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申訴上訪怪圈的法律武器

馮正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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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5日訊】申訴上訪的民眾比當官的人更相信中國共產黨和政府,他們遭受地方貪官污吏、奸商惡徒的欺壓與掠奪,繼而又遭受昏庸法官的司法迫害、截訪人員的毆打綁架,但是他們始終沒有「以暴抗暴」,仍然堅守法律,和平地走申訴上訪之路,不斷向黨政、人大領導部門傾訴,期望用他們的苦心與血汗來打動官僚的鐵石心腸。但是,申訴上訪之路已沒有盡頭,變成一個無窮的怪圈。申訴上訪的民眾每經歷一圈增加了憤怒的情緒,減少了對黨和政府的信任。而且,越來越多的民眾捲進申訴上訪的怪圈。國家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也無法填滿信訪的黑洞,無法緩解日益增長的官民衝突,此伏彼起的群體抗議事件很可能會引發一場革命,甚至是暴力革命。如何緩解社會危機,解開申訴上訪怪圈的死結呢?這是申訴上訪民眾亟盼解決的問題,也是執政的中共中央應當考慮的問題。

1、申訴上訪的怪圈

以官為本、權力不受制約的社會中,公民遭受權利侵犯的具體事由各自不同,有房屋、土地等財產權、人身自由權利、結社自由權利、信仰自由權利、輿論自由權利、出版自由權利、著作權等等其他權利,但是遭受侵犯的經歷都是大致相同的,最後全部陷入申訴上訪的無窮怪圈。典型的現象如下:

第1圈,遭受權貴或權力部門的侵犯後,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屈服於權貴的法官濫用司法權,一審錯判、二審錯判,或者裁定不立案、上訴後維持不立案,或者既不立案也不裁定的司法不作為。受害者經歷了有法定期限規定的二審制的訴訟程序,但沒有公正的審判結果。繼而進入沒有法定期限規定的申訴階段:向本級法院提起申訴,會有回復,但是不受理再審通知;繼續向上一級法院申訴,也有回復,還是不受理再審通知。再提出申訴,法院就不理睬了。司法受害者就只好湧向黨政、人大領導部門的信訪辦,向當地或國家的最高領導人控訴權貴的侵犯與法院的司法不公正。

第2圈,黨政、人大領導部門的信訪辦肯定在《信訪條例》規定時間內通知當事人,告知已轉請法院處理。雖然回復格式千人一律,但上訪者第1次收到黨政、人大信訪辦的回復時都會感到無比幸福,還以為黨政領導的關心,其實這是官樣文書,多收幾次就明白,這是廢紙一張。這些信訪辦都是按照《信訪條例》第十五條關於「歸口管理」的規定轉信而已,法院也司空見慣黨政、人大部門的轉信,不予理睬,我行我素。法院的信訪辦不顧信訪人依據的法律與事實,而是以信訪人在本院已用完申訴程序為理由拒絕回復,還認為信訪人「不懂法」,就是沒敢公開辱罵信訪人為無理蠻纏的「刁民」而已。憤怒的司法受害者又繼續向黨政、人大領導部門信訪。

第3圈,第4圈,—,第N圈,都在重複第2圈的過程。絕大部份信訪人的冤假錯案都無法得到糾錯平反,被掠奪的財產也無歸期,上海的一些冤民千次上訪也沒有打動鐵石心腸的昏官。

2、怪圈的始作俑者是法院

法院是製造冤假錯案的場所,也是消除冤假錯案的場所。一個法院、法官辦錯案也是難免的,只要能保證司法受害者的司法救濟權,及時發現錯案,公正糾錯,法院依然能在公眾中維持司法公正的形象與公信力。遺憾的是,現在的大大小小的地方法院已失去糾錯功能。這些法官在奉命製造冤假錯案時,司法是作為的,而且審判效率很高。但是,在糾正冤假錯案時,就司法不作為了,法官一再推卻查處冤假錯案的責任。其做法既簡單又霸道,再審法院堅持錯誤、維持原判,只要發出一張《駁回申訴通知書》,就可以輕易剝奪司法受害者的司法救濟權。從此以後,就開始玩弄司法程序,不再查處冤假錯案的實體,千篇一律的回復格式:本院已駁回過,轉來信不再處理。再以後,就索性不回復信訪的,把申訴上訪的司法受害者趕出法院,逼上街頭,逼向黨政、人大的信訪部門。或許,當上級領導人批復時,還會敷衍應付一下,再慷慨給一封復函,其內容仍是千篇一律的。

法院製造了冤假錯案,又要逃避糾正冤假錯案的責任,就使申訴上訪的怪圈產生了。司法受害者與法官的爭論也成了雞與鴨的對話:司法受害者認為案件實體的司法不公正,要求依法再審;法官不顧案件實體是否公正,僅認為案件的訴訟程序是公正的,本院已將該案再審請求駁回,訴訟程序走完,就無法受理了,也就是本院只受理一次申訴,不管公正是否。當司法受害者在法院走投無路時,只好求助政治的解決方式,請求黨政、人大領導干預法院的司法不公正。但是,黨政、人大領導部門的信訪辦無權干預司法,依據《信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將申訴上訪的司法受害者推回法院。法院的信訪辦又依據訴訟程序法,又將申訴上訪的司法受害者推出法院。司法受害者被兩方推來推去,疲於奔命,一圈又一圈走下去。司法受害者、司法監督部門與法院在申訴上訪怪圈中構成三角關係。在三者中,法院是強勢,法官是法律專家,他解釋與運用法律的技能與權力大於司法受害者與司法監督部門。面對法官的司法不作為,司法受害者與司法監督部門都是無可奈何的,任憑申訴上訪的怪圈無窮地旋轉下去,只有法官擁有這個無窮怪圈的終止權。

