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深圳勞務工同胞們的公開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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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2日訊】一、深圳市企業存在嚴重的勞動違法行為並已成為深圳最為突出的社會矛盾
  
(一) 企業存在嚴重的勞動違法行為
  
1、強迫員工超時加班,剋扣、拖欠員工工資等:一些企業強迫員工嚴重超時加班,一般加班時間達100小時以上/月,有少數企業加班甚至高達200小時以上/月(為防查處,違法企業採用兩張工卡,或採用打卡與人工計時相給合,或採用電子刷卡);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加班不支付或不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費(為應付檢查,採用一真一假或一真二假的被蒙住內容的兩張或三張工資條強迫員工簽字);嚴重拖欠工資;在強調實行最低工資標準後,將一些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原基本工資全部改為按最低工資標準設定基本工資,並將以前未支付或未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費的情況改為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加班費,企圖鑽法律上的空子,以「形式上的合法」掩蓋 「實質上的非法」,以此標準計算的工資仍低於原工資標準時,改為以津貼補齊,導致近兩年這批人員的工資未漲;以各種名義和借口收取押金;不簽勞動合同,或雖簽勞動合同但由廠方單方持有,或雖簽勞動合同但權利義務明顯不平等,甚至有部份企業只讓員工在空白合同上簽個名字即拿走。
  
  2、拒不為員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在深圳,雖有工傷、養老、醫療、失業等立法規定,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具體執行的過程中,只有工傷保險對企業作了嚴格要求,但因措施不力,仍有一半以上的人數未辦工傷保險;而對於醫療、養老保險,只要求企業必須為三分之一左右的人辦理。企業因此得寸進尺,只 象徵性的為少數人辦理了醫療、養老保險,目前辦理這兩種保險的人數還佔不到員工總數的15%。且無論員工工資多少,企業一律只按最低基數辦理養老保險;而對於醫療保險,一般都只辦了投保額較低的合作醫療保險(限於門診有限報銷),但拒辦投保額較高的住院醫療保險。關於失業保險,僅限於為具有深圳戶籍的員工辦理,其與《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所規定的「企業必須為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全體員工辦理失業保險」的規定相牴觸,帶有明顯的歧視外來工的行為。
  
  3、員工請假困難:有的企業規定員工上班30—31天/月,12小時/天,請假除當天無工資外並另扣100元/天。大多數企業不批准員工請假,請病假需提供醫院證明,但員工天天上班和加班又沒法取得醫院證明;請事假應提前三天,有的甚至規定需提前一個星期、十天、半月、一個月,但員工不是神仙,沒法預知自己在什麼時間有事需要請事假。有病、有事時只好曠工,可曠工半天扣三天工資、曠工一天扣一星期工資,曠工三天當自動離職處理,員工只好白丟幾個月工資後另謀出路。
  
  4、員工辭工及辭工後領工資困難:有相當多的企業不批准員工辭工,想辭工的只有選擇自離和不要工資走人;也有部份企業雖批准辭工,但規定每月只批准一個或幾個辭工,得不到批准的只好選擇自離和不要工資;還有部份企業雖批准辭工,但辭工到期後仍須扣一個月工資;另有部份企業雖批准辭工,但辭工到期後,須等到下個月來領上個月工資,本月工資須等到下下個月來領取,可等到約定的時間來領工資時,企業依然拒不給付。
  
  5、隨意辭退或開除員工及強迫員工辭工:有的企業強迫員工每天上班達14小時以上,每月上班30-31天,當員工身體承受不住而打瞌睡時,抓住一次記過一次,一年以內被記過三次,企業即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而開除該員工,不僅不支付經濟補償,而且連工資也拒不支付;近年來,因有一些聰明的員工棄勞動仲裁而走勞動監察程序,企業因害怕勞動監察查處,對一些要求企業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工資的員工採取 「穿小鞋」、調換工作崗位、 「放假」(實則為有意停工)等方式逼迫員工自己辭工;有些企業給那些不准備用了的員工 「放假」時只是口頭通知他,然後指使保安阻止他入廠,但當該員工被「放假」三天後,企業又以該員工 「三天不上班」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 按「自動離職處理」為由而開除該員工,該員工不僅得不到賠償,而且連工資也得不到;也有一些企業的員工雖是被辭退或被開除,企業卻逼迫員工在辭工書上簽字,否則就不給發放工資;還有一些企業隨意捏造事實辭退員工等。但大多數企業在開除或辭退員工後都不給任何書面證據;更有一些企業在開除或辭退員工後強行搶走員工的廠牌等書證。
  
