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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宅貸款借新還舊列舉扣除 應備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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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九日電)許多民眾為減少利息支出,房貸採取借新還舊的方式因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提醒,為證明新貸款與購屋借款有關,納稅義務人應提示轉貸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貸款清償證明,貸款繳息證明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供查核。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如因換約或貸款銀行及貸款金額變動,則僅能就原始購屋貸款尚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列報扣除,而非減除新貸款的全部利息支出。

例如,2001年購買自用住宅貸款新台幣 400萬元,至2006年底貸款餘額 240萬元,2007年為減少利息支出,以借新還舊方式改向另一家銀行貸款 360萬元,若2007年全年度借款利息為13萬2000元,則96年度可列報的自用住宅貸款利息僅能就2006年底餘額 240萬元比例計算(13萬2000元×240萬元/360萬元=8萬8000元),申報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支出 8萬8000元,並非以新貸款 360萬元利息13萬2000元來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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