3、院長責任的法律依據

在中國的現實社會裏,法院是獨立的,但法官不是獨立的,法官聽命於法院院長。院長是法院的老子,文明地說,是法人代表,他對法院的行為負全責,而且有責任糾正冤假錯案,接受司法受害者的信訪,指定法官受理冤假錯案的再審。法律已授予院長的這項權力,相應地,這也是院長對民眾的一項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上述法律條款打開了申訴上訪怪圈的死結,把終止怪圈的權力與責任落實到一個具體的責任人身上。也就是,除了法律上規定的司法受害人自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法院糾錯的司法救濟程序之外,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也有權要求本法院糾錯。

各級法院院長日理萬機,他們怎麼在堆積如山的案件中發現有幾個冤假錯案呢?由誰來提醒他?由他的領導、部下,還有新聞媒體,司法監督部門,當然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還是直接傾聽司法受害者的呼聲。法院的信訪接待室不再是只受理司法受害者向法院提出的再審請求,而且更多的是轉達司法受害的民眾直接向院長的信訪,向院長提出的再審請求。

法律沒有規定向院長申訴信訪的期限、次數、級別,也就是只要司法受害者不服法院裁決,認定是冤假錯案的,就可以直接向受到司法傷害的法院院長申訴信訪,院長作為國家機關的領導人必須遵守國家信訪條例,按規定期限回復,認真接待上訪民眾。

4、民眾應當直接信訪院長

一個強盜搶劫了別人的財物,被害人與其論理要求歸還,強盜反而會認為這位被害人無理蠻纏,應該人忍氣吞聲、自認倒霉,這就是強盜的邏輯,強盜社會盛行的風氣。但是,現在的中國民眾已不接受這個強盜邏輯,他們不服,寧肯魚死網破,也要申訴上訪到底。法院逃避糾錯的責任,一再企圖對司法受害者關閉司法救濟的司法途徑,但是上述三條法律為所有司法受害者敞開法院的大門。

所有的司法受害者都可以直接向法院院長申訴上訪,申訴狀的對象不是某某法院,而是某某法院的某某院長,不是通過法院立案庭向法院提起申訴,而是向法院院長本人直接寄送或走訪,就像向市委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等領導人提出申訴一樣,要求院長「發現」法官裁決的錯誤,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只要是製造冤假錯案的法院都可以成為申訴上訪的對象,不論一審、二審法院,還是再審法院的院長都應當傾聽司法受害者的呼聲,而且向院長申訴沒有期限、次數、級別的限制規定。

法官濫用法律,剝奪公民的訴權,利用司法程序,限制冤假錯案的再審;公民活用法律,奪回自己的訴權,盯住院長不放,迫使法官依法再審。領導問責制,法院的責任就是院長的責任。法院比行政部門有特權,民眾不可追究法院的責任,但可以依法追究法官,尤其是院長的責任。院長不履行糾錯的責任、不督促法官遵守法律、秉公司法,民眾就可以依法去法院、去人大請願示威,聯名彈劾院長,趕他下台。在今年的第十三屆上海市人大代表會議前,就有數百市民聯名彈劾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滕一龍,追究他對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責任,要求他下台。

5、國家領導機關追問院長責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今年全國人大會議的答記者問時說:司法制度改革最根本的目標就是實現司法公正,這就需要保持司法的獨立。這是完全正確的法治觀念。但是,我們必須在保證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上,保持司法的獨立。現在,以中共地區政法委為領導核心的地區司法獨立,分割國家法制的統一,使各地各級法院成為大小獨立王國,有權力沒有責任不受制約,只聽命於地區的最高長官,成了地方權貴的幫兇,批量製造冤假錯案,致使司法不公正,成為社會動亂的根源。

而且,《信訪條例》僅是制約行政部門的法規,對中國的各級法院是沒有制約力的。上海的某些基層法院院長比溫總理還要牛,可以公然蔑視《信訪條例》,不回復司法受害者的信訪,連黨政、人大、檢察院等司法監督部門要求法院處理的信函也不屑一顧,一律不作回復。保持司法的獨立,卻成了法院司法不公正、司法不作為可以不受監督、不受制約、不受處罰的借口。法官及院長利用法院不可訴的特性,可以躲在法院裡徇私枉法、司法不公正、不作為,他們的行為都可以不追究責任嗎?司法受害者、司法監督部門只好無可奈何嗎?

要改變司法不公正的現狀,首先要實行法院院長問責制,法院司法不公正,必須追問院長的責任,甚至彈劾院長,要求他引咎辭職。院長要負責,他就會自覺地接受公眾與司法監督部門的監督,勤奮地去「發現」冤假錯案,督促法官糾錯,保證司法公正。而且,黨政、人大、檢察院等司法監督部門也要改變做法,轉信也要符合法律程序,收信及請求處理的對象不再是沒有人負責的法院單位,而是某某法院的某某院長或某某法官,必須落實到具體部門的具體人,才可以實行有效的監督,制止法院的司法不作為,終止申訴上訪的怪圈,切實解除上訪民眾的苦難與冤屈,達成和諧。

2008年6月4日上海仁和苑
原載《督察簡報》(2008年6月4日總12期)

註:本文作者於2008年6月5日被上海警方行政拘留,6月15日釋放。剛印刷成冊的509本《督察簡報》(2008年6月4日總12期)被全部扣留,於6月18日也歸還作者,現已按慣例寄送中國黨政、人大機關的中央領導人及上海的地方領導人、部份人大代表及主要的維權人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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