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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如符相關規定 台可申報扶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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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一日電)台灣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申報扶養繼父母,並符合規定時,得減除繼父母免稅額,若繼父母年滿70歲以上時,免稅額增加50%。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目規定,納稅義務人的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該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其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

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所規定直系尊親屬,包含直系血親尊親屬及直系姻親尊親屬在內,而繼父母在民法上屬納稅義務人直系姻親尊親屬。

另外,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列報受扶養親屬時,除免稅額得減除外,應注意受扶養親屬是否有所得,若有所得(列如:利息所得、股利所得、租賃所得等),須將該等所得一併列報,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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