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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放寬校數較少縣市遴選校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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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五日電)為解決部分縣市國中、小校數較少,導致校長任滿後可能須回歸教職,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國中未達十五校或國小未達四十校縣市,校長遴選委員會得遴選連任中的現職校長。

現行條文規定,縣 (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 (市)政府組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的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的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江義雄於提案說明指出,現職國中、小學校長參加他校校長遴選,需等任滿或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但各縣市學校數差距很大,如嘉義市僅八所國中、十八所國小,但其餘縣市則可能有數十或百餘所,一體適用有困難。

他說,依現行規定,校長於任期的第四年或第六年後才可參加遴選,但部分縣市校數較少,出缺機會也少,若可參加遴選時,卻沒有出缺機會,勢必須回歸教職,影響優秀校長全心投入校務。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但縣市學校數量,國中未達十五校或國小未達四十校者,得遴選連任中之現職校長,不受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限制,其相關規定由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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