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童国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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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6日讯】申 诉 人:(一、二审原告、上诉人) 童国菁 男 汉 1963.11.14日生 住上海市徐汇区三江路293号 邮编:200232

代 理 人(一、二审代理人)郑恩宠 住上海晋元路88弄1号楼1406室
被申诉人(一、二审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法定代表人(原部长周永康)现部长:孟建柱 住所址:北京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案由:不服(一、二审) 《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 二中行初字第585号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618号行政裁定书。

申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行初字第585号《行政裁定书》。
2.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618号《行政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系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2007年11月7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极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5日做出的(2007)二中行初字第585号《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原告不服,依法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被裁定驳回。

申诉人是上海市一名理发店业主,祖传占地面积131平方米的私房(花园别墅)现按市场价格3000万人民币左右被黄菊、陈良宇、韩正等领导下的徐汇区国有官办公司,无任何批准文件所抢。在刘云耕、吴志明领导下的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领导下逼迁临时住房,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到北京上访,在北京上访期间,被人殴打;人身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1990年3月房屋被拆迁前,申诉人一家居住在上海市中心城区徐汇区永嘉路574号。这是49年前就形成高级花园别墅群的区域,房屋毗邻美国政府驻上海领事馆附近。该房是申诉人祖父于1953年合法购置并依法向政府登记。

1990年3月,由上海市徐汇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徐汇区政府公司)委托徐汇区政府住宅办公室,在没有任何手续情况下非法侵占,然后在申诉人祖传私房土地上建起独立式高级花园别墅(侨汇商品房),以当时时价侨汇400万元,买给台湾富商汪义正。现汪家别墅三面围墙,仍属申诉人私有财产。
49年前,申诉人祖父童广照是一名上海工人,申诉人父亲童金泉是上海一个小理发店老板业主。该店与1956年被政府公私合营。父亲又响应政府号召,到大西北参加建设。申诉人年幼时,就在上海生活学习,由外祖父母领养。到了小学高年级时,再回父母身边求学;后再回上海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也就是上海市徐汇区永嘉路574号祖传私宅。

父亲因不适应青海西宁高原气候,体弱多病,企业近乎破产,工人发不到工资,被批准提前回上海,但无退休金。

父亲88年回上海,89年上半年发生六四。下半年父亲申报常住户口,90年初就被告知有人要拆房,同年3月16日拆迁人即侵害人(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补偿和安置的情况下,全家被迫迁住上海城乡结合部临时房屋过渡,一住就是8年。

98年下半年,上海市徐汇区政府垄断公司——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倒打一耙。将申诉人全家当成被告,到法院状告申诉人一家强占临时过渡房。上海徐汇区法院一审判决:全家迁出临房赶到上海郊区奉贤县西渡镇二手房居住(价值五万五千元人民币)。在第二次强迁前五天,将申诉人以“妨碍司法”罪名,送进徐汇公安看守所拘留十五天。申诉人出狱后,因房屋强迁不服提出反诉,但遭法院驳回,理由是法定的两年时效已过。但法律规定,不动产的侵权行为是以行为终了日起两年,最长还有二十年时效。

2001年申诉人父亲终因体弱多病,有家无处归,有理无处讲,无钱请律师,无钱看病,三顿饭也无法保障,活活气死在病床上,终年67岁。临终前再三关照,绝不能放弃,全权委托申诉人代理,直到讨回私有财产。

父亲去世后在诉讼、投诉无门的情况下,申诉人选择了上访之路……

2003年5月,上海首富周正毅强占东八块案爆发,以上海为源头、龙头、中心的拆迁恐怖引起全上海乃至全国的抗议潮。同年9月申诉人第一次到北京就遭到上海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聘用的警察和打手强行截访。并押送上海蒙自路接济站,两天后才获得释放回家。

自申诉人北京上访被截回后,申诉人即被上海地方一股黑恶势力遏制着,并处处遭遇打击报复……
2004年2月份前后两天内,受到上海地方政府黑恶势力的报复行动。

首先申诉人租赁的理发店被房东(市场管理所)责令退让。第二天受到借租的自住房通告要求退让。申诉人以他们无正当理由拒绝后,却遭到他们的一系列报复打击……首先市场管理所的负责人从外叫来了一群社会小流氓冲进理发店,对申诉人痛打一顿,迅速逃离。申诉人赶紧报了110,警察到现场看了看说,连打人的人都不知道,我们怎么查?你说是市场负责人叫的有证据吗?以后不要去北京就没这么多的麻烦了。显然,这些警察比申诉人更清楚,这是怎么回事……

