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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山包海確保定罪率 檢追加兩罪自陷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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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慶川/專訪

特偵組認定扁在龍潭案涉收賄後起訴,但昨天開庭時,卻又認為扁在此案中是涉及「藉勢藉端勒索」及「非主管事務圖利」兩罪,法界人士認為,檢方應是擔心無法構成收賄罪後,才會策略性以增加涉及法條的「包山包海」作法,來確保扁的定罪率。

律師宋耀明說他不便評論個案,若純就法律見解而言,他認為此應屬增列起訴法條,但外界可能會認為,為何檢察官對起訴的適用法條沒有信心,這總是不太好,不過,檢察官確實也可以變更起訴法條,最後適用權則在法官。

曾任北檢檢察官的律師江東原認為,檢察官此舉,無異是對於扁案「包山包海,什麼罪名都有了」。江東原說,如果扁是因為主管事務而居中拿錢,絕對是收賄,但若龍潭案中,阿扁跟錢沒有直接關聯的話,檢方認為收賄不太能成立的情況下,會變更起訴法條,此案中,阿扁有裁示要做,若被認不法,這個行為就是圖利。若是這種情況,「那就出大事了,因為檢方可能是怕最後(扁 )被判無罪了。」

曾任台北地院法官的律師吳孟良昨天指出,特偵組這種作法,算是起訴範圍內的「變更起訴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規定,只要在同一起訴事實的範圍,可以自由變更法條,檢察官這種作法,應沒什麼問題,即使起訴錯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都可以變更起訴法條,實務上也常見此種情況。

北檢一名資深檢察官則認為,公訴檢察官此種作法,實際上是欲提醒被告的防禦權,在實務上也常見,不過,由原本收賄罪,改成圖利罪等,顯示特偵組本身在適用法條上仍有疑義,外界也容易有不當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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