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海鷹:《長江商報》記者發出公開求助信

姚海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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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2日訊】新聞同仁並各界朋友:

我是湖北省《長江商報》社深度新聞部記者姚海鷹,工作證磁卡編號為:0140、國家新聞出版署記者證統一編號 為:B420053010¬00071.日前,我因發表一篇新聞報道,受到報道對像——武漢市江岸區檢察院的「非法傳喚」和「人身威脅」。從9月初至今, 一直步步緊逼。萬般無奈之下,只能通過互聯網渠道,向社會公開求助。

該檢察院在傳喚記者的「詢問通知書」中,明確寫道:茲因《一起「侵犯商業秘密」事件調查》的報道。而該通知書的文件編號上,竟赫然寫著「紀、貪 」字樣。兩者表明,武漢市江岸區檢察院是將一篇新聞報道作為了立案調查記者的依據,並將記者視為「紀檢、貪污」犯罪嫌疑人員進行傳喚。

而當《長江商報》出面與江岸區檢察院進行溝通時,該院檢察長責問報社領導:「我們在所有部門都是暢通無阻的,為什麼在你們《長江商報》就行不通?」他進而威脅說「如果你們繼續不配合,不讓記者接受調查,我們將採取下一步措施。」

在十一之際,上述粗暴行徑令人震驚和遺憾。 就在10月9日,國家領導人曾在世界媒體峰會上指出,我們要始終高度重視媒體和支持媒體搞好輿論監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而江岸區檢察院作為執法部門,作為輿論監督的被報道對象,卻對履行公職行為的記者進行非法傳喚,肆無忌憚。這種公然干預新聞報道的行為,到底是打擊報復?還是想蓄意誣蔑?

現特將該事件的經過詳述如下,望上級部門能重視和調查,依法保護新聞記者的合法權益,彰顯執法部門的公正形象。

一、「觸雷」新聞的采編經過
  
8月初,我通過一位北京律師朋友得到新聞線索,大致內容為:武漢中冶南方公司和天津環渤海公司,因員工之間的「工程圖紙設計技術」往來,11名 高工受到檢方「侵犯商業秘密罪」指控,該事件中,因涉及暗箱操作和「商業秘密」的認定爭議,引起業內和湖北省及北京相關部門的高度關注。
  
我個人判斷,這是一起罕見而典型的因高級知識份子(員工)跳槽而引發的知識產權糾紛事件,具備深度新聞報道價值。
  
隨後,我向報社主管領導王震華編委匯報該選題後,他同意我立刻進行採訪。
 
8月中旬,經過深入細緻的調查採訪後,我將成稿提交給王震華編委,並將有關圖片提交給深度新聞編輯劉丹。
 
9月3日,編輯劉丹聯繫我交流此稿件,進入編輯程序。
 
9月4日(週五),在報社創刊3週年紀念特刊中,該報道在當天的A18版「長江調查」中,以深度報道形式重點刊發,標題是:《一起「侵犯商業秘密」事件的調查》,為保護記者,編輯按慣例將記者署名為「沈篤」,即「深度」的諧音。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是一篇「輿論監督」新聞,見報稿件對江岸區檢察院等辦案機構,在辦案過程中的不規範行為,進行了客觀反映,並對涉案內容「到底是公知技術,還是商業秘密?」的爭議,提出了理性質疑。
 
9月16日上午,江岸區法院對該案進行宣判,當日中午,報社王震華編委同意我再做一個追蹤報道。
  
9月17日,長江商報A06版刊發了《洩露公司商業秘密,工程師被罰80萬》的追蹤報道,如實報道了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
 
特別說明,在該事件的所有新聞報道中,本報獨家首發的《一起「侵犯商業秘密」事件的調查》,是唯一提出理性質疑的媒體。對此篇報道,上級宣傳主管部門從未有過禁令,或要求報社撤稿。迄今為止,該報道仍保留在《長江商報》電子版「深度報道」欄內。
  
