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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山包海确保定罪率 检追加两罪自陷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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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庆川/专访

特侦组认定扁在龙潭案涉收贿后起诉,但昨天开庭时,却又认为扁在此案中是涉及“藉势借端勒索”及“非主管事务图利”两罪,法界人士认为,检方应是担心无法构成收贿罪后,才会策略性以增加涉及法条的“包山包海”作法,来确保扁的定罪率。

律师宋耀明说他不便评论个案,若纯就法律见解而言,他认为此应属增列起诉法条,但外界可能会认为,为何检察官对起诉的适用法条没有信心,这总是不太好,不过,检察官确实也可以变更起诉法条,最后适用权则在法官。

曾任北检检察官的律师江东原认为,检察官此举,无异是对于扁案“包山包海,什么罪名都有了”。江东原说,如果扁是因为主管事务而居中拿钱,绝对是收贿,但若龙潭案中,阿扁跟钱没有直接关联的话,检方认为收贿不太能成立的情况下,会变更起诉法条,此案中,阿扁有裁示要做,若被认不法,这个行为就是图利。若是这种情况,“那就出大事了,因为检方可能是怕最后(扁 )被判无罪了。”

曾任台北地院法官的律师吴孟良昨天指出,特侦组这种作法,算是起诉范围内的“变更起诉法条”,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规定,只要在同一起诉事实的范围,可以自由变更法条,检察官这种作法,应没什么问题,即使起诉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都可以变更起诉法条,实务上也常见此种情况。

北检一名资深检察官则认为,公诉检察官此种作法,实际上是欲提醒被告的防御权,在实务上也常见,不过,由原本收贿罪,改成图利罪等,显示特侦组本身在适用法条上仍有疑义,外界也容易有不当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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