  6、為逃避法定義務,企業以合同到期為由而辭退老員工:一些老員工為企業效勞多年、有的已達十年、甚至二十年以上,但當企業在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後,認為以後合同到期後,企業應支付給老員工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於是強迫與以前從沒有簽過什麼合同的老員工簽一個半年左右期限的勞動合同,然後等合同到期後與老員工終止勞動關係。有的企業更邪門,強迫員工在空白合同上簽個名字即拿走,當看不慣那個員工時,就在空白合同上填寫好內容和日期,然後以合同到期為由與該員工終止勞動關係。
  
可憐的老員工啊,當年他們 「拋兒棄女」、 「離夫別妻」、 「遠離父母」、「背井離鄉」、千里迢迢來深圳尋夢,當他們把汗水灑向了深圳這片熱土、把青春獻給了老闆後,而自己卻早已步入了中年,此時上有父母需要贍養,下有子女需要撫養教育,可無情的老闆卻以合同到期為由而將他們予以辭退,且分文不補!而他們申請仲裁及起訴法院後又全都敗訴。敢問路在何方!回家養老,而企業未為自己辦理養老保險;再去找工,可企業只招年青人!
  
  7、還有比以上更加黑心的老闆:因未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在員工遭受工傷後,企業拒不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員工自己去申請工傷認定時須找證人,但證人因遭到企業威脅又不敢作證。還有更加駭人聽聞的事件:沙井街道有個員工在遭受工傷後,企業搶去了該員工的廠牌後又將他拋棄荒野,該員工差點因失血過多而死去;福永街道一女工組長在工作時,頭髮和頭皮被全部扯掉,但該企業的法律顧問兼人事經理為了懲罰該女員工不該留長髮及警示其他員工,竟強迫該女工在工廠大門外罰站幾小時,直到該員工暈倒在地奄奄一息時才送往醫院搶救。
  
(二) 眾多企業存在嚴重的勞動違法行為的社會根源:
  
1、勞動部門縱容企業違法:企業老闆為何「黑心」?原因在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縱容企業違法,少數企業因勞動違法佔到了「便宜」,但並沒有遭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懲罰。那些本來不怎麼「黑心」的老闆認為自己不違法有些吃虧,且會增加企業成本及沒法爭取到公平的競爭優勢,於是也跟著違法。企業勞動違法行為 像 「傳染病」一樣,因得不到合理救治,使得大部份企業都被「感染」!
  
筆者曾問一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若深圳市的企業全部按勞動法辦事,你覺得你的企業有沒有困難?」他答:「若全部企業均按勞動法辦事,我自信我的企業一定能生存下去。怕就怕我按勞動法辦事,而大多數企業不按勞動法辦事,那我的企業就沒法與別的企業競爭了。」
  
  2、勞動部門保護企業違法:當企業嚴重違反勞動法而勞動者投訴到基層勞動部門時,其工作人員一般是不予理睬,或予以大聲訓斥。員工被訓後剛走,其工作人員則馬上向廠方通風報信,教企業如何對付該員工,並邀功請賞!當員工投訴到上級勞動部門時,上級部門要麼口頭告知其去街道勞動仲裁庭申請仲裁,要麼讓其登記後說轉街道勞動站辦理,但不管上訪多少次,其結果都總是不了了之!甚至有不少勞動部門的官員為了從企業「撈取好處」而主動去「關心」企業,教企業如何鑽法律的空子而多搾取血汗錢。
  
違法企業因有勞動部門包庇自己,於是變本加厲,導致違法企業家們開展「違法競賽」!
  
(三) 眾多企業嚴重違反勞動法而導致的社會問題
  
1、就短期利益而言:(1)使法律、法規成為一張廢紙,明則有法,實則無法,使人民群眾、特別是外來工對黨和政府越來越失去了信心;(2)集體罷工、集體上訪及堵塞街道、國道事件不斷,使深圳的社會治安形勢變得越來越嚴峻;(3)不利於勞動力的引進,並會導致 「民工荒」;(4)年輕的打工者因企業違法而頻繁跳槽卻屢遭不順,久而久之對打工失去信心而走上邪路;(5)使得貪官污吏向企業伸進 「黑手」,導致商業賄賂和腐敗橫行。
  2、就長遠利益而言:不利於中華民族的長治久安,如企業違法不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隨著我國多年來實行計劃生育造成的人口迅速老年化,必然會導致 「老無所養」等一系列的嚴重社會問題……
  
  二、深圳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堅決保護勞動違法企業繼續違法
  
  (一) 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長期以來嚴重的行政不作為
  
  1、不依法主動的查處企業勞動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據此規定,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委託下設的區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承擔。
  
根據上述規定,對深圳市範圍內所有企業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是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義不容辭的法定職責,它應該主動地監督和管理好本轄區範圍內的全部企業嚴格依法經營。若大量企業違法經營、嚴重損害員工利益、拒不為員工辦理各項社保、勞資關係尖銳對立,則應視為它行政不作為。
  
至今,我們還從來沒有發現過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哪家企業真正主動的採取過勞動保障監察行為,除非該企業發生了規模巨大、影響極壞、持續時間較長的罷工堵路事件!目前,深圳市範圍內存在勞動違法行為的企業高達80%以上!
  
