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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職場性騷擾罰款高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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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7日訊】(大紀元綜合報導)台灣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的雇主,若未訂定,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或知道性騷擾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將提高罰鍰額度5到10倍,從原來的罰款1萬元到10萬元,提高為罰款10萬元到50萬元。

現行條文規定,若雇主未盡事前防治性騷擾義務,或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未採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國民黨立委潘維剛表示,罰鍰太低,影響法令成效,因此她提案修法,應比照職場性別歧視,採同一罰則標準,罰鍰額度處以10萬元以上、最高50萬元以下的罰鍰。

立法院衛生環境與勞工委員會6日初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意將裁罰額度調高。

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行為,且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方式,或以歧視、侮辱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等。◇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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