二、「非法傳呼」記者的經過
  
報道刊發當天是9月4日,週五。雙休之後,自9月7日始,記者陸續接到要求到檢察院接受調查的電話。
 
9月7日,一位張姓男士自稱武漢公檢法系統人員,留下辦公電話,要記者和他聯繫。
  
9月8日,江岸區檢察院何海偉致電報社熱線部陳婉靜,要其轉告記者到該院接受調查。何海偉是該院起訴科檢察官,正是將該案提起公訴的主要辦案人員之一。
 
9月11日,江岸區檢察院的潘春生和張瑋兩位檢察官來到報社總編室,要求報社通知記者去該院接受調查。潘當時在電話中向記者詢問了「是誰向你提 供的採訪資料?」、「你知不知道這個事情的嚴重性?」等問題,並要求記者和提供採訪線索的北京律師楊桂明,一起到檢察院接受調查等等。潘和張是江岸區檢察 院「檢務督察室」負責人,潘為主任,張為副主任。據瞭解,「檢務督察室」的主要職責,是督察本院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的違紀辦案行為。
  
9月15日上午,張瑋致電記者,要求到檢察院接受調查。記者當時正在出差,表示回武漢後即聯繫。
 
9月15日下午,張瑋和潘春生兩人再次來到報社,將一份標明「武岸檢(紀貪)詢(2009)100號」的詢問通知書(見附件照片),要報社總編 室轉交給記者。該通知書的緣由是因「一樁『侵犯商業秘密罪』事件調查的報道」,要求記者9月18日到「本院辦案區」接受調查。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是,18 日中的「8」,其筆跡是由「5」改過來的,就是說,江岸區檢察院原本計劃15日當天,直接將記者從報社中帶走,在找不到人的情況下,才臨時更改時間。

隨後,在9月16日、17日、18日、21日,連續一週的時間中,江岸區檢察院檢務督察室副主任張瑋,多次通過短信和電話方式威脅記者,諸如:「我們既然向你下發了通知書,就表明了我們的決心,還體現了法律的威嚴性。」
 
「你不要把問題想的太簡單,請你老老實實到檢察院來接受調查。」
 
「你報道了這個事情很嚴重,我們不想找你,這是領導交辦下來的工作,要我們找到你。」
  
「你是迴避不了的,我們一定要找到你。」等等。
 
而據知情人士透露,9月初,當江岸區檢察院檢察長看到上述報道後,怒不可遏,從樓上衝下來,將報紙摔到有關檢察官的桌上,說:「怎麼會讓這篇報道出來,是誰提供線索給記者的?給我好好查!」
 
於是,才有了相關部門的檢察官,在長達一個月內,對記者窮追不捨。
 
三、面對報社交涉:威脅「將採取下一步措施」
  
在最初的溝通中,報社總編室向江岸區檢察院誠懇表達了「記者是職務行為,如果就採訪內容溝通應該在報社」的態度。但對方認為報社是在袒護記者,遂通過上級主管部門向報社施壓。
 
9月21日,江岸區檢察院通過相關渠道,找到報社主管部門湖北長江傳媒出版集團,稱報社不配合正常司法調查,集團領導責令報社妥善處理該事件,報社法人、社長趙亞平先生對此非常重視,要求報社迅速與江岸檢察院正面交涉。
 
9月22日上午,報社總編室主任雷理國和江岸區檢察院檢察長通電話,張在電話中顯得十分惱火,不願多談。
 
9月22日下午,報社派章潮副社長、值班編委王震華和總編室主任雷理國三位領導,親赴江岸區檢察院面見檢察長,想瞭解「傳喚」記者接受調查的真 正原因。不料,面對報社的誠懇來訪,張檢察長仍未談出任何具體原因,而且語氣強硬。在交流的過程中,張檢察長責問報社領導:「我們在所有部門都是暢通無阻 的,為什麼在你們長江商報就行不通?」他進而威脅說「如果你們繼續不配合,不把記者交出來,我們將採取下一步措施。」
 
9月22日下午至晚間,記者向報社詳細講述了事件經過和受威脅過程。
  
9月23日上午,記者再次書面向報社呈交了遭遇非法傳喚的「情況說明」。
 
9月24日,報社高層確定總編室主任雷理國為聯繫人,專職聯絡江岸區檢察院檢務督查室潘春生主任。報社同時確定總編輯楊問富,專職對接江岸區檢察院檢察長。
 
9月25日,江岸區檢察院再次提出,可讓報社派人陪記者一起到該院辦案區接受調查,報社拒絕。
 
9月27日,《長江商報》社向江岸區檢察院發出正式公函,並派專人送達,主要表明兩點意見:一、記者履行的是職務行為,報社不能違背記者的意願,強迫記者到檢察院接受調查;二、請對方出示「傳喚」記者接受調查的確鑿證據和理由。
 
