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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資格可申請綜所稅延繳 最長不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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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21日電)財政部今天與五區國稅局開會討論有關綜所稅營所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綜所稅適用對象,包括領取失業給付、工作所得補助金等其中一項情形者,可申請延期繳納,最長不超過3個月。

財政部指出,有鑑於國際金融海嘯發生,國際經濟景氣低迷,影響層面甚廣,如納稅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所得稅,使各地區國稅局作業一致,並訂定一致性作業原則。

綜所稅部分,適用對象包括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配偶在民國97年9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申請資格,包括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或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營所稅部分,適用對象為營利事業在去年9月至12月或今年1月至4月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下降達30%以上者。

財政部表示,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延期繳納期間的最後一天不得超過今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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