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童國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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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6日訊】申 訴 人:(一、二審原告、上訴人) 童國菁 男 漢 1963.11.14日生 住上海市徐匯區三江路293號 郵編:200232

代 理 人(一、二審代理人)鄭恩寵 住上海晉元路88弄1號樓1406室
被申訴人(一、二審被告、被上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法定代表人(原部長周永康)現部長:孟建柱 住所址:北京東城區東長安街14號

案由:不服(一、二審) 《行政裁定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7) 二中行初字第585號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7)高行終字第618號行政裁定書。

申訴請求:

1.撤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7)二中行初字第585號《行政裁定書》。
2.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7)高行終字第618號《行政裁定書》。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系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2007年11月7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極人民法院於同年11月5日做出的(2007)二中行初字第585號《行政裁定書》(以下簡稱《裁定書》)。原告不服,依法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後被裁定駁回。

申訴人是上海市一名理髮店業主,祖傳佔地面積131平方米的私房(花園別墅)現按市場價格3000萬人民幣左右被黃菊、陳良宇、韓正等領導下的徐匯區國有官辦公司,無任何批准文件所搶。在劉雲耕、吳志明領導下的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領導下逼遷臨時住房,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到北京上訪,在北京上訪期間,被人毆打;人身無安全保障的情況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

1990年3月房屋被拆遷前,申訴人一家居住在上海市中心城區徐匯區永嘉路574號。這是49年前就形成高級花園別墅群的區域,房屋毗鄰美國政府駐上海領事館附近。該房是申訴人祖父於1953年合法購置並依法向政府登記。

1990年3月,由上海市徐匯區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徐匯區政府公司)委託徐匯區政府住宅辦公室,在沒有任何手續情況下非法侵佔,然後在申訴人祖傳私房土地上建起獨立式高級花園別墅(僑匯商品房),以當時時價僑匯400萬元,買給台灣富商汪義正。現汪家別墅三面圍牆,仍屬申訴人私有財產。
49年前,申訴人祖父童廣照是一名上海工人,申訴人父親童金泉是上海一個小理髮店老闆業主。該店與1956年被政府公私合營。父親又響應政府號召,到大西北參加建設。申訴人年幼時,就在上海生活學習,由外祖父母領養。到了小學高年級時,再回父母身邊求學;後再回上海與祖父母生活在一起,也就是上海市徐匯區永嘉路574號祖傳私宅。

父親因不適應青海西寧高原氣候,體弱多病,企業近乎破產,工人發不到工資,被批准提前回上海,但無退休金。

父親88年回上海,89年上半年發生六四。下半年父親申報常住戶口,90年初就被告知有人要拆房,同年3月16日拆遷人即侵害人(上海(城開集團)有限公司)在沒有任何補償和安置的情況下,全家被迫遷住上海城鄉結合部臨時房屋過渡,一住就是8年。

98年下半年,上海市徐匯區政府壟斷公司——上海(城開集團)有限公司倒打一耙。將申訴人全家當成被告,到法院狀告申訴人一家強佔臨時過渡房。上海徐匯區法院一審判決:全家遷出臨房趕到上海郊區奉賢縣西渡鎮二手房居住(價值五萬五千元人民幣)。在第二次強遷前五天,將申訴人以「妨礙司法」罪名,送進徐匯公安看守所拘留十五天。申訴人出獄後,因房屋強遷不服提出反訴,但遭法院駁回,理由是法定的兩年時效已過。但法律規定,不動產的侵權行為是以行為終了日起兩年,最長還有二十年時效。

2001年申訴人父親終因體弱多病,有家無處歸,有理無處講,無錢請律師,無錢看病,三頓飯也無法保障,活活氣死在病床上,終年67歲。臨終前再三關照,絕不能放棄,全權委託申訴人代理,直到討回私有財產。

父親去世後在訴訟、投訴無門的情況下,申訴人選擇了上訪之路……

2003年5月,上海首富周正毅強佔東八塊案爆發,以上海為源頭、龍頭、中心的拆遷恐怖引起全上海乃至全國的抗議潮。同年9月申訴人第一次到北京就遭到上海市政府駐北京辦事處聘用的警察和打手強行截訪。並押送上海蒙自路接濟站,兩天後才獲得釋放回家。

