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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額為零的統一發票收執聯 不可對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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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一日電)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百貨公司已在發售商品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而消費者持商品禮券購物時所取得銷售額為零的統一發票收執聯,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款規定不得對獎。

為吸引人潮,多家百貨業者紛紛舉辦週年慶或消費滿一定金額即贈送禮券以刺激買氣,如消費者利用獲贈的禮券消費購物而取得的發票,若事後中獎,可以兌領中獎獎金嗎?

國稅局指出,營業人發行的禮券有兩種,分別為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貨物者,應在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發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依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在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說明,百貨公司已在發售商品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而消費者持該商品禮券購物時所取得銷售額為零的統一發票收執聯,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款規定不得對獎。

不過,國稅局提醒消費者,如取得的統一發票收執聯,雖載有提貨券或禮券字樣,如合計欄仍有交易金額者,仍可兌領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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