没过几天申诉人再次去北京上访,再一次的报复,再次降临于申诉人。

借租的居住房,被物业管理部门擅自撬开,将屋内的物品全部搬走,不知道去向。当申诉人的妻子知道后赶紧报110,警察赶到现场看过后,只给了个话:到法院去告。走人了事。

接着理发店被停水停电,无奈之下,申诉人和妻子、女儿、老母四个人天天去上海市徐汇区政府,上海市政府信访办反映情况,足足两个月后才恢复了水电供应。

2004年8月申诉人在北京上访期间,再次被上海驻京办的人员即便衣警察强制押回上海,关进看守所刑事拘留30天,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申诉人后得知,此次被关押期间,申诉人差点被上海徐汇公安分局报送劳动教养;2005年9月同样也被刑事拘留后,被上海徐汇公安分局报送劳动教养,终因申诉人家庭生活困难,街道政府不愿承担,而作罢。

自2004年8月至2007年9月三年多时间内申诉人在上访维权之路上艰难的经历一系列人间苦难无法一一表述清楚,仅行政拘留,刑事就三次,被诬告扰乱社会秩序。被限制人生自由无数次,每年至少两次以上。被无故殴打已成家常便饭,每次到北京都被拦截、截访、绑架,如稍稍有反抗即遭拳脚伺候,鼻青脸肿,这都是上海市政府驻京办雇佣的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打手队所为,上海上访人员无人赦免,乃至被殴致死,路人皆知。

2004年5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5月8日,申诉人依照此规定,向有关房屋拆迁批准权限的政府管理部门申请调取。关于上海市徐汇区永嘉路574号90年房屋拆迁前涉及申诉人私房的相关政府信息。前后去了有权批准授文单位及部门如:立项、规划、用地、房屋拆迁等,所得到的答复均“不存在”。

为此,申诉人对上述答复告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家建设部、徐汇区人民政府、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涉及土地征用、收回、划拨、立项、规划、房屋拆迁等依照法律规定,对批准上述行为单位作出“不存在”行政行为,分别依法向其同级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近50多件申请。最终均作出维持“不存在”答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书》。这些经确认法律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国务院、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家建设部、徐汇区人民政府、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均有备案可查)。这一切都证明了对申诉人家俬房拆迁,均没有任何国家和政府合法行政行为。

2003年10月上海徐汇区政府召开以童国菁上访事项调查会,调查会中,由被调查人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向主持人徐汇区政府建委副主任吉祥提供城开公司当年拆迁童国菁家俬房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吉祥虽然没有将文件内容给申诉人看,但将三份批文文号提供给申诉人,说你自己去授文单位查阅档案资料,但是相关政府机关答复结果却叫人又喜又忧。喜的是找到了非法拆迁申诉人家俬宅的证据,忧的是这三份批文文号的真实性无法辩真伪。

2005年—2006年,申诉人着手进行大量的向上海区、市二级政府及下属部门。申请政府公开信息调取工作,通过一系列政府信息表明:都一一印证(上海城开集团)是一个十足的官商勾结腐败集团,董事长就是拆迁申诉人私房时任当时的上海市徐汇区土地规划管理局的审批科领导,直接掌管批准规划用地大权的承办批准人。现成了一名官商合营房地产大公司的法人代表:徐麟祥。

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据国内外公开报导的两大放火杀人案都是该公司一手制造。一起发生在1996年上海徐汇区长乐路一名被强迁户,她的丈夫被活活烧死。一起发生在2004年1月9日上海徐汇区乌鲁木齐路麦其里一户居民拆迁人不择手段,竟然放火,造成一对老夫妻被活活烧死。放火者居然是14年前拆迁申诉人私宅时的经办人杨孙勤。此人当年是徐汇区政府住宅办动迁科的职员,几年后成了上海城开(集团)公司隶属下的子公司(安置公司)副总经理。现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2005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修改的新《信访条例》出台,依据此《条例》申诉人去上海市委市府信访,后转至上海徐汇区府信访办再被转至徐汇区房地局,徐汇区房地局作出不再答复告知。如不服,告知申诉人可向上海市房地局申请复查,上海市房地局作出答复,称符合《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规定的结论,如不服告知,可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2005年11月14日,上海人民政府收到申诉人的复核申请,至今没有任何的作为。期间,申诉人无数次去电话,去信和去人查询,结果均无结果。无奈下2005年12月下旬,申诉人再次去北京向国务院信访办反映情况。这就是陈良宇、韩正、刘云耕、吴志明等上海领导人的行为。

2005年12月28日申诉人在北京上访期间再次的被上海驻京办的工作人员和便衣警察痛殴,为了自身人身安全和所有在北京上访的全国访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申诉人不得不向北京公安警察求援……

2005年12月28日21点30分左右,与申诉人同住北京大栅栏第一旅馆206房间的同乡陈先生和他的夫人,不明原因的被北京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拘押,留置在北京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内。

申诉人因与他们同住,且房门的房卡在他们手里,前去讨要。

在北京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门前申诉人向看门警卫说明情况后,警卫告知在门口等着。