面對報社送達的公函,該院檢務督察室主任潘春生當面看完後,遂上樓向檢察長請示,隨後,潘主任口頭向報社轉述了其兩點意見,:一、要報社繼續配合安排記者接受調查;二、目前暫時沒有證據,要找到記者調查後才清楚。
 
10月12日,十一長假後的第四天,江岸區檢察院潘春生主任再次致電報社總編室領導,向報社繼續施壓,並在發給報社領導的短信中,連用三個感歎號。
  
面對江岸區檢察院的一系列行為,《長江商報》高層有禮有節,不卑不亢,體現了一個媒體應有的操守。
  
趙亞平社長責令報社領導積極與江岸區檢察院對接,但他同時表示:記者的新聞報道是職務行為,報社應該保護記者的人身安全,不能隨便讓記者去接受調查,有什麼情況應由組織出面。
  
在發給記者的短信中,他說:「作為社長,我有義務對自己的記者進行保護。」他在和記者家人的通話中說:「請你們放心,報社作為一級組織,會和對方進行溝通,確保記者的人身安全。」
  
報社總編輯楊問富認為:如果僅僅是因為報道本身,相關部門無權、無理由傳喚記者接受調查。既然如此大張旗鼓地堅持要傳喚記者,就應該說明理由,並拿出記者違紀違規的具體證據來。
  
令人奇怪的是,報社派了三位領導前去溝通,對方也沒有任何具體說法。楊總編代表報社向對方表明了三點態度,一、報社應該積極配合檢察院的調查工作;二、報社也應該保護自己記者的合法權益;三、報社不能強制和強迫記者接受調查。
 
值班編委王震華表示:對這個非常事件,應由報社作為組織出面與對方溝通, 不能讓記者一個人去面對,要保護記者的合法權益。

四、非法傳喚:威脅記者干預正常新聞報道
  
為何認定江岸區檢察院的做法,是非法傳喚?簡述理由如下,眾所周知。
 
1、作為持有新聞出版署所發記者證的記者,采寫該新聞報道,履行的是法定職務行為。該報道的刊發,經過了編輯、主編、分管領導和值班總編共同審核簽發的嚴格程序,它不是記者的個人行為。因此,江岸區檢察院不應當以該篇報道為由,對記者個人進行「傳喚」。
  
2、江岸區檢察院是該篇新聞報道中涉及到的辦案方之一,是與該篇報道存有利害關係的一方。因此,從公正和迴避原則來看,除了可以就相關新聞事實與記者和報社進行平等溝通外,無權強行「傳喚」記者個人到該院「辦案區」接受調查。
  
3、江岸區檢察院履行「非法傳喚」記者的人員,是該院檢務督察室兩名負責人,而實際上,檢務督察室的職責是,對具體案件的辦理過程進行督辦,或對本院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是否存在違紀違法行為進行督察。因此,該部屬於檢察院內部的「律己」部門,無權對記者進行「傳喚」。
  
4、《長江商報》所在辦公區域為武漢市洪山區,記者戶籍在武漢市武昌區,而江岸區檢察院地屬武漢市江岸區。從案件屬地管轄原則來看,江岸區檢察院無權「傳喚」記者。
 
5、在傳喚記者的「詢問通知書」中,其明確寫道:茲因一起「侵犯商業秘密」事件調查的報道。而該通知書的文件編號上,竟赫然寫著「紀、貪」字 樣。兩者表明,武漢市江岸區檢察院是將該篇新聞報道,作為了立案傳喚記者的依據,並將記者視為「紀檢、貪污」犯罪嫌疑人員進行傳喚。這種先入為主的做法, 是特權部門粗暴的執法行為。在拿不出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這樣對待記者,是典型的打擊報復。
  
6、其實,自江岸區檢察院相關人員開始和我接觸時,我始終就沒有迴避過,我向他們表明了基本態度,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回復與採訪有關的內容。我甚 至表明,也可以在報社與對方進行交流。但令人遺憾的是,江岸區檢察院相關辦案人員,自始至終態度蠻橫,咄咄逼人,揮舞著國家賦予的「執法權」,對記者進行 威脅逼迫。
  
7、根據我目前對該新聞報道所涉事件的瞭解,其中涉及諸多內幕。譬如,辦案方之一的關鍵人物CH某,因日前發生的「武大校長書記受賄案」被輾轉 牽出,遭到紀委雙規,已交代出很多違法事實。所謂拔出蘿蔔帶出泥,當前,有關方面誠惶誠恐,噤若寒蟬。在這種緊要關頭打擊和恐嚇記者,到底是何意圖呢?
  
