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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添財特別費案 南檢再裁定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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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5日訊】(據中廣新聞劉怡伶報導)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市長許添財特別費案,案經高分檢退回續查,今由南檢再度裁定「不起訴」處分,南檢表示,首長特別費由首長領據完成核銷手續,就民法概念中已「混合」為首長財產一部分,甚至可以解釋為「所有權」已移轉為首長所有,一如私人財產一般,與被告有無詐領特別費毫無關係。

南檢偵辦台南市長許添財特別費案,查出不論是需單據核銷或領條報領兩部分,全用在餽贈、犒賞志工、員工或送花圈、花籃等公務支出,且支出費用比市長特別費還多,不構成犯罪;因而裁定不起訴處分,但因本案屬貪污重罪,檢方依職權向台南高分檢提出再議,遭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以「偵查不完備」為由,將不予起訴的台南市長許添財特別費案,發回台南地檢署續查,南檢今天再裁定不起訴。

不起訴書中指出,特別費之因「公」支出,應解釋為「因公的職務領域內而有所支出」

,首長特別費由首長領據的部分,於月初即完成核銷手續,就民法概念中已「混合」為

首長財產一部分,甚至可以解釋為所有權已移轉為首長所有,一如私人財產一般。

不起訴書中進一步表示,首長支用特別費只要符合預算執行原則,不僅可月初具領,亦可積累數月後一次具領,可先支後領、先領後支,亦可累月再領,依此原則首長如何支領純乃授權首長自為決定,故應無「逐月詐領」的可能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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