此时,上海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人员在门口将摄像头对准申诉人,申诉人指责上海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人员的侵权行为,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驻京办停止侵权行为。上海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人员恼羞成怒,攥住申诉人的后脑杓向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门牌匾上猛砸,致使申诉人眼冒金星,额头鼓起大包,疼痛难忍。后经北京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北京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的门前警卫亲眼目睹门前所发生的一切。没有制止上海市人民政府驻京办的违法行为,

申诉人只得向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依法制止上海市人民驻京办人员故意违法行为。

到现场接警处置任务的是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郊民巷警署,开具了不符公安机关统一规定的验伤便条,申诉人对此提出异议,故此,提起行政复议。

2005年12月28日申诉人对北京市天安门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未在其管辖范围内履行法定职责,制止上海市人民政府驻京办违法故意伤害行为,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六条(一)(二)之规对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分局开具了不符合公安部统一规定验伤便条,做出的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向北京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2006年1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收到申诉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受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款:“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关受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北京市公安局收到申诉人复议申请,未在5日内做出书面告知申诉人,根据上诉规定应视为受理。《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北京市公安局未在法定六十日时间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也未作出适当延长三十日行政决定。申诉人对北京市公安局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申诉人向公安部即被申诉人申请行政复议。2006年1月4日申诉人人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诉人同年1月8日收到。2006年3月10日被申诉人作出公复终字第[2006]1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06年4月18日申诉人对被申诉人的行政不当作为不服,依法提起原级行政复议。

2006年4月21日,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诉人(复议机关)未在法定六十日时间内即(2006年6月21日)之前作出原及行政复议决定,也未作出适当延长30日行政延长决定

综合上述,被申诉人违反了《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属行政不作为。

无奈之下,申诉人只好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程序规定逐级申请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公安机关不作为启动法定程序。最终程序一路走到国家公安部。国家公安部收到申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不负责任的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申诉人对此不服,以同级行政复议的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要求撤销公安部做出的《终止复议通知书》同级行政复议申请,并要求其继续法定职责,诉诸法院。

申诉人经过一年的锲而不舍的努力,终于在2007年9月20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案号:585号。公安部于2006年3月10日所作出公复终字【2006】第1号《行政复议终字通知书》是被申诉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

如被申诉人公安部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公复终字【2006】第1号《行政复议终字通知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法范围,一审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部分修改或变更诉状的诉讼请求和内容,而不是武断驳回申诉人的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显然被申诉人公安部负责行政复议机关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期间,也未做过任何的口头或书面的答复。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即2006年4月21日收到的申诉人申请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错误裁定,应予撤销。

《裁定书》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童国菁的起诉。”
《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原审法院在申诉人起诉后长达一年时间才正式受理本案,已经违反法定受理程序,受理后从未指定期间责令原告补正或者更正诉状、例如:将被申诉人法定代表人周永康部长变更为孟建柱部长以及应当更正诉状的其他内容。

《司法解释》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七日内不能决定受理的,应当先予以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

显然原审法院驳回申诉人起诉的法定条件是收到申诉人诉状七日内先予受理,然后原审法院是在长达一年的延期审查决定受理本案后的一个月十九天内匆忙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而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申诉人认为本案可属特殊情况,原审法院在受理后,只有一个月十九天内作出裁定于法无据。
《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性法进行全面审查。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均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申诉人近几年来和上海数以十万计市民到北京或上海市各级政府,为征地、迫迁纠纷上访,人身得不到安全保障,主要事实发生在周永康任公安部部长期间。申诉人是纳税公民,人民警察是靠纳税人养活的。警察公然使用暴力殴打合理、合法、上访民众,于法、于理、于情无据。申诉人通过诉讼希望,十七大之后,以孟建柱领导的国家公安部应当迅速扭转此被动局面,人民警察应当保护人民,人民警察首先要依法制裁各种各样“陈良宇”们等。

如果各级人民法院不依法受理民告官案,哪么今后构建和谐社会中将有更多的民众到北京等各级政府上访,引起更大的抗议潮。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即委员长及各位副委员长、委员们认真履行《宪法》授予的法定职责,认真接受本人的申诉,认真接受上海和各地同类土地、房产案件的申诉。土地腐败,引起全国持续15年以上暴力征地,拆迁恐怖,进而引起金融特别是房产、地产、金融大面积的腐败。引发司法黑幕,引发一起又一起抗议潮。

土地腐败掠夺民产已失去人心,如此蔓延下去,社会就会发生十六大政治报告中“亡党失政”现象;就会发生十七大报告中执政党“生死存亡”的现象。望最高人民法院秉承公正,慎重审理,向全国人民乃至全世界交出一份司法独立的考卷,我们拭目以待。

附:申诉状副本一份、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名代理人委托书、身份证各一份。

一审法院作出裁定:(2007)二中行初字第585号、二审法院裁定:(2007)高行终字618号复印件各一份。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 诉 人:童国菁
2008年6月27日

代 理 人:郑恩宠
2008年6月27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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