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深圳劳务工同胞们的公开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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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2日讯】一、深圳市企业存在严重的劳动违法行为并已成为深圳最为突出的社会矛盾
  
(一) 企业存在严重的劳动违法行为
  
1、强迫员工超时加班,克扣、拖欠员工工资等:一些企业强迫员工严重超时加班,一般加班时间达100小时以上/月,有少数企业加班甚至高达200小时以上/月(为防查处,违法企业采用两张工卡,或采用打卡与人工计时相给合,或采用电子刷卡);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加班不支付或不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为应付检查,采用一真一假或一真二假的被蒙住内容的两张或三张工资条强迫员工签字);严重拖欠工资;在强调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后,将一些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原基本工资全部改为按最低工资标准设定基本工资,并将以前未支付或未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改为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企图钻法律上的空子,以“形式上的合法”掩盖 “实质上的非法”,以此标准计算的工资仍低于原工资标准时,改为以津贴补齐,导致近两年这批人员的工资未涨;以各种名义和借口收取押金;不签劳动合同,或虽签劳动合同但由厂方单方持有,或虽签劳动合同但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甚至有部分企业只让员工在空白合同上签个名字即拿走。
  
  2、拒不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在深圳,虽有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等立法规定,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只有工伤保险对企业作了严格要求,但因措施不力,仍有一半以上的人数未办工伤保险;而对于医疗、养老保险,只要求企业必须为三分之一左右的人办理。企业因此得寸进尺,只 象征性的为少数人办理了医疗、养老保险,目前办理这两种保险的人数还占不到员工总数的15%。且无论员工工资多少,企业一律只按最低基数办理养老保险;而对于医疗保险,一般都只办了投保额较低的合作医疗保险(限于门诊有限报销),但拒办投保额较高的住院医疗保险。关于失业保险,仅限于为具有深圳户籍的员工办理,其与《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企业必须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办理失业保险”的规定相抵触,带有明显的歧视外来工的行为。
  
  3、员工请假困难:有的企业规定员工上班30—31天/月,12小时/天,请假除当天无工资外并另扣100元/天。大多数企业不批准员工请假,请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但员工天天上班和加班又没法取得医院证明;请事假应提前三天,有的甚至规定需提前一个星期、十天、半月、一个月,但员工不是神仙,没法预知自己在什么时间有事需要请事假。有病、有事时只好旷工,可旷工半天扣三天工资、旷工一天扣一星期工资,旷工三天当自动离职处理,员工只好白丢几个月工资后另谋出路。
  
  4、员工辞工及辞工后领工资困难:有相当多的企业不批准员工辞工,想辞工的只有选择自离和不要工资走人;也有部分企业虽批准辞工,但规定每月只批准一个或几个辞工,得不到批准的只好选择自离和不要工资;还有部分企业虽批准辞工,但辞工到期后仍须扣一个月工资;另有部分企业虽批准辞工,但辞工到期后,须等到下个月来领上个月工资,本月工资须等到下下个月来领取,可等到约定的时间来领工资时,企业依然拒不给付。
  
  5、随意辞退或开除员工及强迫员工辞工:有的企业强迫员工每天上班达14小时以上,每月上班30-31天,当员工身体承受不住而打瞌睡时,抓住一次记过一次,一年以内被记过三次,企业即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而开除该员工,不仅不支付经济补偿,而且连工资也拒不支付;近年来,因有一些聪明的员工弃劳动仲裁而走劳动监察程序,企业因害怕劳动监察查处,对一些要求企业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工资的员工采取 “穿小鞋”、调换工作岗位、 “放假”(实则为有意停工)等方式逼迫员工自己辞工;有些企业给那些不准备用了的员工 “放假”时只是口头通知他,然后指使保安阻止他入厂,但当该员工被“放假”三天后,企业又以该员工 “三天不上班”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按“自动离职处理”为由而开除该员工,该员工不仅得不到赔偿,而且连工资也得不到;也有一些企业的员工虽是被辞退或被开除,企业却逼迫员工在辞工书上签字,否则就不给发放工资;还有一些企业随意捏造事实辞退员工等。但大多数企业在开除或辞退员工后都不给任何书面证据;更有一些企业在开除或辞退员工后强行抢走员工的厂牌等书证。
  
