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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合作社2年未開大會得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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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9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合作社法第55條之1條文」,合作社連續2年未召開年度社員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屆期仍未召開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

現行合作社法規範主管機關可解散合作社,但對於解散命令的構成及程序,均無相關規定。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徐中雄等人所提、增訂「合作社法第55條之1條文」。

修正條文明訂,合作社若有下列情事,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包括:申請成立登記所載明事項、繳交文件有虛偽情事,經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經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社員逾半數不表意見;連續2年未召開年度社員大會,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公示送達或公告限期召開,屆期仍未召開社員大會。

另外,合作社社員若不滿法定最低人數7人,沒有在1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登記解散;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的合作社,不能清償債務卻不宣告破產,經主管機關連續處罰逾3次,屆期仍不宣告破產者,主管機關也可命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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