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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列报扶养大陆亲属应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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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八日电)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税申报时,如列报大陆地区人民为扶养亲属,应检附大陆有关单位出具,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验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暨该大陆亲属仍存活文件。

国税局表示,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未入境台湾的大陆地区亲属,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条及1993年4月29日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规定,申报大陆地区人民为扶养亲属,纳税义务人需逐次检附经海基会验证亲属关系证明及仍属存活文件,才可作为列报综合所得税免税额申报凭证。

国税局指出,至于大陆地区公安单位出具未经验证的文件,尚不得作为综合所得税免税额申报凭证。

国税局指出,纳税义务人曾依规定检附海基会验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申报扶养大陆亲属免税额并经稽征机关查明属实案件,其申报扶养大陆地区的亲属,之后如在综合所得税课税年度内来台湾地区探亲,纳税义务人在次一年度办理该课税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得检附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核发予其大陆亲属的中华民国台湾地区旅行证影本作为证明文件,列报扶养大陆亲属免税额。

国税局表示,之后各年度为证明该亲属仍存活,依照上述两岸协议规定,仍应逐次检附经海基会验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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