  6、为逃避法定义务,企业以合同到期为由而辞退老员工:一些老员工为企业效劳多年、有的已达十年、甚至二十年以上,但当企业在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后,认为以后合同到期后,企业应支付给老员工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于是强迫与以前从没有签过什么合同的老员工签一个半年左右期限的劳动合同,然后等合同到期后与老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有的企业更邪门,强迫员工在空白合同上签个名字即拿走,当看不惯那个员工时,就在空白合同上填写好内容和日期,然后以合同到期为由与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可怜的老员工啊,当年他们 “抛儿弃女”、 “离夫别妻”、 “远离父母”、“背井离乡”、千里迢迢来深圳寻梦,当他们把汗水洒向了深圳这片热土、把青春献给了老板后,而自己却早已步入了中年,此时上有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子女需要抚养教育,可无情的老板却以合同到期为由而将他们予以辞退,且分文不补!而他们申请仲裁及起诉法院后又全都败诉。敢问路在何方!回家养老,而企业未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再去找工,可企业只招年青人!
  
  7、还有比以上更加黑心的老板:因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在员工遭受工伤后,企业拒不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员工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时须找证人,但证人因遭到企业威胁又不敢作证。还有更加骇人听闻的事件:沙井街道有个员工在遭受工伤后,企业抢去了该员工的厂牌后又将他抛弃荒野,该员工差点因失血过多而死去;福永街道一女工组长在工作时,头发和头皮被全部扯掉,但该企业的法律顾问兼人事经理为了惩罚该女员工不该留长发及警示其他员工,竟强迫该女工在工厂大门外罚站几小时,直到该员工晕倒在地奄奄一息时才送往医院抢救。
  
(二) 众多企业存在严重的劳动违法行为的社会根源:
  
1、劳动部门纵容企业违法:企业老板为何“黑心”?原因在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纵容企业违法,少数企业因劳动违法占到了“便宜”,但并没有遭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惩罚。那些本来不怎么“黑心”的老板认为自己不违法有些吃亏,且会增加企业成本及没法争取到公平的竞争优势,于是也跟着违法。企业劳动违法行为 像 “传染病”一样,因得不到合理救治,使得大部分企业都被“感染”!
  
笔者曾问一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若深圳市的企业全部按劳动法办事,你觉得你的企业有没有困难?”他答:“若全部企业均按劳动法办事,我自信我的企业一定能生存下去。怕就怕我按劳动法办事,而大多数企业不按劳动法办事,那我的企业就没法与别的企业竞争了。”
  
  2、劳动部门保护企业违法:当企业严重违反劳动法而劳动者投诉到基层劳动部门时,其工作人员一般是不予理睬,或予以大声训斥。员工被训后刚走,其工作人员则马上向厂方通风报信,教企业如何对付该员工,并邀功请赏!当员工投诉到上级劳动部门时,上级部门要么口头告知其去街道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要么让其登记后说转街道劳动站办理,但不管上访多少次,其结果都总是不了了之!甚至有不少劳动部门的官员为了从企业“捞取好处”而主动去“关心”企业,教企业如何钻法律的空子而多榨取血汗钱。
  
违法企业因有劳动部门包庇自己,于是变本加厉,导致违法企业家们开展“违法竞赛”!
  
(三) 众多企业严重违反劳动法而导致的社会问题
  
1、就短期利益而言:(1)使法律、法规成为一张废纸,明则有法,实则无法,使人民群众、特别是外来工对党和政府越来越失去了信心;(2)集体罢工、集体上访及堵塞街道、国道事件不断,使深圳的社会治安形势变得越来越严峻;(3)不利于劳动力的引进,并会导致 “民工荒”;(4)年轻的打工者因企业违法而频繁跳槽却屡遭不顺,久而久之对打工失去信心而走上邪路;(5)使得贪官污吏向企业伸进 “黑手”,导致商业贿赂和腐败横行。
  2、就长远利益而言:不利于中华民族的长治久安,如企业违法不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随着我国多年来实行计划生育造成的人口迅速老年化,必然会导致 “老无所养”等一系列的严重社会问题……
  
