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的罪人-记艺术家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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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安娜专题报导)7月14日下午2:30在山东济宁市中区法院一个特别的庭审开始了。被告人既不打,砸,抢,偷,摸,杀,又不贪污受贿,玩娼嫖妓,他的罪名是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作一个好人。

被告周宁,38岁-一个毕业于山东艺术学院设计系;后在济南市山东特殊教育中专任教,是该校美术专业的创始人,也是该校的教务主任;用自己的积蓄开办了“真言造型艺术工作室”,为艺术领域的残疾人教育和就业开辟了一条新路;他的成就引起国内外艺术界的关注;他的艺术作品被收藏在中国美术馆,深圳美术馆和许多名人手中-就是他,被中共定为罪人。

1999年7月中国政府打压法轮功后,周宁就屡遭迫害。他多次被非法抓捕,被单位开除公职,房屋被非法没收,导致长期流离失所。最后这次抓捕是2007年9月12日,在济宁发生。其后,他一直被非法关押在济宁市看守所,遭受残酷迫害。

周宁为抗议长期非法关押,绝食反迫害,遭到看守所警察的野蛮灌食迫害,身心受到了极大的摧残。据悉,周宁因腰椎受伤,于2008年5月4日被送往济宁市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当时情况十分危急。

7月14日是周宁案的首次庭审。被告的辩护律师是李苏滨和温海波等三位律师。他们的辩护题目为《宪法至上 信仰法轮功无罪》,是继王博案后又一起对法轮功修炼者的无罪辩护。辩护人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2007)济中检公刑诉【2007】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宁利用X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对其提起公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指控罪名不成立。

99年法轮功被打压后,中国的律师界都收到过中共不成文的规定:律师不得为法轮功修炼者 代理诉讼,即使辩护,也只能做有罪辩护。李苏滨律师对这次出庭所作的无罪辩护是这样解释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大家对法轮功的认识,了解得多了,知道法轮功不构成犯罪。律师接触后就开始认真地思考,最后就选择了做无罪辩护。因为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从法律依据上可以看到,那是不构成犯罪,只能做无罪辩护。”

李苏滨律师还提到:“我们之所以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还有一点是因为我们的当事人周宁确实没有任何危害甚会的行为。我们看到一些有关他的报导。周宁夫妇是山东艺术大学毕业。毕业之后专门成立了工作室,教聋哑人进行雕刻。他们的作品在中国美术馆有收藏,大概有六件作品。聋哑学生的作品经常在国际上有展览。国内就更不用说了。就在今年的7月5日到8月31日,他们的作品还在上海进行展览。他们不仅对社会没有危害,而且对社会有巨大的贡献。这个展览是他们的经济人帮他们搞的。他们自己一直是在飘泊,流浪的状况下,工作和生活都是非常艰难的。但是他们一直坚持做好人,坚持真善忍这样一个原则。”

“从法律上说,宪法已经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那么他持有(指含有法轮功内容的资料)也好,散发也好,这是践行宪法的权利,他没有违反宪法的规定。说法轮功是X教,只是若干年前,领导的讲话和人民日报评论员的文章,那都不是法律,所以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来对法轮功修炼者来定罪判刑的。两高的司法解释不能与宪法(因为宪法是高位法)相抵触,否则无效。故修炼法轮功无罪。”

在开庭之前,律师们曾劝说周宁不要再修炼法轮功。周宁回答:他决不会这么做。在法庭上,周宁也表现出:“宁愿站着死,不愿跪着生。”他坚持自己是无罪的,坚持修炼法轮功无罪。他一直在问检控方:“你说我破坏了法律实施,我破坏了那一部法律?”他还举例:“如果杀人的话,肯定是杀了某一个人,或者使用了那个凶器,你指控我有罪,你能不能把所谓的X教内容公布?你能公开吗?你说我这里边的内容那一句是假话哪?那句话不实哪?” 所有的公诉人员在这个问题上都无言以对,似乎在默认周宁的问话。

这次一审开庭,检控方给周宁的按的罪名是:传播X教和有X教内容的宣传品,构成了利用X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因为持有数额比较高,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如果指控成立,最低刑期为七年。

李苏滨律师对这次庭审的预后分析:“法官应该也是有思想的,也是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员,他因该对辩护意见进行分析,研究考虑,当然最后有没有决定权是另一回事。可能这次的无罪辩护和王博的那个案子结果一样,最终是你辨你的,我判我的。但是这个道理通过辩护就越来越清晰了,为以后法轮功修炼者的彻底平反,或者是纠正一系列的冤假错案打下一个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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