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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航空城條例 增加招商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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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1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即「航空城條例」,未來台灣的國際機場都可能適用,也排除相關法規限制,增加「航空城」招商誘因。

條文定義,國際機場園區指機場專用區及其區內或毗鄰的自由貿易港區,航空城則指國際機場園區周邊因機場活動所衍生發展的各類商業、加工製造、會議展覽、休閒娛樂及住宅等相關使用區域。

雖然未來台灣各國際機場都可能適用這項法案,但適用的國際機場,仍要由行政院定之。

租稅優惠部分,條文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委託園區內的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並將該外國營利事業貨物售與國內、外客戶者,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不過,當年度售與國內客戶貨物,超過當年度售與國內、外客戶銷售總額10%者,超過部分不免徵。

工作機會部分,條文規定,園區內的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中,應僱用3%具原住民身分者;園區內自由港區事業聘僱外國人的招募條件、行業、數額、聘僱與管理等,依就業服務法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辦理,但服務業不得僱用外勞及陸勞。

條文規定,未來主管機關應設置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處理園區開發、營運及管理事宜,機場公司則應依園區綱要計畫及園區特定區計畫,擬定園區實施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

園區綱要計畫內配置為自由港區的區域,行政院得逕自核定為自由港區,不適用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機場公司應每年提撥一定比率費用給園區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做為回饋金,辦理機場附近回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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