  二、深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坚决保护劳动违法企业继续违法
  
  (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期以来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1、不依法主动的查处企业劳动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据此规定,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委托下设的区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对深圳市范围内所有企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是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它应该主动地监督和管理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全部企业严格依法经营。若大量企业违法经营、严重损害员工利益、拒不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保、劳资关系尖锐对立,则应视为它行政不作为。
  
至今,我们还从来没有发现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哪家企业真正主动的采取过劳动保障监察行为,除非该企业发生了规模巨大、影响极坏、持续时间较长的罢工堵路事件!目前,深圳市范围内存在劳动违法行为的企业高达80%以上!
  
  2、接到举报后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面对员工大量的书面举报活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拒不完全统计,该局在2006年1至11月份仅接到宝安区范围内员工的书面举报投诉就不少于5000宗,可被其直接监察的企业不超过5%。
  
对于企业存在的大量违法行为不去查处,员工没法行使“包青天”之权,但对于员工的个人诉求总要解决一下吧!然而,该局对于员工的个人诉求一般均以一纸受理通知书即打发完毕,只有极少数人的养老保险问题得到了部分解决,但对于超时加班、克扣、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方面的问题则是往区级劳动部门一转交即了之,从来不过问处理结果。
  
  3、打击报复举报人:
  
十分离谱的是,当员工在向该局投诉企业后,该企业愿意履行员工诉求时,其基层工作人员却有意阻止该企业履行员工诉求:如宝安区福永街道一名叫席华良的员工和企业厂长去补办养老保险时,福永社保站的一位工作人员就阻止该企业为席华良补办养老保险,并称让席华良去起诉法院,致使席华良的养老保险至今未补办成功。
  
更为惊奇的是:又如宝安区沙井街道的向应文、邓昭国、邓光华等人向该局举报后去沙井社保站补办养老保险时,其工作人员告知:“你的案件已经结案上报,没法再补办!”未为举报人办理案件就结案上报,真是古今天下奇闻!
  
  4、对于查出存在严重劳动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处以罚款或 象征性罚款: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于监察过的企业虽发现存在严重的劳动违法行为,但对其依法处罚的企业则是少之又少。而该局对劳动违法企业不处以罚款的违法行为,当举报人起诉到法院行政庭后却遭到法院拒绝,其理由是该项诉求与举报人无关。为此,公民代理人井清波为了督促该局依法行政,曾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以自己作举报人举报了多家企业不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等违法行为,请求该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违法企业处以罚款,并按罚款总额的20%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但遭到该局拒绝。之后,井清波以自己作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求法院判令该局支持自己的举报请求。该项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但该局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注:井清波举报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该局依法行政,并不一定要得此奖金)。
  
  该局对于数千名举报人举报的近千家劳动违法企业不处以罚款的严重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渎职罪、贿赂罪呢!!!
  
  5、上下机构权限划分和人事安排不合理,导致基层工作人员充当违法企业保护伞:
  
劳动和社会保险本属于一家,然而,深圳市政府关于机构的设置却令人匪夷所思: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仅负责监察社会保险部分,在宝安区和龙岗区分别设有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宝安社保分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龙岗社保分局;区下面的各街道分别设有劳动站和社保站;区劳动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区社保分局不具备法人资格。
  
该局在收到书面举报投诉后,将超时加班、克扣、拖欠工资等部分的举报转至区劳动局办理;将社保部分的举报则转至区社保分局办理,区社保分局又将其转至各街道社保站办理。
  
因宝安、龙岗两区企业的厂长由土生土长的本地人担任,而各街道劳动站、社保站的工作人员又是土生土长的本地关系户,其人、财、物权均控制在各街道的党工委和办事处,这为他们帮助企业违法经营创造了极为便利的条件。因此他们和企业如同鱼水关系、“猫鼠同乐”,成为帮助劳动违法企业的保护伞和坑蒙外来工的工具。举报投诉人的利益非但没有得到保护,有时甚至还成为企业打击报复的对象:如宝安区福永街道的一位名叫周朝骑的外来员工,在劳动监察人员询问其现在的工作单位时,他因将自己新就业的企业透露给了该工作人员,他在次日即被企业辞退。
  