  2、接到舉報後仍拒不履行法定職責:
  
面對員工大量的書面舉報活動,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仍拒不履行法定職責。拒不完全統計,該局在2006年1至11月份僅接到寶安區範圍內員工的書面舉報投訴就不少於5000宗,可被其直接監察的企業不超過5%。
  
對於企業存在的大量違法行為不去查處,員工沒法行使「包青天」之權,但對於員工的個人訴求總要解決一下吧!然而,該局對於員工的個人訴求一般均以一紙受理通知書即打發完畢,只有極少數人的養老保險問題得到了部份解決,但對於超時加班、剋扣、拖欠工資等違法行為方面的問題則是往區級勞動部門一轉交即了之,從來不過問處理結果。
  
  3、打擊報復舉報人:
  
十分離譜的是,當員工在向該局投訴企業後,該企業願意履行員工訴求時,其基層工作人員卻有意阻止該企業履行員工訴求:如寶安區福永街道一名叫席華良的員工和企業廠長去補辦養老保險時,福永社保站的一位工作人員就阻止該企業為席華良補辦養老保險,並稱讓席華良去起訴法院,致使席華良的養老保險至今未補辦成功。
  
更為驚奇的是:又如寶安區沙井街道的向應文、鄧昭國、鄧光華等人向該局舉報後去沙井社保站補辦養老保險時,其工作人員告知:「你的案件已經結案上報,沒法再補辦!」未為舉報人辦理案件就結案上報,真是古今天下奇聞!
  
  4、對於查出存在嚴重勞動違法行為的企業不處以罰款或 象徵性罰款:
  
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於監察過的企業雖發現存在嚴重的勞動違法行為,但對其依法處罰的企業則是少之又少。而該局對勞動違法企業不處以罰款的違法行為,當舉報人起訴到法院行政庭後卻遭到法院拒絕,其理由是該項訴求與舉報人無關。為此,公民代理人井清波為了督促該局依法行政,曾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之規定,以自己作舉報人舉報了多家企業不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等違法行為,請求該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對違法企業處以罰款,並按罰款總額的20%對舉報人予以獎勵,但遭到該局拒絕。之後,井清波以自己作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起訴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請求法院判令該局支持自己的舉報請求。該項訴求得到了法院支持,但該局卻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註:井清波舉報的目的是為了促進該局依法行政,並不一定要得此獎金)。
  
  該局對於數千名舉報人舉報的近千家勞動違法企業不處以罰款的嚴重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瀆職罪、賄賂罪呢!!!
  
  5、上下機構權限劃分和人事安排不合理,導致基層工作人員充當違法企業保護傘:
  
勞動和社會保險本屬於一家,然而,深圳市政府關於機構的設置卻令人匪夷所思: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僅負責監察社會保險部份,在寶安區和龍崗區分別設有深圳市寶安區勞動局、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寶安社保分局,深圳市龍崗區勞動局、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龍崗社保分局;區下面的各街道分別設有勞動站和社保站;區勞動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區社保分局不具備法人資格。
  
該局在收到書面舉報投訴後,將超時加班、剋扣、拖欠工資等部份的舉報轉至區勞動局辦理;將社保部份的舉報則轉至區社保分局辦理,區社保分局又將其轉至各街道社保站辦理。
  
因寶安、龍崗兩區企業的廠長由土生土長的本地人擔任,而各街道勞動站、社保站的工作人員又是土生土長的本地關係戶,其人、財、物權均控制在各街道的黨工委和辦事處,這為他們幫助企業違法經營創造了極為便利的條件。因此他們和企業如同魚水關係、「貓鼠同樂」,成為幫助勞動違法企業的保護傘和坑矇外來工的工具。舉報投訴人的利益非但沒有得到保護,有時甚至還成為企業打擊報復的對象:如寶安區福永街道的一位名叫周朝騎的外來員工,在勞動監察人員詢問其現在的工作單位時,他因將自己新就業的企業透露給了該工作人員,他在次日即被企業辭退。
  
