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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特別費侯寬仁遭恐嚇? 高檢署: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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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孫承武台北二十四日電)報載起訴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的檢察官侯寬仁遭污衊、恐嚇,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今天表示,若有具體恐嚇事證,將依法處理;至於證人吳麗洳筆錄部分,經昨天法院當庭勘驗,筆錄經證人閱覽確認無誤後簽名,偵訊筆錄符合證人真意。

對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證人吳麗洳證訊光碟有所疑義,高檢署表示,法官昨天已會同公訴檢察官、辯護律師當庭勘驗。檢察官勘驗時明確表明證人充分瞭解應訊內容,筆錄經證人閱覽確認無誤後簽名,偵訊筆錄符合證人真意,也在訴訟程序中回應律師質疑。

這份偵訊筆錄證據能力及證據價值,已進入法院審理程序,辯護人及社會各界應回歸法治常軌,靜候法院判斷、認定,勿妄加揣測、猜疑,避免引起民眾激情與不理性舉動。

高檢署強調,辯護人在審判中固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卷證,但法院開示證據目的,在使被告、辯護人便於整理爭點,有效準備訴訟防禦,辯護人應將證據資料做與被告辯護有關的目的使用,本於法律專業在法庭內辯論證據能力。

高檢署說,對律師未循訴訟體制,擅自將自行製作尚有爭議偵訊譯文在媒體上揭露,並於法庭外攻訐原承辦檢察官,顯非合法、理性及有益訴訟作為,應加以節制。

高檢署指出,辯護人應本於法律專業,尊重法院審判權獨立行使,遵守律師倫理規範及相關法令,對審理過程中因閱卷取得各項訴訟資料,不應自行解讀,任意在媒體上揭露、散播於眾,作為訴訟目的外使用,以免影響民眾對司法信賴及訴訟當事人權益。

高檢署強調,辯方對訊問筆錄內容及證據能力,如有任何主張或爭執,應本於法律專業,向法院聲請調查,由合議庭依法審判,才是法治社會合法、正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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