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华民国财政部实施“个人海外所得课征基本税额”相关要点

【大纪元11月12日讯】关于中华民国财政部将自民国99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海外所得课征基本税额”问题,驻美国代表处特别说明如下:

一、 海外所得基本税额课征对象为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包括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者,或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于一年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达183天者。课征对象与当事人之国籍并无直接关系。

二、 符合上述条件之课征对象,除非其同时符合下列四项标准,否则均无须缴纳海外所得基本税额:
(一) 全户全年海外所得达新台币100万元;
(二) 个人基本所得额超过新台币600万元;

(基本所得额=按所得税法计算之综合所得净额+海外所得+受益人与要保人不同之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给付+未上市柜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凭证交易所得+非现金捐赠金额。)

(个人之海外所得总额,应就其全年之营利所得、执行业务所得、薪资所得、利息所得、租赁所得、权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渔、牧、林、矿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
与、退职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合并计算之。)

(三) 基本税额超过一般所得税额;
(基本税额=〔基本所得额 — 600万〕× 20%;而一般所得税额=综合所得税应纳税额-投资抵减税额。)

(四) 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之差额超过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金额。亦即基本税额算出来后,先扣除已缴纳之综合所得税及海外已税额后,如有余额,再就其余额缴税,不会重复课税。所以,如果综合所得税或海外所得在国外缴纳之所得税系适用20%以上税率者,即无须再缴纳基本税额。

三、 新制自中华民国99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日以后给付之海外所得,才要于所属年度内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由于上述课征对象与额度的门槛限制,唯有符合上述第一、二项条件之侨胞才需缴纳海外所得基本税额,大部分在美侨胞均应不致受到赋税新制的影响。至于本案详细规定及说明,请参阅中华民国财政部赋税署网站,网址为:www.dot.gov.tw,请点选“热门议题”项下的“个人海外所得课征基本税额”。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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