(筆者認為,以寶安區為例,應將深圳市寶安區勞動局和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寶安社保分局合併為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寶安分局,合併後的分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將各街道的勞動站和社保站合併為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所,將各所工作人員收編為歸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寶安分局統轄,並將本街道的工作人員調往另一街道任職,使他們和關係戶徹底脫鉤。)
  
  6、有意設置苛刻條件和繁瑣程序,堅決保護勞動違法企業:
  
  為了給違法企業撐起保護傘及給要求補辦養老保險等社保的舉報人設置障礙,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了如下高門檻的苛刻條件和繁瑣程序:
  
(1)補辦條件:補辦養老保險的舉報人必須具備身份證、廠牌、勞動合同、工資條、企業的工商註冊資料(須花60元錢到工商局打印)、仲裁裁決書和法院判決書。無論工齡多長,只能支持補辦2年(2年以下的從進廠之日補辦;其與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第八條之規定的「從進廠之日補辦」的規定相牴觸),而且勞動者還必須提供2年的勞動合同和24個月的工資條。
  
(2)補辦和退保程序:具備上述條件的舉報人先將個人應繳的5%交給企業,再由企業將企業應繳的8%連同舉報人所繳的5%一起繳入社保基金帳戶,然後再由企業開出退保證明後退保。舉報人可以退出的養老保險金額為11%(指2006年7月1日以前的養老保險補辦和退保的情況)。
  
該局在收到關於補辦養老保險的書面舉報後,先將其轉至區社保分局,區社保分局再將其轉到各街道辦社保站辦理,由各街道辦社保站以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名義進行處理。
  
這些街道辦社保站從來不下達什麼書面處理結果,只用電話通知舉報人提供上述材料,否則不予辦理。然而,一些違法企業一般不與勞動者簽訂什麼勞動合同,或雖簽有勞動合同,但由廠方單方持有;一些違法企業,一般不給員工工資條。根據有關規定並結合實踐情況來看,勞動仲裁委明確地拒絕仲裁養老保險等社保問題 ;而未經仲裁程序,法院也不會受理補辦養老保險等社保問題。街道社保站開出的苛刻條件拒舉報人於千里之外!
  
現以補辦養老保險為例:即使舉報人完全符合上述條件,社保站也要先拖個幾個月後再電話通知舉報人將個人應繳的5%交給企業;而當舉報人找到企業補辦時,一連去企業多次仍被企業拒絕;或企業雖同意補辦,但企業在收到舉報人的補繳款後仍遲遲不將個人和企業的補繳款打入社保基金帳戶;或企業雖補繳了養老保險款,但企業卻拒不為擬離開深圳的舉報人依照規定開出退保證明,以致舉報人從舉報到退保須耗廢一年半截,或者舉報人根本無法退保。
  
還有一種情況,當舉報人向該局舉報該企業達數月後,或者之後舉報人又將該局起訴到法院後,該企業按照社保站的意思將企業應繳的8% 的補繳款打入社保基金帳戶,但企業和社保站都拒不接受舉報人將個人應繳的5%的部份補上去,以致舉報人根本無法實現補辦社保和辦理退保手續。若舉報人將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告上行政庭,該局在庭上則曰:「企業已補繳,是舉報人自己不願意將個人應繳的部份補上去……」總而言之,該局千方百計地設計各種手段拒絕為舉報人履行法定職責!
  
當然,以上兩種情況尚屬「幸運者」,還有第三人種情況,那就是有90%以上的舉報人根本無法補辦成功!
  
據初步統計:2006年1—11月,在寶安區範圍內有近5000名要求補辦養老保險的投訴人,但真正補辦成功的還不到500名。對拒不為員工補辦養老保險而嚴格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7條之規定予以處罰的企業至今只有一、二家!
  
  ※對於2006年以來受理的幾千宗舉報投訴信,有的已達一年以上,該局至今未作出任何書面處理決定,嚴重的行政不作為!!!※
  
  【筆者認為,正確方便的補辦養老保險和退保應按照如下條件和程序辦理:
  1、補辦條件:舉報人具備身份證和廠牌(或能證明舉報人與該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據亦可)。
  2、補辦和退保程序:(1)依照法律規定,企業有為員工代扣代繳養老保險的法定義務,社保部門在接到舉報人的舉報後,應立即對該企業進行查處。若查處屬實,應立即責令該企業為舉報人無條件地補辦;對於有離開深圳並要求退保的人,應同時責令該企業為舉報人開出退保證明。在辦理退保手續時,退給舉報人6%部份,企業代繳的5%部份直接轉入企業為在職員工辦理養老保險的儲備基金。】
  