五、一個記者的立場和態度
 
實話實說,我並無殉道者的情懷,和所有新聞同仁一樣,我是一個極其普通和溫和的人,有家有口,孩子年幼,雙親均年過七旬,肩負著各種責任。我最高的理想是,在這個有長江和漢水緩緩交匯流淌的城市,過一份簡單安定的生活,從不曾想過要去和某個強勢部門對抗。
 
但是,作為一名從業12年的職業記者,我多少還是具備由這個職業經年滋養而生的最基本的素養和氣質。當不公和威脅,硬是要撲面而來無可迴避時,我也只能選擇面對,即便是螳臂當車,即便是以卵擊石,也在所不惜。
  
我在給《長江商報》社長趙亞平先生的一封信中,這樣表明我的態度:「如果這種威脅和打擊確實需要我面對,我也只能以一名記者應該堅守的風骨和立場,捨身取義,死而後已。」
  
那刻,當寫下以上這些話語時,我內心充滿了無可抑制的悲涼,為自己,為記者群體,也為自己所處的這個社會。
  
今夕何夕?這種干預新聞打擊記者的醜陋行徑,竟然毫無顧忌地發生在九省通衢的華中重鎮武漢,而且,它的氣焰是如此囂張,如此明目張膽。
 
易卜生說:「每個人對於他所處的社會都負有責任,那個社會的弊病,他也有一份。」
  
南方報業的程先生曾說:「自由是不可分割的,只要一人被奴役,所有人都不自由。」
  
我人微言輕,但我想說,即使我的力量再渺弱,我也要以自己的堅韌,來維護一名記者最起碼的職業尊嚴。這不是對抗,也不是格外的敏感和自尊,它只是一種無奈之下的「非暴力不合作」抗爭,更是一名職業調查記者必須堅持的立場。
  
最後,我還想向所有能看到這份「緊急呼籲」的人士,公開表達5點態度:1、我在這次報道的整個采寫過程中,嚴格恪守新聞報道紀律,清白乾淨,沒有任何違法、違規行為。
 
2、我拒絕武漢江岸區檢察院「非法傳喚」的理由非常簡單。人有人格,報有報格,記者的新聞報道權和媒體話語權,不能輕易遭受侵犯和踐踏。面對非 法傳喚,作為一名遵紀守法的公民和記者,我完全可以拒絕,沒有任何妥協和商量的餘地!而且,對這種濫用公權的行為,身為職業記者,我決不可能去配合它。
 
3、我希望上級部門能組建一個不受地方干預的獨立調查組,其成員應由最高檢、律師、新聞記者和相關職能部門的人員組成,對此次「非法傳喚」事件展開調查,包括調查記者在該新聞採訪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面對公正透明的調查,我願全力配合。
 
4、武漢市江岸區檢察院必須收回非法傳喚記者的「通知書」,並向《長江商報》社和當事記者公開道歉,消除已經造成的惡劣影響。以坦誠態度,和報社及記者正常溝通。
  
各位新聞同仁和朋友們,我決定站出來公開面對,絕非草率行事,而是深思熟慮後的結果。我從未料到,我會因為一篇正常新聞報道而遭到非法傳喚。我 更沒能料到的是,當我遭遇「非法傳喚」後,即便報社作為一級組織出面與之交涉,也不能奏效。在一退再退之後,已無路可退。因此,我只能將之置於公眾監督的 陽光之下。
  
為防止遭受打擊報復的「意外情況」發生,我已將自己的現況,悉數告之親友、新聞界同仁、律師朋友及其它具有話語權能給予我幫助的組織和機構,他們會根據我的情況,進行必要的關注,這是一種無奈的「自衛」方式。
  
當發出這封公開信後,我將***家中,等候武漢市江岸區檢察院對我「採取下一步措施」。無論等待我的是逮捕令,還是強制帶離,我都會明確告訴他們:你們這樣做是違法辦案;是侵犯媒體和記者的新聞報道權和公眾知情權。
  
此致

敬禮
  

2009年10月13日

長江商報 姚海鷹

(轉自《權利》)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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