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長青:一個踐踏言論自由的判決

曹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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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2日訊】台北地方法院最近一審判決,《自由時報》專欄作家金恆煒須賠償馬英九夫人周美青「名譽損失費」60萬台幣並登報導歉;因在去年大選前的一場造勢會上,金恆煒曾引述《馬經》一書中的資料,指周美青在美國哈佛期間曾偷竊圖書館報刊。

台北地院的這項判決,給人的強烈感覺是,法官不僅維護當權者、替馬英九做「打手」,更明顯挑戰、踐踏言論自由的原則。

在新聞自由度相當高的美國等西方國家,早就對這樣的名人和權力者狀告誹謗案,確立了明確的裁決標準。

如美國最高法院四十年前就在裁決一名警察局長狀告《紐約時報》誹謗案時,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則」:政府官員或公眾人物(一般平民不受這個限制)要告誹謗,必須提出三種證據,第一,報導與事實不符;第二,對當事人名譽造成損害;第三,有「事實惡意」,即事先知道不是事實,或不加核實而有意陷害當事人。最高法院還裁決,舉證責任在原告,而不是被告。這是一項巨大的有利於新聞和言論自由的決定,因為誰負責舉證,誰更困難。

按照這個目前全世界民主國家幾乎都採用的「三原則」,做為總統夫人的周美青(不僅是公眾人物,更有相當權力)就必須提出:第一,指控與事實不符。不是由被告提出證據,而是由周美青自己「舉證」,證明她在美國哈佛期間沒有偷過報刊。第二,她要證明,這個指控對她名譽造成「損害」;不是她自己感覺怎麼樣,而是諸如因此發生婚變,或丟掉工作等實質損害;第三,即使前兩項能做到,周美青也難以證明對方是「有意陷害」。怎麼證明對方事先有預謀?美國最高法院所以把這個「第三」定得這麼難,就是盡最大努力不讓「權力者和名人」輕易打贏官司,由此保護新聞和言論自由。

政府官員和公眾人物,當然很可能因此付出被人誹謗和污名化的代價;但因為他們是名人,就有很多機會上媒體,澄清自己。美國最高法院的這種裁決,就是寧可讓權力者和名人付出這種代價,也不要出現批評者因可以被輕易懲罰而噤聲,導致新聞和言論自由受限,造成整個社會的損害。

總統夫人狀告一個專欄作家,在美國是完全不可想像的。別說第一夫人,就是美國的共和黨總統候選人麥肯恩,被《紐約時報》沒有「明確消息來源」地指控有婚外情,麥肯恩也沒有去告報紙,就是因為美國最高法院有那個「三原則」,他沒法打贏官司。當然,麥肯恩的「名譽」因此可能受損,但美國的言論和新聞自由,卻受到了保護,這才是美國的法官和民眾更看重的。而今天台北地院的這樣判決,等於是殺雞儆猴,替馬英九封住批評者的口。馬政府上台後,國際無疆界記者組織發佈的全球新聞自由度排名,台灣已從36名,大幅降至59名;而今天馬英九夫婦對一個評論家的這種打壓、封口,將使台灣的排名,更會下降。更嚴重的是,它將造成一種肅殺的氣氛:你們誰敢「污蔑」國民黨高官,就讓掌控在該黨手心裏的「法律金箍棒」給你們顏色看。

——原載《自由時報》2009年11月2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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