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长青:一个践踏言论自由的判决

曹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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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2日讯】台北地方法院最近一审判决,《自由时报》专栏作家金恒炜须赔偿马英九夫人周美青“名誉损失费”60万台币并登报导歉;因在去年大选前的一场造势会上,金恒炜曾引述《马经》一书中的资料,指周美青在美国哈佛期间曾偷窃图书馆报刊。

台北地院的这项判决,给人的强烈感觉是,法官不仅维护当权者、替马英九做“打手”,更明显挑战、践踏言论自由的原则。

在新闻自由度相当高的美国等西方国家,早就对这样的名人和权力者状告诽谤案,确立了明确的裁决标准。

如美国最高法院四十年前就在裁决一名警察局长状告《纽约时报》诽谤案时,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一般平民不受这个限制)要告诽谤,必须提出三种证据,第一,报导与事实不符;第二,对当事人名誉造成损害;第三,有“事实恶意”,即事先知道不是事实,或不加核实而有意陷害当事人。最高法院还裁决,举证责任在原告,而不是被告。这是一项巨大的有利于新闻和言论自由的决定,因为谁负责举证,谁更困难。

按照这个目前全世界民主国家几乎都采用的“三原则”,做为总统夫人的周美青(不仅是公众人物,更有相当权力)就必须提出:第一,指控与事实不符。不是由被告提出证据,而是由周美青自己“举证”,证明她在美国哈佛期间没有偷过报刊。第二,她要证明,这个指控对她名誉造成“损害”;不是她自己感觉怎么样,而是诸如因此发生婚变,或丢掉工作等实质损害;第三,即使前两项能做到,周美青也难以证明对方是“有意陷害”。怎么证明对方事先有预谋?美国最高法院所以把这个“第三”定得这么难,就是尽最大努力不让“权力者和名人”轻易打赢官司,由此保护新闻和言论自由。

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当然很可能因此付出被人诽谤和污名化的代价;但因为他们是名人,就有很多机会上媒体,澄清自己。美国最高法院的这种裁决,就是宁可让权力者和名人付出这种代价,也不要出现批评者因可以被轻易惩罚而噤声,导致新闻和言论自由受限,造成整个社会的损害。

总统夫人状告一个专栏作家,在美国是完全不可想像的。别说第一夫人,就是美国的共和党总统候选人麦肯恩,被《纽约时报》没有“明确消息来源”地指控有婚外情,麦肯恩也没有去告报纸,就是因为美国最高法院有那个“三原则”,他没法打赢官司。当然,麦肯恩的“名誉”因此可能受损,但美国的言论和新闻自由,却受到了保护,这才是美国的法官和民众更看重的。而今天台北地院的这样判决,等于是杀鸡儆猴,替马英九封住批评者的口。马政府上台后,国际无疆界记者组织发布的全球新闻自由度排名,台湾已从36名,大幅降至59名;而今天马英九夫妇对一个评论家的这种打压、封口,将使台湾的排名,更会下降。更严重的是,它将造成一种肃杀的气氛:你们谁敢“污蔑”国民党高官,就让掌控在该党手心里的“法律金箍棒”给你们颜色看。

——原载《自由时报》200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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