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公佈恢復戶籍之相關規定

【大紀元2月16日訊】邇來因國內發生多起國人持外國護照入境,而無法辦理戶籍遷入登記,以致不能領取消費券之案例。

駐美國代表處再次提醒僑胞,倘需辦理申換新式國民身份證、領取消費券、辦理土地登記、繼承等涉及國人權利義務事項,應注意以下辦理恢復戶籍之相關規定:

(一)按97年5月28日修正施行之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除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隨我國籍遠洋漁船作業者外,其戶籍應為遷出登記;另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3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

鑒於申換新式國民身份證(在國內申換護照需繳驗新式國民身份證)、領取消費券、辦理土地登記、繼承等涉及國人權利義務事項,均須為戶籍已遷入之現住人口始得辦理,故旅外國人戶籍業經遷出倘擬辦理涉及國人身份之權利義務事項,應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持入國證明書於入國時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在機場或港口之服務站申請換領)入國,並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始得辦理。

(二)另戶籍法第16條第4項規定,國人出境後,倘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即持外國護照入境),仍應列入「出境2年應為遷出登記」。故戶籍業經辦理遷出登記之國人,倘持外國護照入境,於其入境期間身份即屬外籍人士,無法辦理涉及國人權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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