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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預錄光碟未標來源可減至本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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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1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光碟管理條例,預錄式光碟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者,若能提出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原本應重罰新台幣1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減輕本罰至1/3。

現行光碟管理條例規定預錄式光碟要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違者將重罰1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但實際案例卻發生「有授權但疏忽未壓印」的情況,由於被視同未授權,因此同樣遭到重罰。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志揚等人提案修正光碟管理條例表示,現行工商登記種類繁複,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記載事項有變更時,事業如未申請變更,宜先給予補辦機會,再予處罰,這樣較合理。

修正條文規定,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或母版,如因過失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且能提出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者,減輕本罰至1/3。

修正條文也規定,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記載事項有變更而未申請變更時,應先限事業於15日內申請補辦,屆期未申請補辦者,始予處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表示,過去「未壓印」處罰共18件,罰鍰共約3000多萬元,其中未取得授權的有12件,但取得授權卻疏忽未壓印的有3件。

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表示,對於有取得授權但疏忽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者給予減輕處罰,但不能免罰;他說,減輕罰鍰,合理,但如果免罰,可能與保護智慧財產權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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