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公布恢复户籍之相关规定

【大纪元2月16日讯】迩来因国内发生多起国人持外国护照入境,而无法办理户籍迁入登记,以致不能领取消费券之案例。

驻美国代表处再次提醒侨胞,倘需办理申换新式国民身份证、领取消费券、办理土地登记、继承等涉及国人权利义务事项,应注意以下办理恢复户籍之相关规定:

(一)按97年5月28日修正施行之户籍法第16条第3项规定,出境2年以上,除因公派驻境外之人员及其眷属、随我国籍远洋渔船作业者外,其户籍应为迁出登记;另同法第17条第2项规定,原有户籍国民迁出国外,持我国护照或入国许可证入境3个月以上者,应为迁入登记。

鉴于申换新式国民身份证(在国内申换护照需缴验新式国民身份证)、领取消费券、办理土地登记、继承等涉及国人权利义务事项,均须为户籍已迁入之现住人口始得办理,故旅外国人户籍业经迁出倘拟办理涉及国人身份之权利义务事项,应持我国护照或入国许可证副本(持入国证明书于入国时向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在机场或港口之服务站申请换领)入国,并向迁入地户政事务所办理户籍迁入登记,始得办理。

(二)另户籍法第16条第4项规定,国人出境后,倘未持我国护照或入国许可证入境(即持外国护照入境),仍应列入“出境2年应为迁出登记”。故户籍业经办理迁出登记之国人,倘持外国护照入境,于其入境期间身份即属外籍人士,无法办理涉及国人权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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