自申訴人北京上訪被截回後,申訴人即被上海地方一股黑惡勢力遏制著,並處處遭遇打擊報復……
2004年2月份前後兩天內,受到上海地方政府黑惡勢力的報復行動。

首先申訴人租賃的理髮店被房東(市場管理所)責令退讓。第二天受到借租的自住房通告要求退讓。申訴人以他們無正當理由拒絕後,卻遭到他們的一系列報復打擊……首先市場管理所的負責人從外叫來了一群社會小流氓衝進理髮店,對申訴人痛打一頓,迅速逃離。申訴人趕緊報了110,警察到現場看了看說,連打人的人都不知道,我們怎麼查?你說是市場負責人叫的有證據嗎?以後不要去北京就沒這麼多的麻煩了。顯然,這些警察比申訴人更清楚,這是怎麼回事……

沒過幾天申訴人再次去北京上訪,再一次的報復,再次降臨於申訴人。

借租的居住房,被物業管理部門擅自撬開,將屋內的物品全部搬走,不知道去向。當申訴人的妻子知道後趕緊報110,警察趕到現場看過後,只給了個話:到法院去告。走人了事。

接著理髮店被停水停電,無奈之下,申訴人和妻子、女兒、老母四個人天天去上海市徐匯區政府,上海市政府信訪辦反映情況,足足兩個月後才恢復了水電供應。

2004年8月申訴人在北京上訪期間,再次被上海駐京辦的人員即便衣警察強制押回上海,關進看守所刑事拘留30天,罪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申訴人後得知,此次被關押期間,申訴人差點被上海徐匯公安分局報送勞動教養;2005年9月同樣也被刑事拘留後,被上海徐匯公安分局報送勞動教養,終因申訴人家庭生活困難,街道政府不願承擔,而作罷。

自2004年8月至2007年9月三年多時間內申訴人在上訪維權之路上艱難的經歷一系列人間苦難無法一一表述清楚,僅行政拘留,刑事就三次,被誣告擾亂社會秩序。被限制人生自由無數次,每年至少兩次以上。被無故毆打已成家常便飯,每次到北京都被攔截、截訪、綁架,如稍稍有反抗即遭拳腳伺候,鼻青臉腫,這都是上海市政府駐京辦僱傭的社會閒散人員組成的打手隊所為,上海上訪人員無人赦免,乃至被毆致死,路人皆知。

2004年5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規定》;5月8日,申訴人依照此規定,向有關房屋拆遷批准權限的政府管理部門申請調取。關於上海市徐匯區永嘉路574號90年房屋拆遷前涉及申訴人私房的相關政府信息。前後去了有權批准授文單位及部門如:立項、規劃、用地、房屋拆遷等,所得到的答覆均「不存在」。

為此,申訴人對上述答覆告知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上海市人民政府、國家建設部、徐匯區人民政府、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涉及土地徵用、收回、劃撥、立項、規劃、房屋拆遷等依照法律規定,對批准上述行為單位作出「不存在」行政行為,分別依法向其同級政府和上級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近50多件申請。最終均作出維持「不存在」答覆,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決定書》。這些經確認法律生效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國務院、上海市人民政府、國家建設部、徐匯區人民政府、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均有備案可查)。這一切都證明了對申訴人傢俬房拆遷,均沒有任何國家和政府合法行政行為。

2003年10月上海徐匯區政府召開以童國菁上訪事項調查會,調查會中,由被調查人上海(城開集團)有限公司。向主持人徐匯區政府建委副主任吉祥提供城開公司當年拆遷童國菁傢俬房的有關政府管理部門批准文件。吉祥雖然沒有將文件內容給申訴人看,但將三份批文文號提供給申訴人,說你自己去授文單位查閱檔案資料,但是相關政府機關答覆結果卻叫人又喜又憂。喜的是找到了非法拆遷申訴人傢俬宅的證據,憂的是這三份批文文號的真實性無法辯真偽。