(笔者认为,以宝安区为例,应将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和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宝安社保分局合并为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宝安分局,合并后的分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将各街道的劳动站和社保站合并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各所工作人员收编为归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宝安分局统辖,并将本街道的工作人员调往另一街道任职,使他们和关系户彻底脱钩。)
  
  6、有意设置苛刻条件和繁琐程序,坚决保护劳动违法企业:
  
  为了给违法企业撑起保护伞及给要求补办养老保险等社保的举报人设置障碍,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如下高门槛的苛刻条件和繁琐程序:
  
(1)补办条件:补办养老保险的举报人必须具备身份证、厂牌、劳动合同、工资条、企业的工商注册资料(须花60元钱到工商局打印)、仲裁裁决书和法院判决书。无论工龄多长,只能支持补办2年(2年以下的从进厂之日补办;其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的“从进厂之日补办”的规定相抵触),而且劳动者还必须提供2年的劳动合同和24个月的工资条。
  
(2)补办和退保程序:具备上述条件的举报人先将个人应缴的5%交给企业,再由企业将企业应缴的8%连同举报人所缴的5%一起缴入社保基金账户,然后再由企业开出退保证明后退保。举报人可以退出的养老保险金额为11%(指2006年7月1日以前的养老保险补办和退保的情况)。
  
该局在收到关于补办养老保险的书面举报后,先将其转至区社保分局,区社保分局再将其转到各街道办社保站办理,由各街道办社保站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进行处理。
  
这些街道办社保站从来不下达什么书面处理结果,只用电话通知举报人提供上述材料,否则不予办理。然而,一些违法企业一般不与劳动者签订什么劳动合同,或虽签有劳动合同,但由厂方单方持有;一些违法企业,一般不给员工工资条。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践情况来看,劳动仲裁委明确地拒绝仲裁养老保险等社保问题 ;而未经仲裁程序,法院也不会受理补办养老保险等社保问题。街道社保站开出的苛刻条件拒举报人于千里之外!
  
现以补办养老保险为例:即使举报人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社保站也要先拖个几个月后再电话通知举报人将个人应缴的5%交给企业;而当举报人找到企业补办时,一连去企业多次仍被企业拒绝;或企业虽同意补办,但企业在收到举报人的补缴款后仍迟迟不将个人和企业的补缴款打入社保基金账户;或企业虽补缴了养老保险款,但企业却拒不为拟离开深圳的举报人依照规定开出退保证明,以致举报人从举报到退保须耗废一年半截,或者举报人根本无法退保。
  
还有一种情况,当举报人向该局举报该企业达数月后,或者之后举报人又将该局起诉到法院后,该企业按照社保站的意思将企业应缴的8% 的补缴款打入社保基金账户,但企业和社保站都拒不接受举报人将个人应缴的5%的部分补上去,以致举报人根本无法实现补办社保和办理退保手续。若举报人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行政庭,该局在庭上则曰:“企业已补缴,是举报人自己不愿意将个人应缴的部分补上去……”总而言之,该局千方百计地设计各种手段拒绝为举报人履行法定职责!
  
当然,以上两种情况尚属“幸运者”,还有第三人种情况,那就是有90%以上的举报人根本无法补办成功!
  
据初步统计:2006年1—11月,在宝安区范围内有近5000名要求补办养老保险的投诉人,但真正补办成功的还不到500名。对拒不为员工补办养老保险而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之规定予以处罚的企业至今只有一、二家!
  
  ※对于2006年以来受理的几千宗举报投诉信,有的已达一年以上,该局至今未作出任何书面处理决定,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笔者认为,正确方便的补办养老保险和退保应按照如下条件和程序办理:
  1、补办条件:举报人具备身份证和厂牌(或能证明举报人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亦可)。
  2、补办和退保程序:(1)依照法律规定,企业有为员工代扣代缴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社保部门在接到举报人的举报后,应立即对该企业进行查处。若查处属实,应立即责令该企业为举报人无条件地补办;对于有离开深圳并要求退保的人,应同时责令该企业为举报人开出退保证明。在办理退保手续时,退给举报人6%部分,企业代缴的5%部分直接转入企业为在职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储备基金。】
  
