元首發,轉載請註明岀處)

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07)浙刑二終字第40號

原公訴機關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建紅,筆名「力虹」,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漢族,浙江省寧波市人,大學文化,無業,住寧波市江東區寧舟一村5幢7號604室。因從事反革命宣傳煽動違法行為,於1989年8月被勞動教養3年。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6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0月12日被逮捕。現押於寧波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建強,山東華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建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於2007年3月19日作出(2007)甬刑初字第20號刑事判決書。張建紅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被告人並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被告人張建紅因其擔任總編輯的「愛琴海」網站被依法關閉以及曾因從事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等事由,對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心懷不滿。2006年5月至9月間,張建紅使用IBM筆記本電腦,以「力虹」為筆名撰寫了110餘篇文章,通過電子郵件發送到「民主中國」、「民主論壇」、「觀察」、「大紀元」、「獨立中文筆會」、「自由聖火」、「博訊」等境外中文互聯網站上發表,並接受稿費。在《自由大悲咒》、《評歐美對華立場與政策的轉變》、《中國民主化,不靠美國靠誰?》等60餘篇文章中,大肆誹謗和詆譭我國國家政權是「整個人類不共戴天的死敵」、「中共極權暴政、非法政權」、「後極權主義政權」、「反自由、反天賦人權的頑固本質」、「一個全面殘害人權的法西斯式的獨裁政府、一個嗜血成癮、永不悔改的劊子手、一個業已犯下、正在犯下比納粹帝國更加嚴重、更加駭人聽聞的反人類、反文明罪行的政權」,提出必須盡早、儘快結束目前的罪惡統治」、「告別專制恐怖,扭轉顛倒乾坤」、公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原審根據上述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1)被告人張建紅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2)供張建紅犯罪所用的IBM筆記本電腦一台、希捷電腦硬盤一塊予以沒收。

張建紅上訴及辯護人辯護提出,原判認定張建紅「無中生有、大肆捏造並廣泛散佈虛假事實,詆譭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與事實不符,且張建紅撰寫文章批評政府是行使言論自由和批評建議權,不構成犯罪;即使構成犯罪,原審在公訴機關未指控罪行重大的情況下,認定張建紅罪行重大,違背法律規定。

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被告人張建紅上述犯罪事實有寧波市公安局的搜查筆錄、電子證據檢查筆錄、提取電子證據清單、原始證物使用記錄、電腦裁屏記錄以及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的張建紅使用的筆記本電腦一台及電腦硬盤一隻,寧波市公安局文件檢驗鑑定書、票據托收申請書、中國銀行貸記通知書、中國銀行寧波市分行歷史交易清單、支票及信函,寧波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甬勞教字(89)第482號勞動教養決定書、勞動教養通知書、證人章健、張碩人的證言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張建紅亦供認不諱。關於上訴及辯護理由,經查:(1)張建紅在網上發表的《華夏兒女簡說(二)》、《秋瑾烈士蒙難百年祭》、《坦克履帶下的帝國惡夢》、《北京奧運會是對國際良知的挑戰》、《「活摘門」方興未艾、「奧運門」又將開啟》等大量文章中,捏造了「六四屠城」、「蘇家屯活體摘取器官」等虛假事實,大肆誣蔑和詆譭我國國家政權是「整個人類不共戴天的死敵」、「中共極權暴政、非法政權」、「後極權主義政權」、「反自由、反天賦人權的頑固本質」、「一個全面殘害人權的法西斯式的獨裁政府、一個嗜血成癮、永不悔改的劊子手、一個業已犯下、正在犯下比納粹帝國更加嚴重、更加駭人聽聞的反人類、反文明罪行的政權」,提出必須盡早、儘快結束目前的罪惡統治」、「告別專制恐怖,扭轉顛倒乾坤」、公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原判認定張建紅「無中生有、大肆捏造並廣泛散佈虛假事實,詆譭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並無不當。關於原判認定張建紅無中生有、大肆捏造並廣泛散佈虛假事實,詆譭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違背事實的上訴及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能成立,不予採納。(2)張建紅並非出於維護、鞏固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動機和目的,針對具體真實事件提出提出改進、改善工作的建議和批評,而是在發表的大量文章中,捏造虛假事實、污蔑和詆譭我國國家政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其行為違背了「公民必須遵守法律,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的法律規定超越了言論自由的範疇,嚴重損害了國家和社會的利益,觸犯了刑律。關於張建紅髮表文章是行使言論自由和批評建議權,不構成犯罪的上訴和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能成立,不予採信。(3)判斷犯罪情節輕重,判處何種刑罰,均系我國刑事訴訟法、刑法等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的審判權的內容。關於法院在公訴機關未指控罪行重大的情況下,無權認定張建紅犯罪屬於罪行重大的上訴及辯護理由,與法律規定不符,不能成立,不予採納。綜上,被告人張建紅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建紅採用在網上發表文章造謠、誹謗等方式,向公眾煽動顛覆我國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經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且其罪行重大,應予嚴懲。張建紅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的理由均與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 )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宓曉平
代理審判員 管友軍
代理審判員 鄭曉紅

二00七年五月十五日(院章)

書記員 黃金富(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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