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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病患同意切除輸卵管 醫院醫師判賠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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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楊菁菁/高雄報導〕曾任電台主播的魏姓女子經痛就醫,簽署「腹腔鏡」手術,醫生卻未經其同意,剖腹開刀切除右側輸卵管,高雄地院雖認為無過失,但卻構成侵權行為,判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和醫生連帶賠償20萬元。

醫院表示 治療及手術無疏失

市立聯合醫院強調,該名病患治療及手術過程都沒有疏失,法院判決醫院與醫師要共同負擔20萬元,金額雖不多,但對醫院及醫師來說可能都是污點,因此還要研議是否要提出上訴。

據了解,94年4月18日,現為舞蹈經紀人的魏女因長期經痛,前往高雄市立聯合醫院門診,經黃姓醫生超音波檢查罹患巧克力囊腫,僅需施以腹腔鏡手術,便可以改善病症,並載明疾病名稱是「子宮內膜異位症」。

同月20日下午手術後,魏女發現腹部長達10公分傷痕,經詢問後始知右側輸卵管遭切除,認為事先未獲告知,也無急迫性,並與手術同意書內容不符,已侵害其權益,要求醫院和醫生連帶賠償100萬元慰撫金。

被告等指出,術前醫療各項檢查準備都沒有問題,但進行腹腔鏡手術時,發現骨盆腔粘連非常厲害,且視野不好,腸胃鄰接,怕傷到其他器官,無法以保守性腹腔鏡手術治療,乃改採剖腹手術切除輸卵管,但不影響病患受孕,否認有過失,並符合醫療常規。

院方調查,被告等未舉證證明若不立刻改行剖腹手術,即可能對原告生命、身體、健康產生急迫之重大危險,卻未經同意切除右側輸卵管,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判被告等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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