(二)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和“滥作为”
  
1、“不作为”为企业撑起保护伞:
  
在2005年时,宝安区劳动局不断收到外来工的书面举报投诉,但该局起初是一概不予理睬。后在举报人纷纷将其告上法院行政庭后,该局开始变换招式:当举报人书面举报了企业达三至五月,而举报人又亲自去该局催促了几次甚至十多次后,该局再通知举报人去领取一张千篇一律的《处理结果告知书》,其内容告知:“我大队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相关处理,举报人的个人诉求须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举报人付出了艰辛的代价后,最终得到的仅是一张敷衍性的废纸!该局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告知文书凭杜撰,轻松打发当事人
  
到底是什么原因使该局甘愿充当违法企业的保护伞呢?群众有句口头禅:“送重礼的企业免罚款,送大礼的企业罚小款,送小礼的企业罚大款,极个别企业因不送礼被罚个倾家荡产!”
  
下面以举报人朱俊钦向该局举报宝安区沙井壆岗银图雅基电器厂一案,来看看该局工作人员包庇该企业的一些具体情况:
  
举报人朱俊钦因不堪该企业强迫员工超时加班、克扣工资、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向该企业提出辞工,但遭到该企业拒绝。朱俊钦遂于2005年8月15日通过特快专递向该企业寄交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协商调解函》,但同样被该企业拒绝。朱俊钦于是在2005年8月28日向该局寄交了《劳动违法举报信》(注:不通过邮寄,难以取得书面证据)。
  该局在接到举报信后,在朱俊钦反复催促下,仅仅凭一份只花了短短29分钟找该企业人
  事行政主管王延祝所作的询问笔录,于2005年11月24日杜撰了一份《处理结果告知书》,
  告知:“朱俊钦的个人诉求须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2)初查认真复查敷衍,中间靠“利益”来平衡
  
在朱俊钦将该局告上法院行政庭后,该局将本案之前其他举报人举报该企业时所作的7份调查笔录复制过来敷衍应诉。下面请看对这七份调查笔录的剖析:
  第一份笔录,该局于2005年6月23日15时50分至16时20分在调查该企业的员工梁伟胜的笔录中写到:该企业与该员工签有劳动合同但没发给该员工一份(见该笔录第1页倒数第1、2行);每天正常工作时间规定为8小时,每月出勤26天,每周星期六正常工作8小时,但工卡没有显示(周六)工时(见该笔录第2页第13—16行);该员工的工资标准是480元/22天,即2.3元/小时,加班工资是3元/小时,在2005年4月前(加班工资)是2.3元/小时(见该笔录第2页倒数第1、2行);该员工在2005年4月份共上班26天,共加班100小时(见该笔录第3页第8行);该企业为该员工只办了工伤保险(见该笔录第3页倒数第5行)。
  第二份笔录,该局在2005年6月23日上午调查另一名女员工赵怀珍所讲述的情况与第一份笔录梁伟胜所反映的事实基本吻合。
  第三份笔录,该局在2005年6月24日10时1分至10时35分调查该企业行政经理欧竹林时,他代表该企业交待:每天除正班时间外,另延长工作时间2—3小时(见该笔录第二页
  第1、2行);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月达100—140小时(见该笔录第2页第5、6行);为应
  付客户查厂,工作时间采用打卡和人工登记两种方式(见该笔录第2页第7—10行);(员工)基本工资是480元,即每小时2.87元,加班工资32小时内每小时是3元,超过32小时的时间每小时是2.3元,星期六、日每小时是3.12元(见该笔录第2页倒数第3、4、5行)。
  第四份笔录,该局在2005年6月24日10时40分至11时20分调查该企业付运作经理方端时(实为总经理)时,他代表该企业坦白:该企业现有员工1800人;2005年4月延长工作时间累计超过36小时部分涉及员工1600人,最长达107小时/月(见该笔录第1页)。
  以上是初查,以下是复查时的三份笔录:
  第五份笔录,该局于2005年7月5日9时50分至10时15分复查欧竹林。
  第六份笔录,该局于2005年7月5日10时25分至10时50分复查梁伟胜。
  第七份笔录,该局于2005年7月5日11时1分至11时20分复查赵怀珍。
  我们不难分析,初查时由于是突查,梁伟胜、赵怀珍这两位员工当然会实话实说;因员工已讲实话,代表企业的欧竹林、方端时只好坦白交待。初查时花用了两天时间,而复查时仅花了半天时间走一下过场。复查时为防企业串供,理应重新再找另外的几位员工调查,及调取整改后被调查者的工卡和工资条等书证。然而,该局在复查时又重找梁伟胜、赵怀珍进行调查,早有心理准备的这两位员工岂敢不按照该企业交待的情况讲述!这样的复查结果能有什么真实性!
  
