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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28年判決無罪 台監院將函請司法院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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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淑華台北15日電)台灣監察院調查,民國68年爆發「第一銀行押匯弊案」,自69年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後,歷經更12審,於96年3名被告無罪定讞,歷時28年半,耗費司法資源,罔顧司法人權。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今天通過監察委員李復甸所提的調查案件,監察院將把調查報告意見函請司法院與法務部檢討改進。

會後,李復甸接受訪問時指出,在這案件中,3位當事人,「從精壯到白頭,在案件審理中過了一生」;68年第一銀行押匯弊案,歷經更12審,於96年8月23日柯芳澤、林泰治、張國隆等3名被告無罪定讞,共歷時28年半,耗費司法資源,「他們被收押時,案子發生時,這3個人才40幾歲,等到案件結束後,3個人已白髮蒼蒼了,一個人的一輩子就結束了!」

他說,由於司法審判工作並非監察權得以糾正,但對於罔顧司法人權,案件延宕不決,侵害當事人基本人權,監院應提出嚴正譴責。

李復甸表示,判一個人死刑是重要的事情,那麼把一個人的一生就這樣毀掉了,也是一樣的情況,這案子歷經28年而不決,反反覆覆一生,是很嚴重的事情。

李復甸指出,28年來,歷經3名地院法官、36名高院法官、60名最高法院法官,更審12次,其中不乏多位法官後來擔任大法官,包括:鄭健才、林永謀、張承韜、曾有田等人。

李復甸說,3個被告被收押,延長羈押達8次至18次之多,已嚴重違反羈押的國際人權法制;法院對案子拖延那麼久,實際上第一審時,根本就沒有掌握證據,所以後面也都白搞一場。

此外,他說,離譜的是,最後一審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呂光華,在更12審時向高院調卷後,超過200天才寫出上訴理由,「上訴理由寫了200天,根本寫不出來」。對於呂光華,監察院將會有後續的處理動作,不排除提出彈劾。

張國隆、林泰治、柯芳澤等3人當年是被訴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務及圖利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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