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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樂區童傷案 麥當勞分店負責人 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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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吳俊鋒/綜合報導〕台南縣一名兩歲多陳姓男童在永康市一家麥當勞遊樂區遊玩時臉部受傷,男童母親控告店方涉業務過失傷害,檢方認為該店遊樂區設施經檢驗安全合格,且貼有家長應陪同的告示,男童發生意外不能歸咎店方,因此對店方負責人、經理均不起訴。

陳母對此表示難以接受,她質疑業者在事發後隨即更換警示標語,規避責任,且至今一句道歉也沒有,毫無和解的誠意。

陳母強調,事發後曾返回該家麥當勞蒐證,發現遊戲區外的警示標語已更換,原本年齡三歲以下、身高八十到一百公分的孩童才能進去使用,卻變成三歲以上、身高一百一十公分。

後來家屬前往大灣地區的分店,發現遊戲區警語是原來的三歲以下、身高八十到一百公分,陳母質疑,麥當勞為跨國連鎖企業,竟有兩套不同的標準。

九十六年5月28日下午四時半,陳母帶兒子到永康市中山南路的麥當勞分店遊樂區遊玩,豈知溜滑梯平台設計不當,致兒子重心不穩摔倒、顏面受傷,她認為店方對遊樂設施管理有疏失,控告該店李姓負責人、陳姓經理涉業務過失傷害。

台南地檢署調查,該麥當勞分店遊樂區設備於九十五年10月24日經安全規範檢驗通過,且遊樂區外有醒目告示牌標示限三歲以上、身高一百一十公分以下的孩童免費遊玩,請使用者與家長陪同孩子、自行負責安全。

檢方說明,店方已盡防止意外發生的義務,案發時陳童不滿三歲,陳母未盡注意保護義務,難把孩子受傷之責推給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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