  (3)处罚结果尽包庇,国家财富进私囊
  
该局对该企业的包庇表现在处罚方面则更加明显:
  在初查时,该企业总经理方端时在笔录中承认:“现有员工1800人,2005年4月加班超
  过36小时的员工涉及1600人,最长达107小时/月”;该企业人事行政经理欧竹林在笔录中讲述:“员工每月加班时间达100—140小时,员工加班工资最低为2.3元/小时。”
  该局在2005年6月24日下达的《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中指出“2005年4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部分涉及员工1000人,最长107小时/月;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最低为2.3元/小时;未按规定制作工资支付表(见该指令书的第10、11、16项劳动违法行为)。并指令该企业于2005年6月30日前改正。”
  该局在2005年6月27日的《劳动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中降格为:“2005年4月延长工作时间累计超过36小时部分涉及员工500人,最长107小时/月;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最低为2.3元/小时;未按规定制作工资支付表(见该《报批表》的第9、10、15项劳动违法行为)。”
  该局在2005年7月19日的《劳动监察案件审批表》中再次降格为:“用人单位2005年4月份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涉及200名员工。建议对200名超时加班员工按200元/名处罚4万元。”
  该局在2005年9月15日下达的《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中又再次降格为:“经查,2005
  年4月份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啊36小时,涉及员工200名。罚款 2万元整。”
  但直到今天为止,该企业依然严重违反劳动法,仍然没有缴交分文罚款!
  是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使该局一次又一次地采用逐淅减少受害人数的方式包庇该企业呢!又是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使该局将该企业存在的 “多项违法行为”减少至仅仅只有“超时加班这一项违法行为”呢!其罚款究竟是进了国库还是进了腐败分子腰包呢!
  
  2、“滥作为”坚决保护企业劳动违法行为:
  
  面对大量的行政不作为案件败诉,原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局长张助浪曾要求派驻在各街道的劳动监察员和聘请的监察协理员,主持调解了一批举报投诉的劳资争议案件。尽管举报人被强行接受调解的获赔金额只有应获赔金额的二至四成左右,但总算讨回了一点公道。
  
不久,张助浪被调离。新任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局长陈长贵于2006年4月18日走马上任,他原是宝安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长贵同志履新后,以法学专家自居,坚决反对行政调解,命令监察员下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不管企业怎样违法,也不管劳动者如何有理,对劳动者的合法请求一律不予支持!
  
陈长贵的理论观点是:“不作为”,行政机关有责任,而且一但劳动局败诉,作为第三人的企业没有上诉权;“滥作为”,行政机关责任小,即使劳动局败诉,不仅劳动局可以上诉,作为第三人的企业也可以上诉,劳动局和企业可以联合起来拖垮劳动者。
  根据陈长贵的命令,该局至目前为止,已违法下达了近1000份《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这些决定书无论从形式到内容,还是从适用程序、认定事实、运用法律上判断,该局都在有意“滥作为”。在陈长贵任职的短短几个月期间,举报人已经起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案件已高达数百件,还有数百件急待起诉。宝安区法院行政庭几乎成了该局的专用法庭,高峰期每天开庭审理达8—10件,法院工作人员不堪重负!
  
