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投資美國和加拿大(一)

兩種值得考慮和比較的移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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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9日訊】 引言:當前,受美國金融風暴的巨大衝擊和影響,美國經濟千孔百瘡,一片蕭條,今年九月份全美平均失業率高達9.8%。全球經濟也嚴重受挫,經濟不景氣的陰影籠罩著整個大環境。

美國政府為爭取外資促進經濟復甦,創造就業,鼓勵並批准了一系列具有吸引力的投資移民計劃和項目,希望通過快速發給綠卡身分作為交換,獲得大量的外資投入以解燃眉之急。

加拿大政府也不斷修訂調整其移民立法和政策,實施更優惠的投資移民條件和措施,力爭保持其在吸引外國投資方面的競爭力。

對於考慮投資移民北美的投資者來說,究竟選擇投資美國還是投資加拿大,是一個值得考慮和比較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對這兩個國家的投資移民制度及相關問題有所了解。

美國投資移民的基本要求

美國投資移民簽證又叫第五優先職業移民(EB-5)簽證。美國國會於1990年為投資100萬美元的外國投資者專門設立這一種移民簽證,併發給有條件綠卡。

對於100萬美元投資額的要求有一例外,即如果投資人在「目標就業地區」 (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TEA),即邊遠農村或高失業率地區投資,投資額為50萬美元。投資人必須建立有利於美國經濟的新企業,創造至少10個全職工作機會。

美國每年為EB-5 類移民提供10000 個綠卡名額,其中3000個保留給「目標就業地區」。但是由於EB-5類移民的法律要求極為嚴格,在1990年後的很多年內,每年的簽證名額未曾用完過。記錄顯示,每年僅約500-1000位申請人通過此類移民程序取得綠卡。

近年來,美國移民局放寬了對有關移民條款的解釋,加之美國經濟危機對外資的需求和依賴,EB-5投資移民的政策日趨現實、寬鬆靈活,審批程序亦快捷高效,因而受到外國投資者的歡迎。

根據美國移民法的規定[INA. 305(b)(5), 8 U.S.C s.1153 (b)(5)], EB-5投資者申請移民的標準是:

1) 實際投資100萬美元,在目標就業地區投資50萬美元。投資者必須已經如數投資,或正在積極的投資過程當中。目標就業地區的定義是少於20000人的鄉村地區或者高於國家失業率平均數的150% 的地區。投資的形式可用現金、設備、存貨、有形財產、用投資者私人資產所抵押的借貸等。

2)投資人投入的資金必須處於風險中,即有風險的投資。

3)所投資金來源必須合法,包括生意收入、地產買賣、贈與、遺產等。

4)創造至少10個合格的全職就業機會。合格雇員僅限於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投資者本人之配偶和子女不算在內。

5)資金必須投向「新商業企業」或「困境中的生意」:如創建新企業、購買及重組現有的商業或擴展現有商業並因此增加淨值或雇員名額的40%。

6)投資者必須參與新企業的管理,如通過對企業的日常管理或參與公司政策的制定來管理。

7)先鋒計劃:為放鬆對EB-5移民投資者在創造10個就業機會方面的要求,美國國會設立移民投資者先鋒計劃。該計劃允許在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投資的外國投資者以「合理的方法」來決定創造工作的名額。

要符合該計劃的要求,所投資的企業必須是位於被批准的目標就業地區的區域中心,從而有益於該特別地區的經濟增長。所謂「區域中心」是經USCIS批准的、專門促進美國境內特定地區經濟發展的經濟單位,包括上市公司或私人企業、經濟實體或組織。

為滿足先鋒計劃的EB-5投資條件,外國投資者必須證明其投資為「合格投資」,即該投資位於一個被批准的區域中心內,並且按合理的方法,該企業間接或直接的創設10個以上工作機會。同時,該企業致力於提高出口,改進區域生產力,創造就業或提高國內資金的投入。

8)有條件綠卡的條件解除:EB-5移民申請被批准後,申請人只享有兩年的永久居住權。外國投資者及其家屬必須在兩年到期前90天向移民局提出解除綠卡條件的申請。

解除條件的申請必須證明投資在過去兩年得以維持,且創造了所要求的就業機會。當綠卡條件被解除後,外國投資者及其配偶和21歲以下的家庭成員才取得正式的永久居留身份。◇(未完待續)
(金瑞移民法律事務所供稿)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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