2005年—2006年,申訴人著手進行大量的向上海區、市二級政府及下屬部門。申請政府公開信息調取工作,通過一系列政府信息表明:都一一印證(上海城開集團)是一個十足的官商勾結腐敗集團,董事長就是拆遷申訴人私房時任當時的上海市徐匯區土地規劃管理局的審批科領導,直接掌管批准規劃用地大權的承辦批准人。現成了一名官商合營房地產大公司的法人代表:徐麟祥。

上海(城開集團)有限公司,據國內外公開報導的兩大放火殺人案都是該公司一手製造。一起發生在1996年上海徐匯區長樂路一名被強遷戶,她的丈夫被活活燒死。一起發生在2004年1月9日上海徐匯區烏魯木齊路麥其裡一戶居民拆遷人不擇手段,竟然放火,造成一對老夫妻被活活燒死。放火者居然是14年前拆遷申訴人私宅時的經辦人楊孫勤。此人當年是徐匯區政府住宅辦動遷科的職員,幾年後成了上海城開(集團)公司隸屬下的子公司(安置公司)副總經理。現被依法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2005年5月1日國務院頒布修改的新《信訪條例》出台,依據此《條例》申訴人去上海市委市府信訪,後轉至上海徐匯區府信訪辦再被轉至徐匯區房地局,徐匯區房地局作出不再答覆告知。如不服,告知申訴人可向上海市房地局申請複查,上海市房地局作出答覆,稱符合《上海市拆遷房屋管理辦法》規定的結論,如不服告知,可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覆核。

2005年11月14日,上海人民政府收到申訴人的覆核申請,至今沒有任何的作為。期間,申訴人無數次去電話,去信和去人查詢,結果均無結果。無奈下2005年12月下旬,申訴人再次去北京向國務院信訪辦反映情況。這就是陳良宇、韓正、劉雲耕、吳志明等上海領導人的行為。

2005年12月28日申訴人在北京上訪期間再次的被上海駐京辦的工作人員和便衣警察痛毆,為了自身人身安全和所有在北京上訪的全國訪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申訴人不得不向北京公安警察求援……

2005年12月28日21點30分左右,與申訴人同住北京大柵欄第一旅館206房間的同鄉陳先生和他的夫人,不明原因的被北京天安門地區公安分局拘押,留置在北京天安門地區公安分局內。

申訴人因與他們同住,且房門的房卡在他們手裡,前去討要。

在北京天安門地區公安分局門前申訴人向看門警衛說明情況後,警衛告知在門口等著。

此時,上海市人民政府駐京辦人員在門口將攝像頭對準申訴人,申訴人指責上海市人民政府駐京辦人員的侵權行為,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駐京辦停止侵權行為。上海市人民政府駐京辦人員惱羞成怒,攥住申訴人的後腦杓向天安門地區公安分局門牌匾上猛砸,致使申訴人眼冒金星,額頭鼓起大包,疼痛難忍。後經北京醫院診斷為腦震盪。

北京天安門地區公安分局的門前警衛親眼目睹門前所發生的一切。沒有制止上海市人民政府駐京辦的違法行為,

申訴人只得向北京市公安局110報警,依法制止上海市人民駐京辦人員故意違法行為。

到現場接警處置任務的是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東郊民巷警署,開具了不符公安機關統一規定的驗傷便條,申訴人對此提出異議,故此,提起行政復議。

2005年12月28日申訴人對北京市天安門公安分局行政不作為,未在其管轄範圍內履行法定職責,制止上海市人民政府駐京辦違法故意傷害行為,違反了《人民警察法》第六條(一)(二)之規對北京市東城區公安分局開具了不符合公安部統一規定驗傷便條,做出的不當行政行為,依法向北京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復議。2006年1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收到申訴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行政復議機關受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三)款:「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關受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北京市公安局收到申訴人復議申請,未在5日內做出書面告知申訴人,根據上訴規定應視為受理。《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北京市公安局未在法定六十日時間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也未作出適當延長三十日行政決定。申訴人對北京市公安局違反了《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未在法定時間內履行法定職責,行政不作為,申訴人向公安部即被申訴人申請行政復議。2006年1月4日申訴人人寄出《行政復議申請書》被申訴人同年1月8日收到。2006年3月10日被申訴人作出公復終字第[2006]1號《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2006年4月18日申訴人對被申訴人的行政不當作為不服,依法提起原級行政復議。