  3、拒不执行中级法院终审生效判决:
  
2005年12月1日,朱俊钦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告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并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劳动违法举报信》(以下简称《举报信》)中的事实及理由履行查处第三人的劳动违法行为。2、判令被告按《举报信》请求事项的第九项履行将查处第三人的劳动违法行为的详细情况书面告知给原告。3、判令被告按《举报信》请求事项的二、三、四、五项履行责令第三人支付原告05年7月1日至05年8月16日期间的工资4107元及25%的补偿金1027元;05年6月16日至05年6月30日期间被克扣的工资464元及25%的补偿金116元;工龄补偿金12个月工资20232元(1686/月×12月);赔偿金12973元(合计38919元)。4、判令被告按《举报信》请求事项的六、七、八项履行责令第三人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为全厂两年以上员工补办两年养老保险,两年以下员工补办全额养老保险;对第三人按受害职工人数处以人平500元的罚款。5、判令被告依《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按对第三人罚款金额的10%奖励给原告。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日下达了(2006)深宝法行初字第23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其判决内容是:“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朱俊钦关于责令第三人(宝安区沙井壆岗银图雅基电器厂、
  
香港银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被克扣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申请事项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二、驳回原告朱俊钦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负担50元,由原告朱俊钦负担50元。”
  
之后,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以不服此判决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于2006年7月31日下达了(2006)深中法行终字第2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其判决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局的吴建忠、陈艇见到终审判决书后说:“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一张废纸!我想怎样就怎样!我支持你有钱你就有钱,我不支持你,你就一分钱也别想得到!”他们说到做到,大胆地公权私用!果然,该局于2006年11月20日下达了深(宝)劳监察处[2006](F)SJ021—4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其结果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结合本案实情,处理如下:对投诉人所有个人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真是胆大包天!!!
  
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该行政不作为案件时,无论是对其程序运用,还是对其实体处理都经过了严格审查,但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属于行为权,具体行政行为应由行政机关作出;而法院的权限是属于判断权,不能直接代替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按应支付的项目和金额支付给朱俊钦。
  
该局大胆违法的意欲何为?朱俊钦拿到这样的处理决定书后,当然只有再起诉法院。若该局败诉,该局再以不服判决而上诉到中院;若该局终审再败诉,该局将再次作出违法处理决定,让朱俊钦陷入永无休止的循环诉讼案中,直至彻底拖垮朱俊钦,让朱俊钦放弃本案为止!在朱俊钦之前举报该企业的几位当事人遭到了朱俊钦同样的下场!
  
该局的吴建忠、陈艇就是明目张胆地公开这么说的!他们说自己是在执行上级命令!
  
  ※(一些招聘的劳动监察协理员,在2005年刚进宝安区劳动局时,抽的是5.5元/包的“好日子”,可今年抽的却是25元/包的“芙蓉王”;一些基层劳动工作人员喝得是1万多元/斤的茶叶,还有一些更大的情况……)※
  
  4、近期再出新招,企图通过指使被举报人申请劳动仲裁而逃避行政法定职责
  
由于该局严重地“滥作为”,致使该局涉案行政诉讼达数百件,直逼千件。于2006年11月开始,该局又出“新招”:在举报人(员工)在举报被举报人(企业)后,指使被举报人去申请劳动仲裁,其仲裁请求全都为:“(1)请求确认被诉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期间的工资及加班费的数额以及应当支付被诉人的工资及加班费数额。(2)请求确认被诉人是否应当支付被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待通知金、赔偿金及其数额。(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诉人承担。”
  
从这里不难看出,这些被举报的企业申请仲裁的请求事项全都一致,只能说明是该局为这些被举报企业特制的“统一仲裁请求”。
  
举报人向该局举报被举报人而选择走 “劳动监察程序”是举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举报人在举报人向该局举报后而申请劳动仲裁是为了逃避劳动监察查处;该局在收到举报人的举报后指使被举报人去申请劳动仲裁,并对举报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受理决定,之后又以被举报人已申请劳动仲裁为由而通知举报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真是用心良苦!其手段虽变来变去,但该局在本质上仍属于不愿履行行政监察职责而有意包庇被举报人规避查处的一种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三、深圳的劳动仲裁助长了企业违法、激化了劳资矛盾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将本该通过劳动监察解决的问题推向劳动仲裁:
  虽然企业存在多项违法行为,且损害了全厂员工的合法权益,但当员工要求劳动行政部
  门解决时,一般都会遭到拒绝。对于坚持要解决问题的员工,劳动行政部门则将其推向劳动仲裁部门。
    
