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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欠費遭吊照者可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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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8日訊】(據中廣新聞李人岳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星期一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在95年6月30日前10年內,因為沒有繳交通罰鍰被吊銷牌照或駕照的駕駛人,可以在五年內繳清罰鍰後重新申請,不需要重新考照。

參與修法過程的立法委員葉宜津表示,以往交通違規的駕駛人,如果沒有在期限內繳交罰鍰,駕照或牌照就會被吊銷,形同無照駕駛,嚴重違反人民的權益。

葉宜津表示,95年7月新規定上路後,就算沒繳罰鍰,也不會被吊照,改成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不過因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導致還有20多萬在修法前違反規定的民眾,還是因欠款未繳而無法回復駕照牌照。因此才會修法讓這些駕駛人可以在繳清罰鍰後,重新申請駕照或牌照。

葉宜津強調,為了不損及法律不朔及既往的原則,法案中也要求必須在修法前10年違規的駕駛人才可以適用這項規定。不過,為了公部門執法的方便,符合資格者也應該在5年的期限內申請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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