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專利全球利潤不抵訴訟成本 亟待改革

資訊科技業期盼美國專利系統改革以利研究與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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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田清、任愛琳編譯報導)多年來,專利系統為化學業及製藥業帶來數十億的利益,小型企業和個人投資者也從中得到好處。然而,對於許多上市公司,尤其是資訊科技業,專利似乎沒有顯著幫助。當專利系統存在的目的是為了刺激發明及促進經濟發展,但是多數企業都在沒有專利支持下仍蓬勃發展,專利系統還有存在的必要嗎?波士頓大學法學院講師詹姆士•倍森(James Bessen)和其同事麥克•莫爾(Michael J. Meurer)預計在其2008年出版「專利有效嗎?」(Do Patents Work?)書籍中探討此項議題。

根據倍森及莫爾所收集從1976到1999年的資料顯示,美國上市公司持有的專利在1997年大約有84億美元的全球利潤,1999年則上升到93億美元,但是國內的專利訴訟成本卻從1997年的80億元上漲到1999年的160億元。這表示,專利訴訟的成本高出專利的利潤許多。從1990年代晚期開始,專利訴訟增加的狀況趨於嚴重:1999年有2318件專利相關的訴訟案,2004年竟高達3075件,2006年雖然較少,也有2830件訴訟案。

在專利訴訟案件中,從事研究與開發(R&D)的公司常常成為被告。倍森認為專利訴訟的風險會對公司,特別是對資訊科技業的研究與發展,造成抑制,因此現有的專利制度必須有所調整才能真正發揮其刺激各行各業進步的功用。

每年花60億元以上的預算致力於研究與開發的IBM就因為擔心專利訴訟所造成的損失,僱用了370名企業專利律師來協助其公司的開發人員避免潛在的專利陷阱。IBM也和許多其他大型高科技公司共享大量的專利文件目錄(patent portfolios)以避免彼此控告。IBM首席工程師伯納德•梅耶森(Bernard S. Meyerson)表示這樣的作法是讓所有公司都在一個巨大的智慧財產權傘(intellectual-property umbrella)的保護下運作,當彼此都有對方的授權,研究與開發的行為就獲得允許,這樣可以避免因專利訴訟而兩敗俱傷。儘管IBM本身有其避免專業訴訟的應對方式,它仍希望專利制度有所改革,讓知識產權有避免訴訟的安全性保障。

美國國會參眾兩院皆有提出限制訴訟及有害判決的專利改革法,然而連續三年的改革提案都因大型企業的反對而年年延宕。對於科技業而言,將現有的「先發明先贏」(first to invent)專利系統改革為「先提出申請先贏」(first to file )的專利系統,是減少訴訟麻煩的轉機,畢竟要找出真正的發明者還是比較困難的。可是對於相當依賴專利來獲利的大製造商,如通用(General Electric),以及製藥商,生物科技業、奈米科技業,還有研究大學與機構則認為這樣的改革將會損害他們的利益。

美國商標專利局在今年六月開始了一個為期一年的試驗,開放250項專利申請給民眾公開評論,希望藉此可以幫助專利審查人員更容易發現這些申請是否和先前的發明重複。公開的專利申請皆放在www.wikipatents.com網頁上。

另外可行的方法就是在現有的美國聯邦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之外,增加其它處理專利訴訟的上訴法院。過去兩年,美國最高法院皆有考慮到科技業對專業訴訟的憂慮。最近,高等法院在六月頒佈裁決,「顯而易見」(obviousness)的標準應該更加嚴格,因為這是授予專利權的憑藉,愈嚴格的標準才能去除劣質專利並且減少訴訟。但是資訊軟體世界中的創新往往並不「顯而易見」,因此倍森表示,在國會議案尚未通過而專利系統亟待完善之前,他對專利為科技創造者所帶來的好處並不感樂觀。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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