  (二)劳动仲裁委收费不合理,并通过拖延时间和枉法裁决而包庇劳动违法企业:
  劳动仲裁部门对于坚持要解决问题的员工,先要求其打印一张被诉企业的工商注册资料(仅一张电脑打印的A4纸加盖一个工商局印章即卖60元)。然后向劳动仲裁委交2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案件处理费(仲裁标的在万元以上的,另按标的收费)申请仲裁,哪怕劳动者只要求讨回几百元钱工资,也要交520元的仲裁费,否则就不予受理。
  当事人从申请仲裁到领取仲裁裁决书,最快也要3至4个月,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劳动仲
  裁庭则需4至5个月,慢时则有长达半年以上者。劳动者耽搁的工作日少则10天,多者达20天以上的也并不稀奇。即使劳动者胜诉,劳动者也要分担一部分仲裁费(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对仲裁费问题不予支持);若劳动者败诉,则需全额负担仲裁费。绝大多数情况下,劳动仲裁委都会枉法裁决。
    
  (三)劳动违法企业通过起诉法院故意耽搁劳动者时间
  当劳动仲裁委枉法裁决时,劳动者只有再起诉法院;即使部分裁决合理,劳动者因拖不起时间一般不会再起诉。但违法企业认为起诉法院有利于拖垮劳动者,便以起诉法院来拖延时间。
  
虽然一审法院的普通程序为6个月,简易程序为3个月,但因深圳法官人均负担的案件是内地的几倍,劳动者要拿到一审判决书往往需要6—8个月。在此过程,劳动者约需耽搁5—7个工作日。所幸的是,广东省高院于2005年开始免掉了劳动者起诉的劳资案件的诉讼费。
  
违法企业尝到了起诉法院拖延时间的甜头,又再次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中院的任务比一审法院更加繁重,劳动者要拿到中院的终审生效判决书,一般需要8—10个月。此过程中,劳动者约需耽搁5—7个工作日。
  
违法企业认为自己官司虽败,但在时间上胜诉了,因此拒不执行终审判决而继续拖延时间,劳动者只有再到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庭法官的任务十分艰钜,即使劳动者多次去催促,也需要2—6个月左右方能拿到执行款。此过程,劳动者需再耽搁3—7个工作日。
  
总之,劳动者当遇到无赖的老板时,劳动者要讨回公道,约需耗费20—29个月时间,耽搁23—29个工作日。若是工伤案件,耗费的时间和耽搁的工作日有可能还得增加三分之一左右。劳动者是实实在在的赢了官司输了钱!
  
这里所讲的是指那些自己懂得办理程序或请了通晓法定程序的人指导自己维权的员工,若自己不懂而又没有请内行指导的人就更加糟糕了。
  
  (笔者对工伤案件处理程序的建议:关于工伤劳资争议案件,立法上存在严重的缺陷性:如一个办理了工伤保险的人,在其工伤发生后,社保部门已经对其作出了工伤认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出了伤残等级,且社保部门对该伤残员工也依法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当工伤员工辞职或被企业辞退时,企业应依法支付给该伤残员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遗憾的是,有相当多的无赖老板不愿意履行其法定义务,而此时该伤残员工就必须走一裁两审一执的漫漫维权之路,这不仅极大的浪费了人力、物力和司法资源,也使 一个生理上已经受了伤害的人,被迫再承受一次心理上的更大伤害。为了减化程序,立法部门应作出这样的规定:员工在受伤后,若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伤残等级,且企业没有提出异议的,企业必须在领取伤残等级鉴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企业应负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打入社保工伤基金账户;若企业未为该伤残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还应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同打入社保工伤基金账户。由社保部门直接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付给该伤残员工。若企业不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将企业应支付给该伤残员工的各项费用打入社保工伤基金账户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处以应支付款的100%至500%的罚款,并对其拖延时间部分按日加收1—5%的滞纳金。)
  
打工者难!打工者维权则更难,但打工者实际遇到的困难还远远不止这些!(待续)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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