(二)深圳市寶安區勞動局嚴重的「行政不作為」和「濫作為」
  
1、「不作為」為企業撐起保護傘:
  
在2005年時,寶安區勞動局不斷收到外來工的書面舉報投訴,但該局起初是一概不予理睬。後在舉報人紛紛將其告上法院行政庭後,該局開始變換招式:當舉報人書面舉報了企業達三至五月,而舉報人又親自去該局催促了幾次甚至十多次後,該局再通知舉報人去領取一張千篇一律的《處理結果告知書》,其內容告知:「我大隊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給予相關處理,舉報人的個人訴求須通過勞動仲裁程序解決……」舉報人付出了艱辛的代價後,最終得到的僅是一張敷衍性的廢紙!該局的違法行為具體如下:
  
  (1)告知文書憑杜撰,輕鬆打發當事人
  
到底是什麼原因使該局甘願充當違法企業的保護傘呢?群眾有句口頭禪:「送重禮的企業免罰款,送大禮的企業罰小款,送小禮的企業罰大款,極個別企業因不送禮被罰個傾家蕩產!」
  
下面以舉報人朱俊欽向該局舉報寶安區沙井壆崗銀圖雅基電器廠一案,來看看該局工作人員包庇該企業的一些具體情況:
  
舉報人朱俊欽因不堪該企業強迫員工超時加班、剋扣工資、拖欠工資等違法行為,向該企業提出辭工,但遭到該企業拒絕。朱俊欽遂於2005年8月15日通過特快專遞向該企業寄交了《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及《協商調解函》,但同樣被該企業拒絕。朱俊欽於是在2005年8月28日向該局寄交了《勞動違法舉報信》(註:不通過郵寄,難以取得書面證據)。
  該局在接到舉報信後,在朱俊欽反覆催促下,僅僅憑一份只花了短短29分鐘找該企業人
  事行政主管王延祝所作的詢問筆錄,於2005年11月24日杜撰了一份《處理結果告知書》,
  告知:「朱俊欽的個人訴求須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2)初查認真複查敷衍,中間靠「利益」來平衡
  
在朱俊欽將該局告上法院行政庭後,該局將本案之前其他舉報人舉報該企業時所作的7份調查筆錄複製過來敷衍應訴。下面請看對這七份調查筆錄的剖析:
  第一份筆錄,該局於2005年6月23日15時50分至16時20分在調查該企業的員工梁偉勝的筆錄中寫到:該企業與該員工簽有勞動合同但沒發給該員工一份(見該筆錄第1頁倒數第1、2行);每天正常工作時間規定為8小時,每月出勤26天,每週星期六正常工作8小時,但工卡沒有顯示(週六)工時(見該筆錄第2頁第13—16行);該員工的工資標準是480元/22天,即2.3元/小時,加班工資是3元/小時,在2005年4月前(加班工資)是2.3元/小時(見該筆錄第2頁倒數第1、2行);該員工在2005年4月份共上班26天,共加班100小時(見該筆錄第3頁第8行);該企業為該員工只辦了工傷保險(見該筆錄第3頁倒數第5行)。
  第二份筆錄,該局在2005年6月23日上午調查另一名女員工趙懷珍所講述的情況與第一份筆錄梁偉勝所反映的事實基本吻合。
  第三份筆錄,該局在2005年6月24日10時1分至10時35分調查該企業行政經理歐竹林時,他代表該企業交待:每天除正班時間外,另延長工作時間2—3小時(見該筆錄第二頁
  第1、2行);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月達100—140小時(見該筆錄第2頁第5、6行);為應
  付客戶查廠,工作時間採用打卡和人工登記兩種方式(見該筆錄第2頁第7—10行);(員工)基本工資是480元,即每小時2.87元,加班工資32小時內每小時是3元,超過32小時的時間每小時是2.3元,星期六、日每小時是3.12元(見該筆錄第2頁倒數第3、4、5行)。
  第四份筆錄,該局在2005年6月24日10時40分至11時20分調查該企業付運作經理方端時(實為總經理)時,他代表該企業坦白:該企業現有員工1800人;2005年4月延長工作時間累計超過36小時部份涉及員工1600人,最長達107小時/月(見該筆錄第1頁)。
  以上是初查,以下是複查時的三份筆錄:
  第五份筆錄,該局於2005年7月5日9時50分至10時15分複查歐竹林。
  第六份筆錄,該局於2005年7月5日10時25分至10時50分複查梁偉勝。
  第七份筆錄,該局於2005年7月5日11時1分至11時20分複查趙懷珍。
  我們不難分析,初查時由於是突查,梁偉勝、趙懷珍這兩位員工當然會實話實說;因員工已講實話,代表企業的歐竹林、方端時只好坦白交待。初查時花用了兩天時間,而複查時僅花了半天時間走一下過場。複查時為防企業串供,理應重新再找另外的幾位員工調查,及調取整改後被調查者的工卡和工資條等書證。然而,該局在複查時又重找梁偉勝、趙懷珍進行調查,早有心理準備的這兩位員工豈敢不按照該企業交待的情況講述!這樣的複查結果能有什麼真實性!
  
