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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陳朝龍賄選案 二審判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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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4日電)前立委陳朝龍民國96年底競選連任時,被控行賄里長,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二審判刑陳朝龍3年2個月,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書指出,陳朝龍民國96年間自妻子銀行帳戶提領60萬現金作為立委連任之用,並於同年11月間交付款項給瑞芳競選總部的執行總幹事胡長安,利用地方喜宴場合,交付8名里長每人3萬元現金,希望支持陳朝龍連任。

當時有4人未收錢,其他收錢者因到案後態度良好,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而陳朝龍與胡長安則遭起訴。

基隆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陳朝龍等人的行為已違選罷法,判決陳朝龍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4年,胡長安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陳朝龍與胡長安不服,提出上訴。

高院今天將陳朝龍、胡長安2人上訴駁回,二審維持一審判決刑度,但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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