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三畏:巴東縣公安局的「5·10案」立場和視角

何三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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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9日訊】如果有一個地方的公務機關向公眾報盤,稱自己「一以貫之地秉承『忠於事實、忠於法律』的基本原則」,你能不讚嘆這裡的人民生活在法治的天堂裡嗎?

  這裡就是湖北省巴東縣,這樣表揚自己的是巴東縣公安局。

  5月18日,巴東縣公安局在發佈關於「5·10案件」的案情公告時,附帶有「幾點說明」,第一點第一句就這樣劈頭蓋臉給自己灌了一劑甜言蜜語迷魂湯。

  可是,5·10案是一個自我表揚的機會嗎?如果這些自我表揚都是真實的,豈不應該掀起「全國公安學巴東」的新高潮,卻怎麼會釀成震驚天下的5·10案呢?

  當然,你應該體諒一個基層公安局,突然成為全國的焦點,需要向全國公眾喊話,但平時沒有這方面的操練,其話語系統不支持「公眾會話」,自覺不自覺就把平時「一以貫之」的「匯報材料」的套頭語,抄到這個面對公眾的文本裡來了。

  然而,巴東縣公安局並不覺得5?10案跟上述冠冕堂皇的大話有什麼矛盾。

一、「5·10案一件很普通的命案」

  巴東縣公安局長楊立勇接受媒體採訪時,一再告誡媒體和公眾,「從整個情節看,這確實是一件很普通的命案」,對於公眾的驚諤和憤怒,表示「我不知道為什麼弄得這麼複雜」(南方都市報5月22日報導)。而這正是巴東縣公安局的統一認識。

  可是,這樣看待5·10案,既不政治正確,也無德良心,還不符合事實。黃德智、鄧貴大和鄧玉嬌能夠在一個公開營業的色情場所「相遇」,這「很普通」嗎?如果這裡沒有一個環境,一種小氣候,如果不是鄧貴大似的「客人」養成了驕橫拔扈的惡習,敢於在營業場所以武力和金錢脅迫色情服務,能有5·10案嗎?

  你可以說,這是普遍的現實,公開經營色情行業的並非巴東縣,你只不過是跟其它地方一樣,奉行了放任的,或者難免有所「沾染」的潛規則,公眾也不必苛求巴東縣之一時一地;你還可以說,公務員成為色情消費的主流,也是你們無能為力的事;甚至你們自己成為色情行業的「消費者」,也在公眾的「理解」範圍。但是,作為公安部門,你們是否「從實際出發」,去「過問」了一下色情行業裡的性服務人員,那些容易受到各種各樣的傷害,沒有任何自我保護能力的女子的人權狀況?或者「警告」一下老闆「加強管理」,出了事情「大家都不好說」?

  從保一方平安的公安局長應該具備的素質來說,你應該有能力聯繫社會現實,聯繫政治經濟環境,並把握法律的基本原則,綜合地考慮你的職責。你還需要有視性服務人員同樣有平等人權的懷情。從而認識到,5·10案不僅「很不普通」,而且你們正是應該負直接責任的公務部門。在5·10之後,你們需要對巴東縣的父老鄉親有一個合理的交待,局長本人應該本著公務員的基本道德,向公眾深深地鞠躬道歉,請求諒解。怎奈你們卻統一咬定「這是一件很普通的命案」?

  此外,楊局長也應該理解5·10案被「為什麼弄得這麼複雜」。首先,它不是公眾「弄複雜」的!它本身有複雜的社會背景,又因為你們對它的認識讓公眾感到擔憂,因此顯得更加複雜。

  並且,5·10案件還觸動了人性中最敏感的層面。人們都渴望生活在文明的環境裡,但是,他們看到,在一個鄉鎮,一個本是民俗惇厚的熟人社會,兩個醉醺醺的男人來到色情場所,見一洗衣女子就要強求,人家聲明,拒絕,逃避,都不能倖免。兩個父親般年齡的公務員,對一個二十一歲,正在夢想愛情的貧民女子,有暴力脅迫(如「推坐」),有金錢侮辱(如「搧擊」)……這不已經構成了千百年來流傳的,「女子抗暴」的經典悲劇的所有要素嗎,在民間傳播的故事和戲曲,不正是頌揚這樣的故事嗎?在自古以來的傳統教養裡形成的女孩子的正常心理,在那種無助的情況下,不都是要不計後果地反抗嗎?反過來說,一個女子如果服從了,她的整個人生就改變了,她的青春的夢想就斷絕了嗎?

  同時,在這個案子的黃德智、鄧貴大也幾乎全面符合這類傳統悲劇的反派嘴臉。誠如某種市井間的評論所說,鄧、黃之流的流氓行徑,不僅女人恨,男人恨,而且「流氓恨」。或者如香港同胞的報紙上的標題,叫「烈女殺淫官」。「烈女」和「淫官」都是文化概念,但是,你能說它用在這裡不準嗎?這樣的案情,不是你想引導人們認識它普通,它就能普通的,它確實「很不普通」,它可能還有希望以文藝的方式流傳。

二、「客人」的立場和視角

  觀察巴東縣公安局在5·10案中的表現,你會發現他們是以鄧貴大、黃德智的視角和立場處置和表述案情的。

  案發後,警方立即把鄧貴大「搧擊」過鄧玉嬌的「頭、肩」的四千塊作為遺物給了鄧的妻子!而鄧妻則給「隨身揣四千塊錢」的丈夫一個「他隨時要打麻將」的理由,我並不在意這種解釋的合理性,我的問題是,如果警方以公正的立場,把鄧貴大看作同一個案件中的當事一方,而不僅僅是「受害者」,至少應該把它作為重要物證固定下來。有一天,或者法庭上需要它來告訴法官,它是怎樣「搧擊」了一個捍衛貞操的女子的尊嚴。

