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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为零的统一发票收执联 不可对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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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一日电)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百货公司已在发售商品礼券时开立统一发票给买受人,而消费者持商品礼券购物时所取得销售额为零的统一发票收执联,依统一发票给奖办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不得对奖。

为吸引人潮,多家百货业者纷纷举办周年庆或消费满一定金额即赠送礼券以刺激买气,如消费者利用获赠的礼券消费购物而取得的发票,若事后中奖,可以兑领中奖奖金吗?

国税局指出,营业人发行的礼券有两种,分别为商品礼券及现金礼券,依据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4条规定,营业人发行商品礼券,礼券上已载明凭券兑付一定数量货物者,应在出售礼券时开立统一发票;营业人发行现金礼券,礼券上仅载明金额,由持有人依礼券上所载金额,凭以兑购货物者,应在兑付货物时开立统一发票。

国税局说明,百货公司已在发售商品礼券时开立统一发票给买受人,而消费者持该商品礼券购物时所取得销售额为零的统一发票收执联,依统一发票给奖办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不得对奖。

不过,国税局提醒消费者,如取得的统一发票收执联,虽载有提货券或礼券字样,如合计栏仍有交易金额者,仍可兑领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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