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投資者賠償基金的法例

黃覺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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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7日訊】上星期有一件不大不小的經濟案件。中環一間證券行「萬隆行」一名葉姓經紀被調查涉及挪用客戶名下股票,事件中有28名客戶受影響,涉及款項約2,000萬元。證券行被下令暫停營業進行調查。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認為只屬個別事件,不承認監管制度有問題。一個多星期過去了,沒有更多的事件發生,看來的確只是小事,涉款只是區區2,000萬,但若然監管制度沒有問題,是這類「小事」也不應該發生的,對事件作檢討,還是必要的。

本文會介紹有關的投資者賠償基金及法例依據,並提醒讀者有關法例及制度的漏洞,小投資者應如何自保。

有關對投資者賠償安排的法律架構,寫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十二部份第237到244條之中。法例規定了基金的組成的款項來源及其管理,賠償基金的帳目,由行政長官及證監會訂立規則的權力等。

現時的賠償基金設立於新法例通過的04年之後,之前有類似的安排,分別有聯交所賠償基金、期交所賠償基金及交易商按金計劃。新的安排只有一個基金,經費來自聯交所及期交所原基金的資產,約有6億5千萬。新基金會累積儲備至10億元以上,方法是取自交易徵收費用(Transaction Levy)之中一個細微的百分點,若有災難性的事件發生之時,可透過信貸安排由政府提供備用資本以支持賠償基金的運作。

1988年一月的正達事件,(正達證券公司挪用客戶證券作抵押之用,公司結果要被接管及清盤)正達證券客戶共向基本提出5,212宗申索,要求賠償損失超過24億元。

政府當然不可以賠這數額。原有的聯交所賠償基金,設有以經紀為單位的違責法定賠償限額,但只有區區800萬元(以一個經紀的失責為單位)。而這上限並不論所涉及的總損失數額或提出申索的投資者數目多寡。結果,政府為了維持投資者的信心,在正達客戶的賠償問題上採取彈性措施,為每個投資者准予申索的賠償上限定為15萬元,政府因而要特別向賠償基金注入1億5千萬元。

現有的賠償安排,同樣是有每個投資者最高15萬的上限,這是大家不可不留意的。

賠償基金足夠嗎?單以數字看,自1987年到1998年,共有13宗失責案涉及金額3,900萬左右。單是正達就已經超過24億損失了。新基金運作幾年,只涉及3宗案件,最大的是06年的大發証券事件,亦只涉及5千萬而已。

無論如何,由於個人有15萬賠償的上限,小投資者最安全的做法,自然是將投資分存於不同的證券行了。

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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