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立院爭調查權 監院說帖質疑部分條文違憲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4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淑華台北 7日電)立法院日前修法擬新增國會調查權,監察院今天提出說帖,表達立場。說帖指出,草案部分條文將混淆五權分立體制,侵及監察院權力,相關罰則也違正當法律程序,恐有違憲法之虞。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月8日初審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建構立法院行使調查權與舉行聽證會機制。

立法院是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因此,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

對於立法院爭取調查權的修法進度,監察院保持高度關注,多位監察委員更曾於2月3日談話會中建議監察院長王建煊應就此拜會總統馬英九,並籲請馬總統出面介入院際調解。

監察院下午召開談話會,正式對此提出完整說帖,表達監察院對國會爭取調查權的態度。

說帖指出,對於立院修法表達尊重,但考量該草案涉及五權憲法體制及各院職權之行使,為求更加妥慎週延,並避免日後爭議,就此提出監院意見。

說帖表示,該修正草案第 48條第1項規定,立法院對於違反調查義務者,經決議後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監察院認為,「此舉將混淆五權分立體制,且相關處罰規定,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甚且有違憲法之虞」。

說帖認為,非經監察院提出彈劾者,不得逕送公懲會審議,但如果立法院對於拒絕履行或陳述不實者得逕送公懲會審議,「此舉顯已侵及監察院權力之核心範圍」、「已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此外,監察院說帖中強調,立法院調查權有別於外國三權分立之國會調查權;立法院調查權宜以調閱權、聽證權及公聽會為行使方式;立法院調查權發動程序應經院會決議;立法院調查權行使宜以行政機關為對象,應不包括司法、考試、監察等三院獨立行使職權機關;基於機關互助合作原則,有關文件資料,立法、司法、監察機關如有需要應儘量配合提供等。

監察院幕僚指出,這份說帖將會送交立法院,也歡迎各界索取。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