2006年4月21日,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被申訴人(復議機關)未在法定六十日時間內即(2006年6月21日)之前作出原及行政復議決定,也未作出適當延長30日行政延長決定

綜合上述,被申訴人違反了《行政復議決定》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未在法定時間內履行法定職責,屬行政不作為。

無奈之下,申訴人只好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程序規定逐級申請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對公安機關不作為啟動法定程序。最終程序一路走到國家公安部。國家公安部收到申訴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後,不負責任的作出終止行政復議決定。申訴人對此不服,以同級行政復議的方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要求撤銷公安部做出的《終止復議通知書》同級行政復議申請,並要求其繼續法定職責,訴諸法院。

申訴人經過一年的鍥而不捨的努力,終於在2007年9月20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案號:585號。公安部於2006年3月10日所作出公復終字【2006】第1號《行政復議終字通知書》是被申訴人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據。

如被申訴人公安部於2006年3月10日作出公復終字【2006】第1號《行政復議終字通知書》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法範圍,一審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部份修改或變更訴狀的訴訟請求和內容,而不是武斷駁回申訴人的請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顯然被申訴人公安部負責行政復議機關未在法定的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期間,也未做過任何的口頭或書面的答覆。明顯屬於行政不作為(即2006年4月21日收到的申訴人申請的行政復議申請書)。

《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違反法定程序,造成錯誤裁定,應予撤銷。

《裁定書》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十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童國菁的起訴。」
《司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十一項):「(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原審法院在申訴人起訴後長達一年時間才正式受理本案,已經違反法定受理程序,受理後從未指定期間責令原告補正或者更正訴狀、例如:將被申訴人法定代表人周永康部長變更為孟建柱部長以及應當更正訴狀的其他內容。

《司法解釋》三十二條第一、二款:「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七日內不能決定受理的,應當先予以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

顯然原審法院駁回申訴人起訴的法定條件是收到申訴人訴狀七日內先予受理,然後原審法院是在長達一年的延期審查決定受理本案後的一個月十九天內匆忙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而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申訴人認為本案可屬特殊情況,原審法院在受理後,只有一個月十九天內作出裁定於法無據。
《司法解釋》第六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性法進行全面審查。當事人對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有爭議的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第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均有錯誤,且起訴符合條件的,應當在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

申訴人近幾年來和上海數以十萬計市民到北京或上海市各級政府,為征地、迫遷糾紛上訪,人身得不到安全保障,主要事實發生在周永康任公安部部長期間。申訴人是納稅公民,人民警察是靠納稅人養活的。警察公然使用暴力毆打合理、合法、上訪民眾,於法、於理、於情無據。申訴人通過訴訟希望,十七大之後,以孟建柱領導的國家公安部應當迅速扭轉此被動局面,人民警察應當保護人民,人民警察首先要依法制裁各種各樣「陳良宇」們等。

如果各級人民法院不依法受理民告官案,哪麼今後構建和諧社會中將有更多的民眾到北京等各級政府上訪,引起更大的抗議潮。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即委員長及各位副委員長、委員們認真履行《憲法》授予的法定職責,認真接受本人的申訴,認真接受上海和各地同類土地、房產案件的申訴。土地腐敗,引起全國持續15年以上暴力征地,拆遷恐怖,進而引起金融特別是房產、地產、金融大面積的腐敗。引發司法黑幕,引發一起又一起抗議潮。

土地腐敗掠奪民產已失去人心,如此蔓延下去,社會就會發生十六大政治報告中「亡黨失政」現象;就會發生十七大報告中執政黨「生死存亡」的現象。望最高人民法院秉承公正,慎重審理,向全國人民乃至全世界交出一份司法獨立的考卷,我們拭目以待。

附:申訴狀副本一份、申訴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一名代理人委託書、身份證各一份。

一審法院作出裁定:(2007)二中行初字第585號、二審法院裁定:(2007)高行終字618號複印件各一份。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申 訴 人:童國菁
2008年6月27日

代 理 人:鄭恩寵
2008年6月27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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