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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灣環評無效行政訴訟案首開 環團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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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27日電)台東杉原海水浴場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台東環保團體去年6月在台東縣府通過環評,提出環評無效訴願遭駁回後,決定提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今天上午將首度開庭。

杉原海水浴場是東海岸著名的半月形海灣,由沙灘、珊瑚礁構成的美麗海灣,清澈的水質、美麗的海岸線與背後都蘭山的秀麗山容,南北兩側還有珍貴的珊瑚礁海岸,景觀馳名中外。

杉原海水浴場民國93年底BOT給美麗灣渡假村公司,95年3月台東縣政府更同意配合美麗灣渡假村公司變更地目進行開發,遭數個環保團體檢舉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多項施工不合法,且環評過程有疑慮,有破壞當地生態之虞,要求台東縣政府停工未果。

環保團體於是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美麗灣開發案既未經環評,台東縣政府核發的建造執照,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自屬無效,去年1月判決台東縣政府敗訴應命業者停工。

但台東縣政府去年6月第5次環評會議仍通過美麗灣環評。台東環境保護聯盟隔月即向環保署訴願環評無效,遭環保署駁回後,去年底委託律師提起行政訴訟,告發台東縣府通過美麗灣渡假村環評案無效。

這項行政訴訟由台東大學生命科學研究所教授劉炯錫等8人提起,主張台東縣政府第5次環評委員成員不合環境影響評估法,有為美麗灣開發案環評護航疑慮。

訴狀指出,縣府第5次環評委員委員會成員除官派委員5人外,其餘10名外聘委員清一色皆為環境工程相關背景學者,違反環評法施行細則規定委員應有經濟、社會、人文、地理、生態、工程等專業領域學者專家。

同時更違反「台東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要點」第三條:「本府環評專家學者委員之專長,應含自然、生活、社會環境領域,並力求各領域委員之人數均衡。」

訴狀說,本案歷經不同屆審查委員,前任審查委員對開發單位提出質疑並為會議結論,當然屬審查結論,前幾屆審查結論及審查委員的質疑既未經廢止或撤銷,當然持續存在,縱審查委員有所變更,行政機關仍應受此拘束,以昭公信。

訴狀又說,美麗灣公司既未對環評委員的質疑提出回覆,本屆委員即率爾為審查通過作出結論,顯違反行政機關自我拘束的原則,以及去年1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的行政處分確認效力,本屆委員會裁量顯有逾越濫用。

訴狀強調,環境污染具有不可回復性,珊瑚生態尤其如此,本件審查委員組織於法未合,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內容也有違誤,更遑論審查結論諸多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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