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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軍人違失行為處理改採刑懲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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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健光台北3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確立軍人違失行為處理將從現行「刑先後懲」程序,改採與公務員相同的「刑懲併行」程序。

國防部陸軍常務次長黃奕炳於條文初審時表示,修法將可解決以往因刑事偵審期間過長,無法適時處罰,衍生部隊管理,不利軍紀維護,造成社會誤解等問題。

為確立多年前過犯應不應懲罰,修法新增懲罰權消滅期;撤職為10年;管訓、降級及記過為5年;悔過、禁閉、罰薪、檢束及申誡為1年;罰勤、禁足及罰站為1個月。

其中,若被懲罰人不服撤職處分,新增被懲罰人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若不服其他懲罰處分,得向上級申訴。

修法也新增權責長官知悉所屬現役軍人有過犯行為者,應即實施調查規定。若調查結果認為有撤職、記大過、罰薪、管訓、悔過、降級或禁閉懲罰必要時,應召集會議評議,並通知行為人,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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