  (3)處罰結果盡包庇,國家財富進私囊
  
該局對該企業的包庇表現在處罰方面則更加明顯:
  在初查時,該企業總經理方端時在筆錄中承認:「現有員工1800人,2005年4月加班超
  過36小時的員工涉及1600人,最長達107小時/月」;該企業人事行政經理歐竹林在筆錄中講述:「員工每月加班時間達100—140小時,員工加班工資最低為2.3元/小時。」
  該局在2005年6月24日下達的《勞動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中指出「2005年4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36小時部份涉及員工1000人,最長107小時/月;未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最低為2.3元/小時;未按規定製作工資支付表(見該指令書的第10、11、16項勞動違法行為)。並指令該企業於2005年6月30日前改正。」
  該局在2005年6月27日的《勞動監察案件處理報批表》中降格為:「2005年4月延長工作時間累計超過36小時部份涉及員工500人,最長107小時/月;未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最低為2.3元/小時;未按規定製作工資支付表(見該《報批表》的第9、10、15項勞動違法行為)。」
  該局在2005年7月19日的《勞動監察案件審批表》中再次降格為:「用人單位2005年4月份延長工作時間超過36小時涉及200名員工。建議對200名超時加班員工按200元/名處罰4萬元。」
  該局在2005年9月15日下達的《勞動監察處罰決定書》中又再次降格為:「經查,2005
  年4月份延長工作時間超過啊36小時,涉及員工200名。罰款 2萬元整。」
  但直到今天為止,該企業依然嚴重違反勞動法,仍然沒有繳交分文罰款!
  是什麼不可告人的秘密,使該局一次又一次地採用逐淅減少受害人數的方式包庇該企業呢!又是什麼不可告人的秘密,使該局將該企業存在的 「多項違法行為」減少至僅僅只有「超時加班這一項違法行為」呢!其罰款究竟是進了國庫還是進了腐敗分子腰包呢!
  
  2、「濫作為」堅決保護企業勞動違法行為:
  
  面對大量的行政不作為案件敗訴,原深圳市寶安區勞動局局長張助浪曾要求派駐在各街道的勞動監察員和聘請的監察協理員,主持調解了一批舉報投訴的勞資爭議案件。儘管舉報人被強行接受調解的獲賠金額只有應獲賠金額的二至四成左右,但總算討回了一點公道。
  
不久,張助浪被調離。新任深圳市寶安區勞動局局長陳長貴於2006年4月18日走馬上任,他原是寶安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陳長貴同志履新後,以法學專家自居,堅決反對行政調解,命令監察員下達《勞動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不管企業怎樣違法,也不管勞動者如何有理,對勞動者的合法請求一律不予支持!
  
陳長貴的理論觀點是:「不作為」,行政機關有責任,而且一但勞動局敗訴,作為第三人的企業沒有上訴權;「濫作為」,行政機關責任小,即使勞動局敗訴,不僅勞動局可以上訴,作為第三人的企業也可以上訴,勞動局和企業可以聯合起來拖垮勞動者。
  根據陳長貴的命令,該局至目前為止,已違法下達了近1000份《勞動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這些決定書無論從形式到內容,還是從適用程序、認定事實、運用法律上判斷,該局都在有意「濫作為」。在陳長貴任職的短短幾個月期間,舉報人已經起訴至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案件已高達數百件,還有數百件急待起訴。寶安區法院行政庭幾乎成了該局的專用法庭,高峰期每天開庭審理達8—10件,法院工作人員不堪重負!
  
