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愛宗:共產黨合法性遭遇「司法非法」新危機

昝愛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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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8日訊】8/27/2007中共十七大前的八月,中國司法史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兩件奇跡:公檢法機關只用了大約一個月的時間,“從重從快”判決了一樁爆炸殺人滅口案和一樁普通刑事案。這樣富有中國特色的判決速度,令法律界人士吃驚:“從重從快”的判決公正嗎?符合法治精神嗎?“從重從快”的幕後,又掩蓋了什麼?

第一樁爆炸殺人滅口案判決,是指參與當街爆炸謀殺他人的副省長級別的山東濟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全國人大代表段義和及其侄女婿、濟南公安局治安副大隊長陳志獲死刑,另一個殺人犯陳常兵獲無期徒刑。

被稱為“建國58年來性質最惡劣、影響最壞、蓄意爆炸殺人涉嫌官員級別最高”的段義和案,從今年7月9日下午爆炸案發生,至8月9日一審宣判,歷時整整一個月。從犯罪實施到死刑宣判,作為副省級高官的段義和,在短短一個月內即走完了全部過程。而其中,警方刑事偵查總計11天;檢方審查起訴5天;法院從接到起訴書立案、開庭審理至作出一審宣判僅用15天。北京億通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曉原在電話裏向我表示,“今年有兩個案件,很可能創造了司法辦案史上的’奇跡’”。段義和爆炸殺人滅口案就是其中之一。

劉曉原律師還在自己的博客裏寫道,他曾經辦理過一起簡單的故意傷害案,從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到一審判決時間,竟然長達十一個月。在印象中,自己所辦的刑事案件,時間少於半年的。複雜一點的刑事案件,就更不用說了。所以,“我感到非常驚吒的是,段義和的所犯的’三罪’(故意殺人罪、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竟然在一個月內就走完了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的程式。司法機關的辦案效率實在是太高了,甚至超過了1983年’嚴打’時的辦案效率。”第二樁即普通但又似乎不普通的刑事案,是北京電視臺前正式記者訾北佳參與策劃導演而成。今年6月份,他以“喂狗”為名,導演了一出具有“惡搞”性質的“紙做的包子”節目,居然被北京電視臺審查通過,被當作好報導給公開當真播出了。誰知,這個假新聞居然沒有被北京電視臺上上下下層層把關給“審查”出問題來。奇怪,共產黨的宣傳檢查官員都麻木了。從7月9日播出,到7月16日訾北佳被查獲歸案;到17日因涉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分局刑事拘留;到7月27日經北京市檢二分院批准被逮捕,到7月29日案件移送市檢二分院審查起訴……再到8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也不過是一個月零四天。於是,這個糟糕記者成為“紙包子”事件中惟一“從重從快”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責任人,而且法院趕在星期天開庭,居然不讓前來申請的眾記者進去旁聽,最後又當庭“確認”訾某人犯損害商品聲譽罪成立,立馬判處一年徒刑,處罰金1000元。真是司法史上的“奇跡”。

這就是中國司法的現實,不能不承認,但不能不議論。若以有罪的指控看訾某有罪,肯定不公平:難道北京電視臺就沒有責任了嗎?貌似嚴肅的追究法律責任,從上到下,到最後只追究了一個小記者,北京電視臺台長、總編輯不與訾北佳一同坐牢,連最起碼的公平都不具備。如果說《紙做的包子》對商品聲譽有危害,那麼,誰又是具體的受害人,誰舉報的他?還是,被訾北佳稱為“喂狗”的包子是受害人?

《刑法》第221條規定,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該條規定中的“他人”,應是指具體的受害企業或者個人,怎麼能作“特定的行業”來解釋呢?假如他損害了天津名牌“狗不理”包子企業的信譽、聲譽,起碼還能稱得上構成這個罪,可他損害了只是所謂“喂狗”的包子的聲譽,豈能硬套上這個罪名?再者,即使《紙做的包子》危害了商品信譽,那麼,北京電視臺這個單位才是第一責任人。雖然單位法人不是人,但台長和總編輯總是人吧,為什麼法律到了台長、總編輯面前就不是法律了,而是隨手捏來捏去的泥巴了呢?

訾北佳新聞造假,身敗名裂,咎由自取,但總不至於坐牢的地步。再看新華社記者惟一對“紙包子”一審結案的報導,難道就不是假新聞?新華社報導居然口口聲聲地稱訾北佳是臨時記者,難道北京電視臺播出這期節目的七頻道是臨時頻道?由北京市工商局每年資助80萬元並經營多年的BTV《透明度》也是臨時節目?難道北京電視臺台長和總編輯也是臨時台長和臨時總編輯?

“屁股決定腦袋”,當官的不要全憑“一個屁股一張嘴”就可以超越法律來決策法律問題,也不要總拿“臨時”來推卸自己的責任。共產黨自從死了毛澤東和鄧小平以後,就沒有“終身領導人”了,就都是臨時領導人。別說中國,就是美國總統也是臨時的總統,陳水扁也是臨時的臺灣當局領導人。即使這樣的臨時領導人,也絕對不是以臨時身份出現的,他們的正式身份只要是在職一天,就都是正式的。哪像中國流動人口的暫住證,明明是暫住了十年八年,或者二十年,還是暫住戶口,一天正式的戶口待遇也享受不到,這就是國民身份典型性歧視。再看所謂臨時人員訾北佳被判刑,也同樣是制度性歧視,是受到北京某些領導“政治審判”的歧視,是受到北京一些公檢法機關以法律為名義的歧視。從“從重從快”的結果看,其不但是受司法歧視,而且還遭受名譽侮辱。如此明顯出格的程式不正義,訾北佳坐牢難道不是又添新的冤案一樁?中國特別彈性的法律,特別由“領導頭腦發熱來決策”的法治,到底保障了誰?

我想,這個問題,恐怕沒有一個人能夠說得清楚。

既然沒有人能夠說清楚,那麼現實就出現這樣的可怕局面:無論你是陳良宇,還是段義和,還是訾北佳,或是張三李四王五,只要形勢需要你付出代價,或成為犧牲品,那麼你就是陳良宇,就是段義和,就是訾北佳。至於共產黨法律的合法性,就通過如此“從重從快”審理的案件都給一一消解了,這就是典型的共產黨合法性遭遇“司法危機”。當法非法,當非法成為法,或者說“當司法不司法”,還談什麼合法性呢?過河拆橋,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最後的結果還是指望“皇帝聖明”,指望“青天大老爺”,指望“康乾盛世”“再來統治五百年”,指望眾百姓天天“山呼萬歲”、“謝主隆恩”……(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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