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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列報扶養大陸親屬應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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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八日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列報大陸地區人民為扶養親屬,應檢附大陸有關單位出具,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驗證的親屬關係證明暨該大陸親屬仍存活文件。

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未入境台灣的大陸地區親屬,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及1993年4月29日簽署的「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人民為扶養親屬,納稅義務人需逐次檢附經海基會驗證親屬關係證明及仍屬存活文件,才可作為列報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申報憑證。

國稅局指出,至於大陸地區公安單位出具未經驗證的文件,尚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申報憑證。

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曾依規定檢附海基會驗證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申報扶養大陸親屬免稅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案件,其申報扶養大陸地區的親屬,之後如在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內來台灣地區探親,納稅義務人在次一年度辦理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檢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予其大陸親屬的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影本作為證明文件,列報扶養大陸親屬免稅額。

國稅局表示,之後各年度為證明該親屬仍存活,依照上述兩岸協議規定,仍應逐次檢附經海基會驗證的親屬關係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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