  3、拒不執行中級法院終審生效判決:
  
2005年12月1日,朱俊欽以深圳市寶安區勞動局行政不作為為由將其告到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行政庭,並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按《勞動違法舉報信》(以下簡稱《舉報信》)中的事實及理由履行查處第三人的勞動違法行為。2、判令被告按《舉報信》請求事項的第九項履行將查處第三人的勞動違法行為的詳細情況書面告知給原告。3、判令被告按《舉報信》請求事項的二、三、四、五項履行責令第三人支付原告05年7月1日至05年8月16日期間的工資4107元及25%的補償金1027元;05年6月16日至05年6月30日期間被剋扣的工資464元及25%的補償金116元;工齡補償金12個月工資20232元(1686/月×12月);賠償金12973元(合計38919元)。4、判令被告按《舉報信》請求事項的六、七、八項履行責令第三人嚴格執行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資標準;為全廠兩年以上員工補辦兩年養老保險,兩年以下員工補辦全額養老保險;對第三人按受害職工人數處以人平500元的罰款。5、判令被告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第三款之規定按對第三人罰款金額的10%獎勵給原告。6、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於2006年3月1日下達了(2006)深寶法行初字第23號《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其判決內容是:「一、被告深圳市寶安區勞動局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對原告朱俊欽關於責令第三人(寶安區沙井壆崗銀圖雅基電器廠、
  
香港銀圖實業有限公司)支付工作期間的工資、被剋扣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的申請事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二、駁回原告朱俊欽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深圳市寶安區勞動局負擔50元,由原告朱俊欽負擔50元。」
  
之後,深圳市寶安區勞動局以不服此判決而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後於2006年7月31日下達了(2006)深中法行終字第261號《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其判決結果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局的吳建忠、陳艇見到終審判決書後說:「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是一張廢紙!我想怎樣就怎樣!我支持你有錢你就有錢,我不支持你,你就一分錢也別想得到!」他們說到做到,大膽地公權私用!果然,該局於2006年11月20日下達了深(寶)勞監察處[2006](F)SJ021—4號《勞動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其結果是:「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結合本案實情,處理如下:對投訴人所有個人請求事項不予支持。」
  
真是膽大包天!!!
  
一、二審法院在審理該行政不作為案件時,無論是對其程序運用,還是對其實體處理都經過了嚴格審查,但法院認為:行政機關的權限是屬於行為權,具體行政行為應由行政機關作出;而法院的權限是屬於判斷權,不能直接代替行政機關責令該企業按應支付的項目和金額支付給朱俊欽。
  
該局大膽違法的意慾何為?朱俊欽拿到這樣的處理決定書後,當然只有再起訴法院。若該局敗訴,該局再以不服判決而上訴到中院;若該局終審再敗訴,該局將再次作出違法處理決定,讓朱俊欽陷入永無休止的循環訴訟案中,直至徹底拖垮朱俊欽,讓朱俊欽放棄本案為止!在朱俊欽之前舉報該企業的幾位當事人遭到了朱俊欽同樣的下場!
  
該局的吳建忠、陳艇就是明目張膽地公開這麼說的!他們說自己是在執行上級命令!
  
  ※(一些招聘的勞動監察協理員,在2005年剛進寶安區勞動局時,抽的是5.5元/包的「好日子」,可今年抽的卻是25元/包的「芙蓉王」;一些基層勞動工作人員喝得是1萬多元/斤的茶葉,還有一些更大的情況……)※
  
  4、近期再出新招,企圖通過指使被舉報人申請勞動仲裁而逃避行政法定職責
  
由於該局嚴重地「濫作為」,致使該局涉案行政訴訟達數百件,直逼千件。於2006年11月開始,該局又出「新招」:在舉報人(員工)在舉報被舉報人(企業)後,指使被舉報人去申請勞動仲裁,其仲裁請求全都為:「(1)請求確認被訴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期間的工資及加班費的數額以及應當支付被訴人的工資及加班費數額。(2)請求確認被訴人是否應當支付被申訴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待通知金、賠償金及其數額。(3)本案仲裁費用由被訴人承擔。」
  
從這裡不難看出,這些被舉報的企業申請仲裁的請求事項全都一致,只能說明是該局為這些被舉報企業特製的「統一仲裁請求」。
  
舉報人向該局舉報被舉報人而選擇走 「勞動監察程序」是舉報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被舉報人在舉報人向該局舉報後而申請勞動仲裁是為了逃避勞動監察查處;該局在收到舉報人的舉報後指使被舉報人去申請勞動仲裁,並對舉報人的舉報作出不予立案受理決定,之後又以被舉報人已申請勞動仲裁為由而通知舉報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辦理,真是用心良苦!其手段雖變來變去,但該局在本質上仍屬於不願履行行政監察職責而有意包庇被舉報人規避查處的一種嚴重的行政不作為。
  