  接著是巴東縣公安局的第二次公告,即5·18公告。這份公告以鄧貴大、黃德智的單邊角度來敘述案情的。它的「主語」就是鄧貴大、黃德智。文中充斥「黃誤認為」和「黃認為」之類的心理描寫!直接為「強行要求性服務的」「客人」代言。

  我不認為公安部門的案情文書中,需要像現代小說一樣,以上帝般的全知全能,認定其中一方的心理活動的真實性,同時,對處於被動和弱勢地位的另一方當事人,在整個掙扎和逃避攻擊的過程中內心的劇烈衝突,則付諸闕如,不作對等呈現,和相互印證!

  這裡有必要引述公告原文,但限於篇幅只好略去,這裡直接分析公告文本。而網絡上很容易搜索,有興奮的讀者可以搜索對照。公告跟在黃、鄧後面觀察案情。用黃「誤以為」,「黃認為」作為「見一位洗衣女子就開始強行要求性服務」的惡行的狀語。用「口角」和「爭吵」這種描述對等關係的中性詞,來掩蓋「強行」—— 公安方面應該比誰都清楚,一個女子在兩個男人明確的強行性要求威脅下,從一間屋子逃避到另一間屋子,這到底該叫一方的「強迫」,還是雙方的「爭吵」?至於「搧擊」和「推坐」等語言選擇,是人所共知的了,此處不論。我注意到,在整個公告的敘述裡,只有這兩個動詞成為惟一的身體接觸。如果這是真的,黃、鄧二人真是天下最文明的「客人」,而鄧玉嬌則是最「故意」的抗暴女子了。

  在整個過程裡,作為被動、弱勢一方的鄧玉嬌的主體性被模糊,她是從黃、鄧二人眼裡被觀照的。常識告訴我們,在公正的敘述中,應該由被動的弱勢的一方「主訴」,而由攻擊的一方的說法來對襯。例如我們這樣敘述:鄧玉嬌正在洗衣服,兩個醉酒的男人突如其來,直接提出「性要求」……顯然,被動、弱勢一方的處境更有接近真實的價值。而黃德智的「誤以為」則毫無價值,如果承認黃的「誤認為」的合理性,那就等於說鄧玉嬌的存在本身有錯!

  律師會見鄧玉嬌後得出的結論是,她思路清楚。為什麼公告裡沒有她主訴的角度?在公告裡,兩個飲酒過量尋性而去男人的被格式化成標準的「來消費就應得到服務」的「客人」,他「合情合理」,「不合理」的地方,有「誤會」來補足。在這種情況下,女子殺人,就成為「故意」的了。所以,我稱公告有兩個角度:一個是男權的角度,另一個是強權的角度。

  公告裡還出現了兩位女子「上前勸解」的情節。這應該不是「勸」兩個正在強迫鄧玉嬌「提供性服務」的男人放手(她們敢麼?),而是「勸」在被控制狀態下的鄧玉嬌「服從」、「服氣」吧?此情此景,這也只能增加鄧玉嬌的無助、絕望和反擊的決心。可是,在公告裡,這個情節似乎是隱隱指向鄧玉嬌不聽「勸解」的。

  以這樣的立場和角度敘述的案情公告,除了顯示公安方面自覺不自覺地為黃德智、鄧貴大之流背書,顯示公共立場的偏廢,對於一般受眾,有可能造成黃、鄧二人是「合理的」,而鄧玉嬌則是「不合理的」,甚至是「偏執的」效果。

  然而,在任何案件中,公安都不能選擇立場,它有一種立場,即公共立場,公安站在任何單邊的立場表述案情都會令公眾感覺深深的不安。細究5·18和楊局長的談話,讓人覺得目前公眾對鄧玉嬌案的公正的擔憂,並非沒有道理。

三、公安局長心裡的「異性洗浴」和「性交易」

  當記者問巴東縣公安局長楊立勇先生,「異性洗浴」的概念是什麼?他的回答是:「那就是異性洗浴唄」!接著,他又說,「也許很多人理解為色情服務,性交易。但是這個案件當中,交易還沒有發生……」

  可以想像,一個基層公安局長對社會的熟悉和行事的方式,有許多超出普通公眾的直覺經驗的範圍。楊局長回答記者提問的話,字面是不好理解的。但是,楊局長當然知道「異性洗浴」是怎麼回事,只是他不說。但是,根據楊局長的談話,和相關的觀察,我傾向於對「異性洗浴」是可以作任何解釋的「性服務」。

  最後,我領會一下楊局長關於「這個案件當中,交易還沒有發生」的說法。我覺得,面對5·10案說這個話,是令人寒心的。

  楊局長一定要明白,在這個案件中,前提就是沒有「性交易」,它不可能「完成」,鄧玉嬌是不出賣性的。這裡是一個「強迫」的關係,或者「強迫交易」的關係。局長這個話,仍然有黃德智的意味,似乎在那裡,沒有不可以交易的性。看來局長還沒有記住鄧玉嬌是怎樣成為「烈女」的。這一點局長要牢記,下次一定不說偏了。另外,我們不知道,局長先生是否承認,根據對強姦的某種定義,就算是按字面理解的「異性洗浴」,只要是強迫,也應該構成強姦?

(20009-5-26)(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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