  三、深圳的勞動仲裁助長了企業違法、激化了勞資矛盾
  
  (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不作為,將本該通過勞動監察解決的問題推向勞動仲裁:
  雖然企業存在多項違法行為,且損害了全廠員工的合法權益,但當員工要求勞動行政部
  門解決時,一般都會遭到拒絕。對於堅持要解決問題的員工,勞動行政部門則將其推向勞動仲裁部門。
    
  (二)勞動仲裁委收費不合理,並通過拖延時間和枉法裁決而包庇勞動違法企業:
  勞動仲裁部門對於堅持要解決問題的員工,先要求其打印一張被訴企業的工商註冊資料(僅一張電腦打印的A4紙加蓋一個工商局印章即賣60元)。然後向勞動仲裁委交20元案件受理費+500元案件處理費(仲裁標的在萬元以上的,另按標的收費)申請仲裁,哪怕勞動者只要求討回幾百元錢工資,也要交520元的仲裁費,否則就不予受理。
  當事人從申請仲裁到領取仲裁裁決書,最快也要3至4個月,在寶安區沙井街道勞動仲
  裁庭則需4至5個月,慢時則有長達半年以上者。勞動者耽擱的工作日少則10天,多者達20天以上的也並不稀奇。即使勞動者勝訴,勞動者也要分擔一部份仲裁費(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而起訴至法院後,法院對仲裁費問題不予支持);若勞動者敗訴,則需全額負擔仲裁費。絕大多數情況下,勞動仲裁委都會枉法裁決。
    
  (三)勞動違法企業通過起訴法院故意耽擱勞動者時間
  當勞動仲裁委枉法裁決時,勞動者只有再起訴法院;即使部份裁決合理,勞動者因拖不起時間一般不會再起訴。但違法企業認為起訴法院有利於拖垮勞動者,便以起訴法院來拖延時間。
  
雖然一審法院的普通程序為6個月,簡易程序為3個月,但因深圳法官人均負擔的案件是內地的幾倍,勞動者要拿到一審判決書往往需要6—8個月。在此過程,勞動者約需耽擱5—7個工作日。所幸的是,廣東省高院於2005年開始免掉了勞動者起訴的勞資案件的訴訟費。
  
違法企業嚐到了起訴法院拖延時間的甜頭,又再次上訴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可中院的任務比一審法院更加繁重,勞動者要拿到中院的終審生效判決書,一般需要8—10個月。此過程中,勞動者約需耽擱5—7個工作日。
  
違法企業認為自己官司雖敗,但在時間上勝訴了,因此拒不執行終審判決而繼續拖延時間,勞動者只有再到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執行庭法官的任務十分艱鉅,即使勞動者多次去催促,也需要2—6個月左右方能拿到執行款。此過程,勞動者需再耽擱3—7個工作日。
  
總之,勞動者當遇到無賴的老闆時,勞動者要討回公道,約需耗費20—29個月時間,耽擱23—29個工作日。若是工傷案件,耗費的時間和耽擱的工作日有可能還得增加三分之一左右。勞動者是實實在在的贏了官司輸了錢!
  
這裡所講的是指那些自己懂得辦理程序或請了通曉法定程序的人指導自己維權的員工,若自己不懂而又沒有請內行指導的人就更加糟糕了。
  
  (筆者對工傷案件處理程序的建議:關於工傷勞資爭議案件,立法上存在嚴重的缺陷性:如一個辦理了工傷保險的人,在其工傷發生後,社保部門已經對其作出了工傷認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出了傷殘等級,且社保部門對該傷殘員工也依法支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而當工傷員工辭職或被企業辭退時,企業應依法支付給該傷殘員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遺憾的是,有相當多的無賴老闆不願意履行其法定義務,而此時該傷殘員工就必須走一裁兩審一執的漫漫維權之路,這不僅極大的浪費了人力、物力和司法資源,也使 一個生理上已經受了傷害的人,被迫再承受一次心理上的更大傷害。為了減化程序,立法部門應作出這樣的規定:員工在受傷後,若經社保部門認定為工傷,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了傷殘等級,且企業沒有提出異議的,企業必須在領取傷殘等級鑑定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企業應負擔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打入社保工傷基金帳戶;若企業未為該傷殘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的,還應將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同打入社保工傷基金帳戶。由社保部門直接將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支付給該傷殘員工。若企業不按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將企業應支付給該傷殘員工的各項費用打入社保工傷基金帳戶時,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其處以應支付款的100%至500%的罰款,並對其拖延時間部份按日加收1—5%的滯納金。)
  
打工者難!打工者維權則更難,但打工者實際遇到的困難還遠遠不止這些!(待續)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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